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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关于下达2018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 农产品地理标志抽检计划的通知(中绿标[2018]19号)

   2018-03-07 874
核心提示:各有关监测机构、各绿办(中心)、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的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我中
 各有关监测机构、各绿办(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的跟踪检查,确保产品质量,我中心制定了2018年产品抽检、监测计划,现下达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落实。
 
    一、产品抽检总体要求
 
    (一)各有关监测机构、绿办(中心)、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按照《2018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区域计划表》(附件1)、《2018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实施方案》(附件5),加强配合、协调,共同完成产品抽检、监测计划。
 
    (二)承担产品抽检任务的监测机构按《2018年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抽检种类、数量计划表》(附件2)确定的抽检产品种类、数量完成抽检,未经中心同意不得超计划抽检产品。
 
    (三)各有关监测机构要及时将产品抽检《检验报告》分别寄送我中心相关处室一份,受检企业所在的省(市、区)绿办(中心)一份,受检产品生产企业一份,不合格产品《检验报告》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寄送。
 
    绿色食品《检验报告》寄送标识管理处,有机食品《检验报告》寄送有机中心,农产品地理标志《检验报告》寄送地理标志处。
 
    二、产品抽检具体要求
 
    (一)绿色食品产品抽检要求
 
    1、绿色食品产品具体检测项目和判定依据按《2018年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计划项目和判定依据》(详见附件3)执行。
 
    2、监测机构不得抽检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有效期不足三个月的产品,同一企业的系列绿色食品产品抽样不得超过2个。
 
    3、为有效使用抽检《检验报告》和处理不合格产品,在《检验报告》“备注”栏必须注明所检绿色食品的产品编号。
 
    4、“市场抽检”继续实施样品审核制度。为合理使用抽检费用,避免重复抽检同一产品,各监测机构抽样后,须将该样品相关内容填入《2018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汇总(样品报审)表》(附件6)后,发送中心标识管理处(指定邮箱lj5290@163.com)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产品一律不得检验。
 
    在企业或生产基地抽取的样品不需到中心审核。
 
    5、“机动抽检”计划由监测机构和相关绿办协商确定抽检产品品种和抽检方式。
 
    (二)有机食品抽检要求
 
    1、有机食品检测项目和判定标准按照《COFCC有机认证产品风险检测项目目录》执行。有机茶籽油需增加纯度检测,定性检测和判定方法为DB33/T 735-2008和GB/T 5539-2008中4.14,全部阳性判定为掺假,判定限10%。
 
    2、承担有机食品抽检的监测机构按《2018年有机食品抽检企业名单》(附件4)进行产品抽检,在《检验报告》“备注”栏要注明所检有机食品的证书编号。
 
    3、监测机构如发生抽不到样品情况,应及时与有机中心联系。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要求
 
    农产品地理标志抽检要求按照《2018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实施方案》(附件5)实施。
 
    三、各有关监测机构应于2018年11月25日前,将《2018年度绿色食品产品抽检总结报告》及《2018年绿色食品抽检产品汇总(样品报审)表》(附件6)用电子邮件传送至我中心标识管理处。将《2018年有机食品抽检总结报告》寄送有机中心。将《2018年农产品地理标志监测结果分析报告》寄送地理标志处宫凤影(联系电话010-6219609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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