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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的通知(渝农发〔2017〕229号)

   2017-09-11 491
核心提示: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发展中心)、环保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畜牧发展中心)、环保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环保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统筹推进,我们编制了《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提高认识,强化落实,细化实施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5日
 
  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4〕3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5〕69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加强我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畜牧业发展和农村环境保护统筹推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整治任务。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现有畜禽养殖场(含养殖小区)(以下简称“畜禽养殖场”),应配套建设粪便污水收集、贮存、处理与资源化利用设施;养殖专业户应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储存、处理设施,鼓励和支持采取种养结合、粪肥还田等方式,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全面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管工作按照相关现定执行。
 
  (二)基本原则。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是依法行政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要求,各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从产业布局、环境准入、技术模式选取、管理制度制定、生产过程监管、监督执法等环节,规范现有和新建、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环境管理工作。
 
  二是统筹兼顾原则。按照环境保护“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相结合”的总体要求,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生产经营者和环保主管部门的环保责任,正确处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三者之间关系,促进畜牧业生产和农村农业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三是属地管理原则。按照环境保护属地管理责任的原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畜牧业发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区域,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业主建设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设施,提升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水平。畜禽散养密集区所在区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畜禽粪污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现场巡查检查、环境污染投诉调查及损害纠纷调解等环境保护相关工作。
 
  四是主体责任原则。按照环境保护“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畜禽养殖业主是畜禽养殖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加大污染治理投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采取科学措施,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对所造成的环境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实施畜禽养殖区域管理。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环境承载能力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水平,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和《关于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有关事宜的通知》(渝环〔2017〕102号)要求,2017年底前完成禁养区的调整划定工作,调整方案报送市环保局和市农委。已有的畜禽养殖在城市建成区内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关闭、搬迁;在非城市建成区内,由畜牧兽医部门责令关闭、搬迁。
 
  (二)加强两个规划的引导作用。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环保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两个规划编制的衔接,统筹考虑本地畜牧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健全管理机制,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建设完善污染治理配套设施、提升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明确年度目标任务。逐步建立政府引导、制度管控、企业自律、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管理机制。
 
  (三)推进畜禽养殖污染的综合整治。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制定出台整治方案,实施“一场一策”,完善“一场一档”。按照《水十条》要求,2017年底前全市完成禁养区内1064家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的关闭或搬迁,完成81万头生猪当量的污染治理配套设施工程整改任务。按照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意见中的“全市近10万家畜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大部分未纳入整治计划”的整改要求,完成市环保局认定的重庆市万州区崔耀夫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197家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配套工程设施整改任务;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常年存栏生猪当量20头以上的畜禽养殖场(含养殖专业户)的整治任务。
 
  (四)提升环境监管信息化水平。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部门和环保部门应当加强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填报和使用,共同构建统一管理、分级使用、共享直联的管理平台。其中,畜牧兽医部门对本行政区畜牧业发展规模及总量负责,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负责审核畜禽养殖场(Q≥200,Q为畜禽常年存栏猪当量)的环保基础信息;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审核畜禽养殖专业户(200>Q≥20,Q为畜禽常年存栏猪当量)的环保基础信息,畜牧兽医部门和环保部门同步录入重庆市畜禽养殖环保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五)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源头控制。新建或改扩建畜禽养殖场,应当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但未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畜禽养殖场,由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依法查处。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督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加强本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的环境管理,采取区域性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管理措施,监督指导畜禽养殖业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六)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指导和服务。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部门应当将促进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作为解决畜禽养殖污染问题的根本出路,深入开展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技术培训和推广。加强指导畜禽养殖场结合实际选用适宜的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循环畜牧业,引导畜禽养殖场采用节水养殖模式,鼓励粪肥还田利用,推进种养循环发展,促进畜牧业生产绿色持续发展。
 
  (七)加快培育畜禽废弃物综合利用市场主体。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会同畜牧兽医部门应探索和创新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产业发展机制,鼓励发展畜牧业环保社会化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第三方治理和养殖业主付费机制。鼓励大型畜禽养殖场将周边畜禽养殖废弃物集中收集一体化处置、鼓励在养殖密集区开展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并集中处理或生产有机肥、鼓励种养结合绿色发展,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构建生态农业循环模式。
 
  (八)加强畜禽养殖业环保执法监督执法检查。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应加大畜禽养殖业环保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严格查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等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环境,以及在禁养区内擅自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专业户、流域内养殖废水直排等环境违法行为。环保部门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畜禽养殖业环保专项执法检查,形成多部门监管合力。
 
  (九)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研发和示范推广。市农委会同市环保局按照“因地制宜、多元利用”原则,健全畜禽养殖粪污还田利用和检测标准体系,制定畜禽养殖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方法。重点研发高效堆肥技术、废弃物中重金属、激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脱除技术、沼液沼渣综合利用技术、废弃物利用的环境风险防控技术等。组织科研单位和专家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的经济可行性、环境效益等开展技术筛选和评估。实施低建设成本、低运行费用、易于管理维护的实用技术模式示范点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部门与环保部门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加强领导,按法定职责牵头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统筹发展改革、财政、国土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二)加大激励扶持。进一步加大政策激励和资金扶持力度,统筹沼气工程建设、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等资金,优先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项目建设。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探索“以奖代补”等方式,引导有机肥产业健康发展。
 
  (三)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宣传相关法规和政策,提高养殖业主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鼓励公众参与,社会监督,增强广大养殖业主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四)维护社会稳定。要正确处理好环境治理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认真细致地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争取群众理解和支持。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划定禁养区,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搬迁或者关闭的现有养殖场所,致使养殖场(户)产生经济损失的,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或环保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对在清理整治工作中人为设置障碍、妨碍公务的行为,要依法依规处理。
 
  (五)本通知中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养殖专业户等规模标准界定及名称参照《重庆市环境保护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畜禽养殖规模标准的通知》(渝环发〔2014〕61号)执行。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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