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企业及相关单位:
《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经协会六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实施。
中国食用菌协会
2017.11.6
附件: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管理,更好发挥市场作用,增加标准有效供给,以高标准引领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根据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中国食用菌协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行业有关会员单位提出并制定,由中国食用菌协会组织审查并发布的标准。
第三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的制定和实施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代表全体会员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实施。
第五条 团体标准的立项由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审批。团体标准的审定由协会组织专家审定组审定。
第六条 协会团体标准研制工作,应坚持开放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的团体标准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切实起到引领产业和企业发展,提升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竞争的作用。
第七条 团体标准是以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市场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并组织制定的自愿性标准,是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效补充。团体标准应有利于食用菌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二章团体标准制修订
第八条 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宣贯和复审等。
第九条 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由会员单位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提案。
提案由协会秘书处提交协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研究并同意后立项。
第十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和参与单位,原则上由提案提出单位负责组建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并组织标准的起草工作。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协会批准。
第十一条 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调查研究、试验验证的基础上,提出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协会秘书处,由协会秘书处征求协会团体会员以及有代表性的单位和个人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或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对所提意见进行综合分析,对标准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和标准审定组建议名单,一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专家审定组进行标准审定。标准审定一般应采用会议审定。审定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审定人员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审定。
第十三条 标准审定会后,标准制定工作小组应将标准报批稿和审定意见一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四条 协会对团体标准进行发布。协会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按有关规定由协会制订。中国食用菌协会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
第十五条 中国食用菌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的知识产权(版权)归协会所有,由协会统一负责团体标准的出版和发行等事宜。
第十六条 对于符合立项条件的特别成熟的标准提案项目,如已形成规范性文件并经实践验证的标准提案,可省略起草和征求意见阶段,直接向协会提出申请审查并发布。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的制定从立项起2年内仍未达到审查发布阶段的,标准项目将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协会根据需要可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经费原则上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协会也可以通过项目招投标的形式筹集项目经费。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二十条 协会的团体标准实施后,会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协会的书面授权,方可作为该企业产品等的执行标准。
第二十一条 协会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二条 协会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对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 协会建立实施激励机制,表彰和奖励在团体标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食用菌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