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局《关于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的通知》(鲁安监发【2009】128号)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切实加强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现就应急预案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原则及法律依据
应急预案备案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全市各类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备案申请和各级安监部门对应急预案的评审、备案登记过程应严格遵照以下法律、法规、规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17号令)
(三)《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四)《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
(五)《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
(六)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
二、备案范围
(一)中央驻鲁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应急预案和省直管企业总公司(总厂、总集团)的应急预案报省安监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安监局应急救援中心。
(二)纳入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系统中的企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地下开采非煤矿山、尾矿库、烟花爆竹、冶金、电力企业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安监局窗口备案,其它企业向所在地的区县(高新区)安监局备案。
(三)未纳入监管系统的企业应急预案报备由区县局负责。
三、备案程序
(一)编制、修订预案
企业应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结合企业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工作。
(二)预案评审或论证
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工作由企业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国家安监总局17号令、省实施细则和有关行业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预案评审采用要素评审方式,重点审查预案的合法性、完整性、针对性、实用性、科学性、操作性和衔接性。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基本符合和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参加评审或论证的安全生产专家应在市安监局或区县安监局专家库中抽取,评审或论证费用由企业承担。
1.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它企业应组织3名以上安全生产专家,在安监部门应急管理人员的监督下举行评审会议。预案评审会议应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主持,对预案提出明确的评审意见,指出预案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安全生产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市属以上企业由市安监局负责监督评审,其它企业由区县安监局或乡镇安监站负责监督评审。
2.小型生产经营企业可采用演练的方式对应急预案进行论证。预案论证应组织2名以上安全生产专家参加论证演练,演练可采用实战演练或桌面演练,必要时邀请安监部门应急预案备案工作人员。参加论证人员应参与整个演练过程,对预案提出明确的论证意见,指出预案的不足和存在的问题,形成演练总结并由参加论证的安全生产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字确认。
(三)预案完善和发布
企业应认真分析应急预案的评审意见或论证意见,按照评审意见或论证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评审意见或论证意见要求重新进行评审或论证的,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重新进行评审或论证。
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论证,符合要求的,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印发。
(四)申请备案
1.企业预案备案申报。纳入监管系统的企业在向安监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时,须在企业页面的“预案修备”栏中按要求填报评审报表(表一至表五)、应急预案(应急预案为word文档)和申请表内容。企业在网上申报的同时携带相关资料,按照备案范围进行备案登记;未纳入监管系统的企业携带相关资料直接到区县安监局进行备案登记。
2.企业向安监部门提出预案备案申请应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2)有评审专家和安监部门监督人员签名的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意见、评审会议纪要或论证演练记录。
(3)有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急预案文本。
(五)受理
市、区县局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按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齐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六)审查
市、区县安监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评审指南》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准予备案登记。应急预案形式评审采用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三种意见进行判定,对于不符合的项目,应给出具体修改意见或建议。
(七)登记
对准予备案登记的,安监部门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审核通过,并填写《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见附件3)。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由受理备案的安监部门和送申单位分别存档,有效期为3年(自备案登记之日起计算)。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重新报送备案。
四、备案登记表编码规则
应急预案备案编号由市、区县行政区划代码、年份和流水序号等组成,具体编制规则如下:
(一)预案备案登记编号规则为:“行业编号(两位字母)+行政区划代码(六位数字)+年月日(八位数字)+登记流水序号(三位数字)”。备案编号共计十九位,例如:
“WH 370303 20100406 009”。
(二)各行业代码如下:
(1)危险化学品、加油站:WH
(2)非煤矿山:FM
(3)烟花爆竹:YH
(4)其它工业:QT
(三)淄博市和各区县(高新区)行政区划代码如下:
(1)淄博市:370300
(2)张店区:370303
(3)淄川区:370302
(4)博山区:370304
(5)周村区:370306
(6)临淄区:370305
(7)桓台县:370321
(8)高青县:370322
(9)沂源县:370323
(10)高新区:370301
五、工作要求
(一)全市应急预案备案工作安排是:2010年底前完成纳入监管系统的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电力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工作,2011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辖区内所有企业的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工作。
(二)应急预案备案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预案进行修订并重新进行备案:
(1)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发生变化的;
(2)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3)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4)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5)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6)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7)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三)新建企业需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申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已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登记的企业可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但备案登记到期时间应不少于三个月。备案登记到期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应在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
(四)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市安监局统一部署和要求,将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评审、备案工作作为落实“双基”工作,加强应急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通过召开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工作会议或举办应急预案报备管理培训班,明确预案编制、修订、评审、报备的相关要求,周密部署,精心安排,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联系人:陈志昊
联系电话:2306863
附件:1、 应急预案评审表(表一至表五).doc
2、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doc
3、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doc
二○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