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农业委员会:
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省农业委员会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衔接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范围
实施产地准出的范围是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生产的蔬菜、食用菌和畜禽及畜禽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实施市场准入的范围是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实施市场准入的品种为蔬菜、食用菌、畜禽及畜禽产品等初级农产品。
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条件
1、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条件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的上述农产品,须提供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开具的自律性检测合格证明或委托检测报告。
(2)提供有效期内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标识。
(3)提供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畜禽及畜禽产品依法实施检疫并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加施检疫标识。生猪屠宰企业还要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屠宰的生猪实施肉品品质检验,按照规定依法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4)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上述农产品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相关质量合格证明和产地证明或者销售凭证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基本条件。
2、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条件
(1) 依法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畜禽及其产品进入市场,应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猪肉还要附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
(2)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要提供质量安全认证有效证书复印件。
(3)进口的食用农产品应出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或卫生证书。
(4)大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要积极建设快速检室。对未取得相关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农民销售自种自养的少量农产品除外),实行入市随机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禁止在市场销售。
三、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
农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快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可率先推动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开展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将生猪和“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纳入追溯范围,并逐步覆盖茶叶、蔬菜、水果等大宗食用农产品,推动食用农产品从生产到销售全环节可追溯。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在有序推进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同时,积极配合农业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并通过监督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建立严格的进货查验制度,做好查验记录。加强与农业部门的有机衔接,逐步实现食用农产品生产、收购、销售、消费全链条可追溯。
四、完善食用农产品协同监管机制
1、农业部门要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督促和引导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在产品包装上附加具有生产者、产地、生产时间、检验检疫、质量合格等信息的标识。
2、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大型商场、超市、连锁店等履行食品安全义务,强化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的自觉性,倒逼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无缝对接。
3、提升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积极争取财政支持,不断增加食用农产品的快检和法检批次,严厉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4、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农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合作会商和信息共享,及时联合研究处置突发事件和相关舆情热点问题。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协作配合,根据监管需要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共同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整顿。对食用农产品领域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为解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领域突出问题提供政策建议。
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安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6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