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协调、高效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职责明确、密切配合,反应及时、规范有序,依靠科技、措施果断,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原则。
1.4 突发公共事件的界定和分类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和对全省或者一个地区经济、社会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以下4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水库堤坝险情,暴雨、冰雹、雪、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民用航空器、公路、水运和工矿企业、建设工程、公共场所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发生的重特大伤亡事故,重特大火灾、建筑物倒塌事故,重大电力、通讯和大中城市供水、供气设施事故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主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县以上城镇水源地发生重大水污染事故,危险化学品泄漏,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辐射事故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如鼠疫、霍乱、肺炭疽、O157、SARS、群体性流感等)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急性职业病,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口蹄疫、猪水泡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和恐怖袭击事件等。群体性事件包括金融行业(银行、保险、证券等)突发事件,冲击县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铁路、公路等重要交通设施,非法集会、集体静坐、请愿和游行示威等。重大刑事案件包括杀人、爆炸、放火、抢劫、劫机,走私、诈骗、偷渡,攻击和破坏公共计算机网络、通讯传输系统等特别严重或影响社会稳定的犯罪案件。涉外突发事件包括省内发生的涉及外国驻滇领事馆、驻滇机构和在滇人员以及港澳台同胞并造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等。恐怖袭击事件指境内外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在我省境内实施恐怖袭击,给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我省社会秩序及公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危害的事件。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我省突发公共事件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为:
(1)一般(IV级),指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2)较大(III级),指在一个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3)重大(II级),指在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或一个以上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4)特别重大(I级),指在省会城市或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造成特别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公共事件。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由相关部门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在专项预案或其他文件中具体规定。
1.6 预案适用范围
1.6.1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省区或者境外,但对我省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适用本预案。
1.6.2 本预案包括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和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等17个专项应急预案。
1.6.3 省人民政府依照本预案组织、管理全省各级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预案,根据各自工作职责编制突发公共事件的部门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省各地、各部门编制和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1 领导机构
成立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应急委”),作为我省常设的协调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省长担任,副主任由副省长、省长助理和秘书长担任,委员由有关部门、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负责同志担任。
省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省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措施和指导意见,统一领导各地、各部门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1.2 指挥机构
省应急委领导省级各专项指挥部、领导小组和委员会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防火安全委员会、省安全生产委员会、省防汛抗旱指挥部、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省护林防火指挥部、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等作为省应急委处置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指挥和协调,由省应急委和相关部门负责。
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的决定,负责全省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负责启动和停止实施专项应急预案,负责组织指挥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向省应急委报告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情况,承担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日常工作机构
省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应急办”)设在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办理省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具体工作由总值班室承担。省应急办主任由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秘书长兼任。
省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指导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协调全省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系统,发布预警信息和重要新闻,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指导、协调各地、各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国家应急领导机构和省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1.4 专家咨询机构
省应急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主要职责是为省应急委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省应急办或现场指挥部的相关工作。
2.2 组织体系
2.2.1 省应急委统一领导全省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直接指挥、协调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2 县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应急工作机构,包括领导机构、指挥机构和日常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2.3 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应急工作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迅速反应,密切配合,及时、准确传递信息,快速有效地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2.2.4 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报警、接警、处置、结束、善后和灾后重建的主管部门、协作部门、参与单位,分别由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任务承担,一旦宣布启动本预案或有关专项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在预案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也随之自动生效。
2.2.5 自然灾害由省民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地震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事故灾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环保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厅、省农业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牵头负责处理,社会安全事件由省公安厅、省外办牵头负责处理,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配合牵头部门处理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2.2.6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应急预案,储备保障物资,建立健全调动社会人力、物力和财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有效机制,定期进行检查和演练,在预案制定、信息报送、预警预防、应急处置等方面与上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衔接。
2.3 联动机制
2.3.1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事发地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现场指挥部备工作组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工作中要做到互相联动,互相支持,密切配合。
2.3.2 省应急办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与中央驻滇机构和云南省军区、驻滇集团军、武警云南省总队等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3 信息报送
3.1 信息监测预测
3.1.1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技术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种因素。
3.1.2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遵循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测分析。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3.1.3 通过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州、市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迅速报告省应急办。
3.2 信息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应急工作机构、各有关部门的监测机构、其他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
3.2.2 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报告。
3.2.3 各级政务值班部门关于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标准》执行。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州、市人民政府,由州、市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向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同时直接向省应急办报告。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报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视突发公共事件轻重程度将基本情况和采取的措施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家有关部门。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接到报告后,根据本预案和各专项预案,在1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报省应急委,并由省政府办公厅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时抄报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省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启动本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意见,报省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由省人民政府在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和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并向省政协通报。
3.2.4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采取的措施,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3.2.5 信息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
3.2.6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3 信息共享
3.3.1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要求规定的以外,要及时互通情况,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和对策。
3.3.2 如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省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3.3.3 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经国务院批准后,由省应急办或省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省、区。
3.3.4 如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的,由省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报告。
4 预警
4.1 发布预警信息
4.1.1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4.1.2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等级、紧急程度和严重性,预警发布级别分为4级,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和特别重大(I级)4个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1)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
(2)州、市人民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
(3)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橙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
(4)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相关部门和省应急办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并进一步核实情况,由省应急委报请国务院应急委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发布红色预警,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
4.1.3 预警信息的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及应对措施、发布机关等。
4.1.4 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5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2 支持系统
4.2.1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公告的发布可以使用广播、电视、通讯网络、警报器和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2.2 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有义务按照省应急办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4.2.3 县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 应急响应
5.1 分级负责
5.1.1 省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做好指挥、协调工作,省应急办和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
(2)发生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理,省应急委成员率有关部门人员赶赴现场协助、指导。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前期处置工作,省应急委接报后迅速启动省级预案进行处理。
5.1.2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 先期处置
5.2.1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划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之前,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
5.2.2 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接报后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指挥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有可能波及其他县(市、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7)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5.2.3 在采取以上措施的同时,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迅速向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报告。
5.2.4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相关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各专项应急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和协助。
5.3 扩大应急
5.3.1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州、市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同时向省应急办详细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5.3.2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办报请省应急委决定启动专项预案或本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理。专项预案或本预案启动后,预案中规定的处置机制自动生效,省应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人员应迅速就位。省应急委和省应急办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抽调人员到省应急办集中办公。
(2)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3)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4)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成立现场指挥部,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5)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滇部队和武警部队给予支援。
(6)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省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请省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7)向省委和国务院报告,必要时,请求国务院或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向周边省、区通报情况。
(8)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领导的指示。及时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传达到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和省有关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跟踪了解事件发展动态,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5.3.3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基础上,根据州、市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报告的情况,达到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省应急委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的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请求国务院依法决定我省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进入紧急状态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置。处置结束后,再请示国务院依法决定解除紧急状态。
5.4 现场指挥
5.4.1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省应急办和省级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要立即组织事发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预案要求研究部署各种行动方案,责成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及工作人员立即进入岗位,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5.4.2 省应急委和省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人到达事发地后,要认真了解先期处置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研究制定各种应急处置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开展以下工作:
(1)对应急行动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指挥协调现场抢险救援。
(3)组织指挥人群疏散、安置。
(4)组织协调有关方面搞好保障和支援。
(5)向省委、省政府报告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
5.4.3 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地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有关部队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2)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3)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铁路、民航、水运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4)治安警戒组:由公安等部门组成,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5)人员疏散和安置组:由民政、公安、教育、建设、人防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6)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部门和组织组成,负责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7)物资和经费保障组:由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8)应急通信组:由通信管理、信息产业部门、省人防办通信站和电信运营企业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9)综合信息组:由现场指挥部抽调专门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10)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政府新闻办、报社、电台、电视台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涉外工作组:由省外办、侨办、台办等部门组成,负责涉及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的有关事宜,接待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5.5 新闻报道
5.5.1 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3]22号)规定,做到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
5.5.2 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5.5.3 发生一般(IV级)、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在省政府新闻办指导下,由事发地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4 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由省政府新闻发言人或部门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5.5.5 新闻发布会主要发布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救援工作情况、存在的困难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信息。
5.6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由发出预警信息或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的机关在相应的范围内发布指令,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工作
(1)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中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2)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启用或者征用的安置场所、应急物资的所有人给予适当补偿。
(3)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或专业机构进行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清理工作,使事发现场恢复到相对稳定、安全的基本状态,防止发生次生事故。必要时对潜在的隐患进行监测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受灾群众的正常生活。所需救济经费由事发地县级财政安排,省财政根据情况可给予补助,必要时申请中央财政补助。
5.7.2 社会救助
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救济救助制度,积极鼓励和利用社会资源进行救济救助,要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助。
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公益组织要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并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非政府组织捐赠的款物。
5.7.3 保险
各级保险公司要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进行理赔。
5.7.4 调查
事发地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组织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7.5 总结
负责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将应急工作的全过程记录整理后,形成系统的书面材料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应急办备案,为今后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积累经验。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6.1.1 省应急办、省通信管理局和省信息产业办负责牵头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 省应急办要逐步建成全省自然资源与地理空间信息应用平台、法人单位信息应用平台、人口信息库、医疗卫生资源库、建筑档案库、危险品存放点地图库、专家信息库等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信息资源库,并与各专项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6.1.3 各级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讯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1.4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地方、部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省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6.1.5 省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商要认真做好通信设备和线路的维护管理,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期间的通信畅通。在紧急情况下,要迅速安排人员和通讯设备,保障通讯畅通,积极支持和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
6.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2.1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牵头做好装备保障工作。
6.2.2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本系统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6.2.3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6.3 队伍保障
6.3.1 公安、地震、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应急队伍保障工作,高危行业、企业组建的专业或预备应急队伍负责配合。
6.3.2 要发挥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等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充分发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益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6.4 交通运输保障
6.4.1 省交通厅、省公安厅、昆明铁路局、云南机场集团公司、东航云南公司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6.4.2 要加强应急交通保障,为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设施、设备工具、运行秩序等交通保障条件。
6.4.3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根据应急需要,及时开通水上和空中紧急运输;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及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6.4.4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5 医疗卫生保障
6.5.1 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南医药集团公司负责牵头做好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6.5.2 卫生部门要加强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的优势,研究制定适应不同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准备措施,与云南医药集团公司一起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储备工作,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全面提高公共卫生管理和紧急处置能力。
6.5.3 院前急救网络应当逐步实现省、州(市)、县三级急救网络的整合。根据区域特点和辐射半径,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防疫防病工作。
6.6 治安保障
6.6.1 省公安厅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6.2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工作人员和应急专业队伍的安全保障工作,加强事件发生地的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6.6.3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属地公安部门、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受灾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
6.6.4 加强治安保障工作,确保紧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救灾物资、装备免受人为破坏,社会秩序保持正常。
6.7 物资保障
6.7.1 省发改委、省经委、省民政厅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物资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7.2 建立健全全省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积极提高和切实保证经济动员能力,确保处理公共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6.7.3 在保证一定数量的处理公共突发事件必需物资储存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由实物储备向生产潜力和信息储备发展的路子,通过建立应急生产启动运行机制,实现物资动态储备;要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一旦出现上述情况,要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其他省市和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需要时迅速从其他省市和地区调人物资;必要时,可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8 经费保障
6.8.1 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做好经费保障工作,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范围对口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6.8.2 财政部门安排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预备费。各部门安排资金计划时,要留有一定比例的不可预见费,保障应急支出需要。要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
6.8.3 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和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承担。发生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后,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并积极争取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
6.8.4 中央和省级安排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都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6.9 保险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公共事件处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
6.10 社会动员保障
各州、市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范围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理。
6.11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6.11.1 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人防办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
6.11.2 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科学,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确保疏散避难人员的生活基本需要。
6.11.3 城市可以与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区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6.12 技术储备保障
6.12.1 省科技厅负责牵头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的研究开发,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6.12.2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家组,为处理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支持和服务。专家组要认真分析各种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前瞻性研究和预测,对有关专业问题及时提出意见,为决策提供正确参考。
6.12.3 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理技术水平。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宣传教育
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律、法规,宣传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社会公众防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意识和能力。
7.2 培训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能力和协调能力。各地、各部门参与处理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信息处理的效率和协助参与指挥的能力,努力做到业务精通、工作踏实、反应迅速、认真细致,确保机构高效运转。
7.3 演习
各州、市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突发公共事件预警演习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人员素质,增强应急处理的实战能力。演习场所、范围、要求、组织等内容应在演习演练前30天报省应急办备案。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在处理公共突发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及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在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中玩忽职守、麻痹大意、隐瞒实情、措施不当、工作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9 附则
9.1 总体预案框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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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应急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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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专项预案目录
(1)云南省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云南省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3)云南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4)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5)云南省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6)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云南省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
(8)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9)云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10)云南省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1)云南省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12)云南省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13)云南省涉外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4)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5)云南省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16)云南省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17)云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应急预案
9.4 预案管理
9.4.1 本预案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由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9.4.2 本预案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9.4.3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9.4.4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组织制定或修订相应的预案和保障计划,并报省应急委备案。
10 附录
10.1 省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2 规范性格式文本
10.3 专项预案
10.4 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省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标准
发生下列之一的突发公共事件,省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批示,并视情况或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到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2亿元以上;或者某一州、市局部地区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1亿元以上;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受灾,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或者造成50人以上中毒(其中有人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超过500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间或者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人数50人以上;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10人。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或者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省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州、市人民政府请求,需要省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预案启动格式文本
标题:关于启动云南省XXXX预案的请示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已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并仍有可能危及XX人的生命安全。
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经同省应急办与XX厅(委、办、局)协商,建议启动云南省XX预案,成立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全省突发XX事件应急工作。
省应急委主任由XXX担任,副主任由XXX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XXXX,办公室主任由XXX担任,具体工作由XXX承担。
有关附件。
新闻发布稿格式文本
标题:某地发生XX事件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到目前为止,该事件造成XX人死亡,XX人受伤,XX人转移。
据XX报告,XX年XX月XX日XX时许,XX发生XX事件,……(详细介绍事件发生的经过)。
事件发生后,XXX领导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简要介绍批示精神)。
事件发生后,XX政府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件进一步扩大和蔓延。XX政府XXX按照领导批示精神,及时组织抢险和救护工作。
事件发生后,XX部门按照领导批示精神,XX部门XX同志、……等同志前往事发现场,并及时派出工作组,协助当地政府做好事故抢险和救护工作。
根据XX(部门和地方政府)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是:……(简要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