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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滨政办发〔2006〕4号)

   2011-11-25 326
核心提示: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户发展家禽业的积极性,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不利影响,促进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调动企业和农户发展家禽业的积极性,努力降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的不利影响,促进家禽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扶持家禽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05〕90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对家禽免疫和疫区家禽扑杀给予财政补贴

  (一)强制免疫疫苗费用全部由政府负担,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3。省财政将对无棣、阳信、惠民等经济欠发达县给予适当照顾。市、县(区)财政要保证疫苗费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二)家禽扑杀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对疫点和疫点周围3公里范围内所有禽类强制扑杀,并按每只1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扑杀补助经费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市、县(区)财政各负担1?3。省财政将对无棣、阳信、惠民等经济欠发达县和扑杀祖代种禽给予适当照顾。在上述补助标准内对不同禽类以及幼禽、成禽有所区别。

  二、对家禽养殖和加工企业实行减免税收

  (一)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

  (三)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

  (四)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企业、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五)对企业或个人由于禽类扑杀所取得的财政专项补助,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允许其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一)各级金融部门要采用担保、抵押、质押、信用贷款、小额贷款等多种方式,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流通的企业和个人给予信贷支持。

  (二)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龙头企业以及种禽企业,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适当延长还贷期限。国家财政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其中除中央财政支持20%外,其余部分省财政负担70%,市财政负担10%,县(区)财政负担20%。

  (三)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间,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贷款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四、免收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出口的禽类及其产品免收出入境检验检疫费。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减免办法,按鲁财综〔2005〕80号文件执行。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保证检验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

  五、对种禽生产给予支持

  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对受禽流感疫情影响较大、经营困难的祖代种禽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给予支持。对祖代种禽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20元,补助所需资金省财政负担50%,市财政负担20%、县(区)财政负担30%。在2005年11月1日—2006年6月30日期间,取得山东省畜牧办公室颁发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种禽场,财政每套一次性补助1元,补助所需资金市财政负担30%,县(区)财政负担70%。

  六、扶持家禽标准化规模养殖

  (一)各县(区)要逐步推进家禽业由分散饲养、畜禽混养方式向规模化、标准化饲养方式转变,大力发展家禽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在规划布局、建设用地、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扶持。同时,实行统一防疫,畜牧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二)市、县(区)、乡(镇)各级财政要增加动物疫病综合防治投入,加大对家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区建设的扶持力度。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给予必要的支持。省、市财政将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资金对从事家禽养殖、加工的国家和省重点龙头企业给予重点支持。

  七、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一)要加强产品检疫,严把市场准入关口。进入市场的家禽及禽类产品必须具有检疫证和车辆消毒证等有效证明,严禁无证和病死禽及其制品流入市场,保证进入屠宰场和市场的禽类及其产品来自非疫区且健康安全。(二)对非疫区持有有效证明的禽类产品的正常流通,任何地方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或采取封锁措施;对非疫区手续齐全的家禽及产品,公路、铁路、航运、航空等运输部门不能拒绝承运。

  八、确保养殖户和企业职工利益

  (一)龙头企业在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和订单,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鼓励企业在保本的情况下集中宰杀、加工、储存,帮助农户渡过难关。龙头企业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和订单不能兑现的,应给予农户合理补偿。畜牧、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保护养殖农户和职工权益情况的监督,并与享受有关扶持政策挂钩。

  (二)充分发挥家禽协会和专业合作组织的作用,促进信息交流,开展教育培训,组织受损农户开展生产自救,切实解决好他们的实际困难。

  (三)对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效益下降或停工停产的,可以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或放假等办法调整用工方式,企业在不能正常开工期间应给予职工适当生活补贴,共渡难关。

  (四)受疫情影响被企业裁减的职工,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九、切实加强领导,促进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高度,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发挥好组织协调作用,要在全力以赴地抓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同时,着力抓好家禽业的发展。当前要高度重视禽产品的市场供给,加强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坚持正面宣传和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公众正常消费,拉动家禽业发展。计划、经贸、畜牧、财政、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金融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落实政策措施,确保我市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地区: 山东
标签: 家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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