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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14〕19 号)

   2014-02-25 962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9日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及福建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设立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二)划转的职责
 
  1.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承担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职责划给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将原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的研究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3.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将原省卫生厅承担的有关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划给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增加的职责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之外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2.港、澳、台投资者在福建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
 
  (四)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管理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卫生、计划生育和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疗保障,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
 
  (二)负责拟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按规定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负责拟订和指导落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监管政策措施和饮用水卫生监督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拟(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四)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基层卫生、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五)负责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组织实施全省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依法规范医疗服务市场;指导平安医院建设。
 
  (六)负责牵头协调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监管体制综合改革;负责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健全网络化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运行机制;负责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适应行业特点的人才培养等制度;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和谐医患关系,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拟订本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制定并组织实施药物采购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依法建立完善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制度。
 
  (八)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完善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和机制,健全中医药服务和管理体系,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制定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中医药医疗、保健、科研、教育、产业、文化“六位一体”全面发展。
 
  (九)负责组织推进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按规定负责公立医院国有资产监管;组织指导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安全防范系统建设。
 
  (十)负责完善生育政策,组织实施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组织实施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推动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
 
  (十一)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计划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并推动落实稳定低生育水平的政策措施。
 
  (十二)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规划,推动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医疗卫生、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三)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完善并指导实施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四)组织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科研项目;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五)监督检查卫生和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落实,指导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体系建设,指导规范执法行为,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六)负责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统计、信息分析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组织实施国际交流合作与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侨的交流与合作;统筹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十七)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八)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设1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落实;负责文电、会务、保密、机要、档案、督查、年鉴编撰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后勤、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效能建设、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组织重大问题调研、重要文稿起草等工作。
 
  (二)规划与信息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承担统筹规划与协调优化全省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配置工作;指导区域卫生和计划生育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纵向流动,规划和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乙类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定卫生和计划生育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承担省属卫生、计划生育项目及其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加强省属医疗卫生单位基本建设管理;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的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工作;参与拟定和落实人口发展规划。
 
  (三)财务处
 
  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牵头负责直属事业单位财务审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的建议,指导和监督相关专项资金管理;统筹协调卫生和计划生育对口支援工作。
 
  (四)卫生应急办公室(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全省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协调指导、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指导、组织实施其他突发事件的紧急医学救援工作;按规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信息;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有关工作。
 
  (五)体制改革处(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研究起草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要政策、措施、建议及实施方案;承担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工作。
 
  (六)疾病预防控制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防止和控制疾病发生及疫情蔓延;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省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医政处(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政策;监督实施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质量评价和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医疗机构准入和评审评价工作,指导医院药事、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医院感染控制、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临床实验室管理等工作;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服务规范以及医师资格考试工作;根据国家药典和药物政策,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合理用药;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药物制度,拟订省基本药物增补目录,拟订并组织实施药物采购和使用等具体管理办法;指导监督药品、大型医用设备、高值医用耗材的采购与管理;承担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承担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八)基层卫生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规范,指导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拟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完善乡村医生管理制度,指导监督落实基层卫生政策;组织并监督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能力;承担综合管理农村基本卫生保健、城市社区卫生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并监督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
 
  (九)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推进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管理妇幼卫生、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依法公布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信息,规范计划生育药具管理工作。
 
  (十)中医药管理处(省中医药管理局)
 
  研究拟订中医药(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下同)发展规划、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对中医医疗、教育与科研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管工作,按规定承担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工作,实施中医药人员执业标准和考核制度;规划指导中医药人才培养,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推进中医药的继承与创新;组织开展中医药科研,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推进中医药学术交流和技术合作;组织开展中医药文化的继承、传播和发展,推动中医药防病治病知识普及。
 
  (十一)综合监督处(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处)
 
  负责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工作,按分工承担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计划生育的监督管理;承担职业病防治情况统计和调查分析;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涉水产品、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无证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等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违法案件,指导规范综合监督执法行为;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风险监测及评估;承担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和督促基层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导各地实施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和完善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重大政策和标准;拟订并监督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研究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有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工作。
 
  (十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并组织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流动人口动态监测;检查指导各地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和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五)宣传处
 
  拟订并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和计划生育科学普及、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负责委机关政府信息网管理,承担内部资料出版物编纂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工作。
 
  (十六)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和计划生育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相关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指导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方面的技术推广和科研成果评价工作;组织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建立全科医生、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和专科医师培训基地和制度;参与拟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参与成人医学教育的学历、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和医学院校医学专业设置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七)对外合作处
 
  组织指导卫生和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海外侨胞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援外工作,负责协调国际合作和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八)保健办公室(省保健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省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按照规定管理省直部门有关干部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级以上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各地市干部保健工作;承担省保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九)人事处
 
  拟订并指导实施卫生和计划生育人才发展规划和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组织开展各类卫生和计划生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评审工作;组织开展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145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行政编制和医院管理局行政编制)。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副主任兼任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1名副主任兼任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正处级领导职数22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1名、医院管理局局长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23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8名(含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司机编制)。
 
  五、直属行政机构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医院管理局,规格为正处级。
 
  主要职责:组织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规划标准,参与拟订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保持社会公益性;按规定负责医院国有资产监管;建立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并组织实施;组织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加强行风建设、优化服务流程、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依法依规收费;组织指导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处理医疗纠纷和重大医疗事故;推进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的科技、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组织所监管的省属公立医院依法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护。
 
  六、其他事项
 
  (一)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二)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研究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
 
  (三)与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福建、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四)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1.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由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尽快制定、修订。2.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五)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的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审批与监管、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职业卫生任务,定期对职业病防治情况进行统计和调查分析,以及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监督管理等放射卫生任务。
 
  (六)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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