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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黑食药监规〔2018〕5号)

   2018-04-03 619
核心提示: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
各市(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卫生局、亚布力管委会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准确掌握我省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状,规范网络餐饮服务经营,严厉打击网络餐饮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调查摸清底数,督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依法备案
 
    随着我省入网餐饮经营主体数量的逐年上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逐渐凸显,监管形势日趋严峻。从目前来看,网络餐饮服务的问题主要存在于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含分支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以及通过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提供订餐服务的餐饮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不能认真履行其主体责任和应尽义务,法律意识和自觉守法经营意识淡薄等方面,无证经营、粗制滥造、信息不实、假冒伪劣等违法经营现象时有发生。
 
    为切实解决上述问题,全面掌握辖区网络餐饮服务现状,各市(地)局(食药监管部门)要在4月底前,深入细致地开展一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调研工作,督促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依法进行备案,摸清辖区第三方平台及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名称、数量、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见附件1、附件2),并在“省级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系统”中补录“是否含网络经营”信息。同时要求第三方平台及自建网站对照要求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整改问题。
 
    (一)备案地
 
    本省的第三方平台备案工作由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省内外第三方平台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工作,由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自建网站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备案工作由餐饮服务提供者所在地县级食药监管部门负责。
 
    (二)第三方平台(含分支机构)备案提交资料
 
    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见附件3)。
 
    2. 营业执照正本或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通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分支机构只需提交复印件)。
 
    4.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自建网站备案提交资料
 
    1.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见附件3)。
 
    2. 通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号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 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四)备案结果公示和信息公开
 
    备案部门于完成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备案信息(备案信息公示参考模板见附件4,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见附件5)。同时,备案部门应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和《办法》要求,将备案指南、流程、申请表等在部门官方网站公示,供查询和下载。
 
    二、开展专项治理、坚持多措并举,创新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9月中旬前,各市(地)局(食药监管部门)要在调查摸底、日常监管、宣传发动的基础上,以校园周边、旅游景区周边、商务集中区、大型社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区域,以严厉打击第三方平台和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不履行责任义务及违法违规行为重点目标,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对在行动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问题,责令其立即整改,并依法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有效降低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市(地)局(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强媒体正面舆论引导,宣传专项整治好的做法和经验,努力营造加强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良好舆论氛围。增进与通信、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通信部门的技术优势,互联互通监测数据。尝试通过数据抓取、数据分析和数据判断的方法广泛发现问题隐患,实现“以网管网”。探索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信用评价体系建设,鼓励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信用情况进行采集与记录,并及时与监管部门进行共享,对食品安全信用评价差的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进行重点监管。
 
    三、落实主体责任,强化监督检查,促进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
 
    各市(地)局(食药监管部门)要督促第三方平台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一要落实审查责任,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具有实体经营门店;二要落实公示责任,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变更及时;三要落实监督责任,确保线上线下餐食服务同标同质;四要落实配送责任,确保配送环节食品不受污染;五要落实维权责任,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六要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有专门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七要落实抽检监测责任,确保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合格。
 
    各市(地)局(食药监管部门)要加大对网络餐饮服务订餐平台的检查力度,对不合格的迅速整改、查处,发现严重违法行为时,立即责令其停止提供网络订餐服务。同时,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及《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意识和知法守法、依法经营意识。要督导网络餐饮服务订餐平台严格执行对入网餐饮提供者主体资质要求和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履行公示义务、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的义务、定期维护设施设备等义务,强化诚信守法经营意识,提高其自身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鼓励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实施“明厨亮灶”,公布厨房照片或实时视频,让广大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请各市(地)局(食药监管部门)于本年5月7日、9月28日前,分别将本地区《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统计表》《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统计表》及《开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送省局餐饮处。
 
    联系人:张志坚,电话:0451-88313032
 
    邮  箱:2740953658@QQ.com
 
    附件:   1. 市(地)第三方平台(分支机构、自建网站)统计表.docx
 
       2. 市(地)入网餐饮服务单位统计表.docx
 
   3.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自建网站备案信息申请表.docx
 
       4. 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和网站备案信息公示参考模板.docx
 
       5. 备案号编码规则说明.docx
 
    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28日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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