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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长府发〔2004〕44号)

   2011-04-20 380
核心提示: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4〕17号)和《吉林省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吉政发〔2004〕3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总体目标和基本思路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粮食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和市场主体多元化;建立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加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建设;深化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正常流通秩序;加强粮食工作市长、县(市)区长负责制,建立健全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符合我市实际的粮食流通体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放开粮食购销市场,直接补贴种粮农民,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加强粮食宏观调控。

  二、改革的主要任务

  (一)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1、积极稳妥地放开粮食收购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发展和规范多种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

  2、转换粮食价格形成机制。取消保护价收购制度,一般情况下粮食收购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实行宏观调控。充分发挥价格的导向作用,当粮食供求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保证市场供应、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国家要求实行最低收购价格。

  3、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继续办好农村集市贸易。加强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提升市场服务功能,引导企业入市交易。稳步发展粮食期货市场,规范粮食期货交易行为。取消粮食运输凭证制度和粮食准运证制度,严禁各种形式的粮食区域性封锁,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开放统一的粮食市场。

  (二)实行直接补贴机制,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结合农村税费改革,从2004年起,按照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全面实行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要确保直补资金真正补到粮食生产上,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上,起到促进粮食生产和增加种粮农民收入的作用。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直接补贴的组织和落实工作,保证种粮农民得到实惠。要把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的计算依据、补贴标准、补贴金额逐级落实到每个农户,并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严禁截留、挪用。

  (三)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是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改革的总体要求是:实行政企分开,推进体制创新,消化历史包袱,分流富余人员,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通过战略性改组,形成合理的企业布局和组织结构,实现粮食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1、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因地制宜实行企业重组和组织结构创新。以现有仓储设施为依托,改造和重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作为政府实行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承担中央、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购销企业,原则上实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为主的产权制度。对地处偏僻、交通不便、规模较小、粮食购销业务量不大的布局过于集中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以撤并,作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的收储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经营,统一核算;也可以租赁、出售或转制。要以资产为纽带,培育产供销相结合、贸工农一体化的大型企业集团,在粮食流通和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以外的其他国家粮食企业,要加快产权制度改革步伐,采取改组联合、整体转制、股份制等多种形式,优化企业产权结构,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关于国有粮食工业、供应等附营企业的改革,待全省附营企业改革方案出台后,另行组织实施。

  2、根据粮食在市场中的不同功能属性,实行不同的管理体制,构建不同的运行模式。政策调控粮是政府通过购销政策调控市场的粮食,凡依据政府确定的指标,经营政策调控粮的企业,都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作为政府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按照“国家调控企业,企业调节市场”的模式运作。市场粮的购销价格完全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经营市场粮的企业,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按照“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模式运作。

  3、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经营机制。要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要求,进一步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和分配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企业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与职工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在内部管理岗位上,实行公开选聘、竞争上岗,经营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在企业内部分配制度上,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职工工资水平,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决定。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入分配。根据业绩考核和贡献确定企业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妥善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三老”问题。要切实安置好“老人”。各级政府要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积极扶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要认真解决“老粮”问题。对现有库存中按保护价(含定购价)收购的粮食进行锁定,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3年内处理完毕。要积极消化“老帐”。对1998年5月前经审计认定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发生的粮食财务挂帐,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对1998年6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新发生的财务挂帐,由省财政厅牵头,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进行清理审计,分清责任,分类处理。

  5、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利用仓容大、网点多、设备先进、信誉好等优势资源,面向市场,转换机制,主动服务,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尽快实现由“计划主渠道”向“市场主渠道”的转变,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做好粮食收购和销售工作,努力开拓市场,尽可能多地掌握粮源,在保障市场供应和国家搞好宏观调控中发挥重要作用。

  (四)加强市场管理,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1、严格市场准入制度。既要坚持多渠道经营,又要严格资质标准。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取得入市资格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申请粮食收购的企业,必须符合省政府规定的粮食收购企业在经营资金、仓储设施、经营规模、检验储存技术等方面应具备的条件,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粮食收购方面应尽的义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督检查,定期审核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

  2、切实加强对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服务和监管。各级政府要依法保障非国有粮食企业的权益,充分发挥其在搞活流通、保证市场供应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依法严格规范其经营活动,维护市场正常流通秩序。

  3、强化粮食批发、零售市场的管理。从事粮食批发和零售的企业,要承担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的义务。粮食批发商、成品粮加工企业、连锁超市等粮食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的规定,保证正常情况下最高库存和最低库存数量。在市场粮价出现不合理上涨时,各地要采取控制批发企业的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的批零差率等措施,稳定粮食市场价格。

  4、加大粮食市场的监管和调控力度。全市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包括收购、加工、批发、零售企业,都要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制度,定期如实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粮食收购、销售和库存等情况。粮食经营者必须服从政府对市场的调控,不得囤积居奇、牟取暴利、哄抬粮价、扰乱市场,也不得压等压价,损害农民利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依法取缔违法经营,严厉查处掺杂使假、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质量监督、粮油监测、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市场的质量、卫生检验监督,保护粮食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加强粮食宏观调控,确保粮食安全

  1、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不得擅自将耕地改为非农业用地,严禁违法违规占用、毁坏农田。土地管理部门和农业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农用地和农村承包土地的管理。要稳定基本农田面积,加强基本农田建设和保护,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落实到村组、农户和地块。严禁在基本农田种树、挖鱼塘,禁止将基本农田用于非农业种植用途。要稳定粮食播种面积,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增加粮食产量。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优化粮食区域布局。加大粮食生产科技含量,改善粮食生产和流通条件。

  2、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平衡机制和市场监测预警机制。要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确定粮食预警调控指标。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供求情况的监测分析,实行粮食生产、消费、库存、价格等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完善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改进检测技术和手段,加强对粮食产品的检验检测,保证粮食产品的质量安全。

  3、改革粮食收购资金供应办法,完善信贷资金管理措施。农业发展银行要保证政府调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中央储备粮和地方储备粮所需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地方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供求所需资金,在落实有关费用、利息及价差补贴的前提下,要及时、足额提供贷款;对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包括改制后落实原有贷款债务、解除抵押关系、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要按照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择优发放收购资金贷款。同时,对具备粮食收储资格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其他粮食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可以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提供贷款支持。各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生产和经营,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各类粮食企业和经营者,给予贷款支持。

  4、加快粮食流通法律、法规建设,逐步实现依法管粮。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完善有关配套规章,依法规范粮食市场。

  三、改革的有关政策措施

  1、妥善安置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富余人员多,分流难度大,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区别情况,因企制宜,把握政策,妥善处理,不搞一刀切。对截止2003年12月31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大龄职工,企业具备条件,经本人申请,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对因公致残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对合同到期的职工,一律终止劳动关系,由企业按其工作年限支付生活补助费,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工作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整年计算),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其他富余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按其在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企业应与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结清相互拖欠;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按政策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职工、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由省、市、地方政府和企业共同解决。

  2、广开就业门路,认真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解决好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再就业问题。改制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临时性岗位用工,要从本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中择优聘用。县(市)区和乡(镇)新办企业需要用工,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鼓励和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因地制宜开展多种经营,发展种养业、加工业和第三产业,引导其树立自主择业、竞争就业和自强创业的观念,通过劳动力市场或依靠自身努力实现再就业。对自谋职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落实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

  3、对现在库存中保护价(含定购价)粮食(以下简称“老粮”),由省政府组织粮食、农发行等部门,进行认真清理,锁定库存数量,实行“新老划断、分步销售”,3年内处理完毕。对于库存中质量符合标准的“老粮”,优先用于充实省级粮食储备和政策性供应粮源,其余部分扣除陈化粮,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安排,分期分批下达计划,一部分由省里统一组织公开竞价销售,实现的价差收入,上缴省财政;一部分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企业公开竞价销售,其毛利留给企业。竞价销售“老粮”发生的价差亏损,原则上用粮食风险基金弥补。用粮食风险金难以弥补时,报经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价差亏损实行挂账,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逐步归还。各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老粮”销售计划执行情况、“老粮”库存和价差亏损挂账的监管。对改制后的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的库存“老粮”,要就地、就近划转到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未销售前要签订委托保管合同,落实“老粮”监管责任和义务,确保库存“老粮”安全。

  对库存中已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老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经鉴定为陈化粮的就地封存,严格按省里计划统一组织定向竞价销售,严禁倒卖和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价差亏损仍按现行办法解决。

  4、对1992年3月31日以前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按有关规定继续消化。对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所发生并经清理认定的粮食财务挂账,消化政策按有关规定执行。对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7月31日新发生的财务挂账,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这次由省财政牵头,审计、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参加清理认定的各项政策性挂帐,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以上(含县级)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由省政府统筹资金,限期消化。政策性之外的各类亏损挂账,要按照债随资产走的原则,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的不同形式,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和还本付息来源。

  5、对改制为非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在按政策消化历史包袱、落实银行贷款债务、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核实资产的基础上,有净资产的企业,要与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一样,坚持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可以与资产优良的粮食加工企业进行兼并重组;可以由原企业职工买断国有股权或外商及民营企业等投资主体入股,实行企业产权主体多元化;也可以出售净资产,与债务相当的资产部分,采取承债方式收购,资债相等的企业,可实行零价出售;对一些资不抵债、整体出售有困难的企业和其它未能按上述方式改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采取租赁经营的方式,盘活有效资产。

  6、改制后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在国家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时,继续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中央和省储备粮经营管理、军粮供应以及退耕(牧)还林(草)和灾民口粮供应、按最低收购价格收购农民余粮等政策性业务。经营政策性业务发生的亏损,由财政给予补贴;经营政策性业务产生的盈利,上缴财政部门。

  7、根据国发〔2004〕17号文件和吉政发〔2004〕30 号文件有关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享受以下政策:(1)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优先用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2)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继续免征增值税。(4)电力部门对粮食购销企业烘干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下岗职工的档案保管费,按有关规定标准的20%收取。(6)其它有关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有关费用,给予优惠照顾。(7)要切实减轻国有粮食企业负担,任何单位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8)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还。

  8、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组、改制兼并和破产过程中,要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制度,依法规范操作,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银行债务不悬空。

  四、强化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市、县(市)区长负责制。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任务繁重。各县(市)区要在认真学习粮改政策精神、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切实可行、严谨周密的粮改方案。要紧紧围绕改革的主要任务,重点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切实转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妥善解决历史包袱,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成立长春市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对改革的组织领导。要切实加强对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既要保证改革顺利进行、促进粮食发展,又要确保社会稳定。各县(市)区长是本地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必须切实负起责任。

  (二)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集中力量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把工作重点放在处理好“三老”问题和产权制度改革上,配合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和再就业规划。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粮食、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做好粮食财务挂账的清理审计工作。各级财政、农发行要积极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好“老粮”。财政、农业等部门要做好粮食风险基金的足额到位和使用监管,安排好对农民直接补贴的资金,确保真正补到种粮农民手中。农业发展银行要对具备条件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其他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积极提供贷款支持;对企业已经剥离的政策性挂账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要及时解除资产抵押关系。粮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认真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加大对粮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质监、粮油监测以及卫生部门要加强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卫生状况的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市场供应粮油质量。监察部门要认真查处在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三)各级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要严明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规范运作,防止发生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利益、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违纪问题。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采取措施,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工作。各级干部要以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集中解决“三老”问题,尤其是“老人”问题,这是改革中难点中的难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分流并妥善安置好企业富余人员。要把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同富余人员分流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统筹兼顾,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管理断档现象。

  (四)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04〕17号文件精神,稳定和加强市、县两级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要将县(市)区粮食主管部门列入政府序列,明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肩负起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管的职责,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组织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加强对粮食行业的协调、监督、检查、指导和服务,认真做好军粮、退耕(牧)还林(草)用粮、贫困地区灾民口粮以及市场粮食的供应工作。

  (五)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实施办法,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着眼全局,主动站位,精心组织,靠前工作,协调一致,确保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



 
地区: 吉林 吉林市
标签: 粮食流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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