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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津政发〔2010〕8号)

   2010-05-22 437
核心提示: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明确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全市食品安全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全市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每年定期研究全市食品安全工作。

  2.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健全食品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

  4.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委员会制度。市食品安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全市年度食品安全监管计划,听取各有关部门执行上一年度计划情况的汇报,并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情况;

  (2)指导各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制定执行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规划;

  (3)研究全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政策,指导、协调和督促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对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

  (4)研究协调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协调涉及多个地区、部门的重大问题;

  (5)组织协调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区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1.对本辖区食品安全负总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定期研究本区县食品安全工作;

  2.认真组织贯彻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3.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组织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监管规定;

  4.建立健全职责明确的区县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配备足够的监督管理力量,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包括监督管理、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5.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奖惩;

  6.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7.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组织查处,并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人员作出处分决定;

  8.组织本级卫生、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制定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按照年度计划组织开展工作;

  9.组织区县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地区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进行综合治理;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上级人民政府交办任务,协助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无证照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隐患及时制止并报告上级政府和监管部门;

  2.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机构及人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违法生产经营者,指导督促村委会、居委会(社区)食品安全工作;

  3.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指导辖区内各类食品销售市场、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村委会、居委会(社区)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二、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共同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落实本部门"三定方案";

  (二)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情况;

  (三)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四)做好食品安全统计、分析工作,按照规定时限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报告有关统计、分析情况;

  (五)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发生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市卫生局和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报告情况,并派员赶赴现场,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八)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工作经费;

  (九)认真梳理与食品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规定规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行为;

  (十)依据各自监管职责,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诚信档案;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职责。

  三、市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职责

  (一)市卫生局食品安全职责。

  1.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承担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2.贯彻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定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政策、制度、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

  3.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的计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会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并实施本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组织建立本市食品污染监测和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体系,按要求开展食品污染和食源性疾病监测;

  4.负责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贯彻国家标准,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对食品安全企业标准进行备案,依法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

  5.汇总各监管部门监管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牵头建立全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综合平台;

  6.负责监督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证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实施,确定承担政府食品安全检测任务的检验机构,研究提出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和发展规划,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7.负责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收集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信息,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总体情况、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风险预警、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处等重要食品安全信息的统一公布;

  8.负责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组织拟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进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组织开展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医疗应急救治;

  9.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活动,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查处重大食品安全案件;

  10.组织开展食品与健康宣传教育,指导和促进公众合理营养、平衡膳食;

  11.依法承担新资源食品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新的食品相关产品审批的有关工作。

  (二)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法负责餐饮服务、学校食堂、集体食堂和保健食品生产的许可及监督管理;

  2.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落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餐饮服务领域的食品安全抽检;

  3.负责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食品安全事故的具体查处;

  4.监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执行,并收集和汇总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5.发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信息,定期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信息,提交需要统一发布的食品安全监管信息资料;

  6.负责依法查处餐饮服务领域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7.依照相关规定对餐饮外卖、用餐配送以及餐饮单位外设餐饮加工场所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查处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餐饮服务企业和食堂。

  (三)市农委食品安全职责。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负责对粮食、蔬菜、水果、畜禽、肉、蛋、水产品等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农产品生产及种植、养殖环境的监督管理,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3.负责加强对农产品的监督抽查,督促生产销售者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督促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和经营记录制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4.依法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实行许可制度,并进行监督抽查、公布抽查结果,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制度,鼓励并监督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5.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6.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对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进行考核;

  7.负责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管,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颁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8.制定动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建立动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对动物疫病防控实行全程监管,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制度,负责家畜家禽屠宰厂(点)的防疫检疫监督管理;

  9.负责监督检查从事食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单位和个人;

  10.负责主要农作物和主要林木(主要指果树等果实可食用树种)的商品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并负责种子质量的监督管理;

  11.负责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四)市质监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

  2.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工作;

  3.负责推进农产品和食品认证工作,规范农产品和食品认证行为,开展认证有效性的专项监督;

  4.监督生产加工环节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召回制度;

  5.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生产质量和无证生产违法行为;

  6.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包装物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7.负责监督查处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8.负责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审查认可;

  9.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0.组织开展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11.组织实施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五)市工商局食品安全职责。

  1.制定发布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相关政策;

  2.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工商注册登记;

  3.依法对食品经营者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并监管;

  4.依职责承担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和食品安全案件的查处工作;

  5.依职责负责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中涉及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6.负责对超市、有形市场内现场制作食品和批发或零售市场中的散装食品的销售行为实施监管;

  7.负责查处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餐饮服务许可证但无工商营业执照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8.依法对食品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9.加强对肉品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无证照销售肉品和违规销售非定点屠宰厂生产加工的肉品,依法严肃查处违规经营户和市场主办者;

  10.依职责组织实施流通环节食品安全质量监测及风险监测;

  11.开展流通领域食品消费维权工作,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

  12.督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方面,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六)市商务委食品安全职责。

  1.研究制定食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推动流通领域食品安全标准出台;

  2.负责对生猪屠宰活动、酒类流通秩序的监管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负责对生猪屠宰流程及检验制度、酒类流通秩序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酒类经营企业备案和规范管理工作;

  5.依职责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购销台账和质量承诺等制度的落实;

  6.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全市规模以上餐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工业行业发展政策、法规,研究拟定本市食品工业行业发展规划,指导食品工业行业结构调整,实施食品工业行业管理和监督;

  2、积极推广食品工业优秀科技成果,推动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提高我市食品工业行业的整体水平;

  3、协调推进市级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平台的规划建设及其他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信息化建设;

  4、负责拟定全市食盐的生产计划和全市食盐生产、营销、运输的专营管理,承担盐业和国家储备盐行政管理以及盐政稽查工作。

  (八)天津检验检疫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收集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组织实施相关食品安全风险分析评估和紧急预防措施;

  2.负责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及对国外卫生注册推荐工作;

  3.对进出口食品及出入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管;

  4.对进出境装载容器、包装物、运输工具依法实施检验检疫;

  5.对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进入流通领域的进口食品实施监管,配合有关部门对其他进口食品实施监管;

  6.对天津海港、空港口岸辖区内生产、销售、供应出入境交通工具和出入境人员的食品及其包装实行监管;

  7.承担有关机构委托的对食品、动植物产品中农药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污染物、有害微生物、生物毒素等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科研合作及其制标工作。

  (九)市市容园林委(市综合执法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查处违法占用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摆卖食品、餐饮等经营行为;

  2.负责组织查处在居民区内的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从事摆卖食品、加工食品等经营活动;

  3.负责设置食品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管。

  (十)市教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指导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2.负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进行督查;

  3.负责学生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宣传工作。

  (十一)市粮食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指导粮油储存安全管理;

  2.负责粮油行业标准、质量、检验管理工作;

  3.负责粮油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十二)市民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清真食品市场监管,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对清真食品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

  2.负责清真标志牌的监制、核发和回收。

  (十三)天津海关食品安全职责。

  负责加强食品进出口监管,对列入进出口法定检验目录的食品类货物,严格凭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入(出)境货物

  通关单》验放。

  (十四)市环保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及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负责对食品生产企业及相关单位的排污状况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达标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3.负责对我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周边环境监测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十五)市供销总社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协调指导本系统农副产品、果菜、食品、批发市场建设;

  2.负责本系统商场、旅游、餐饮、超市、服务行业的规划和管理;

  3.负责对本系统内食品生产行业的协调指导。

  (十六)市公安局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治安秩序的维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明原因、区分性质、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2.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抗拒、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

  (十七)市政府法制办食品安全职责。

  1.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研究起草有关食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2.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监督纠正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十八)市财政局食品安全职责。

  1.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

  2.负责审核各职能部门年度食品安全方面的预算、决算建议草案,监督预算执行。

  (十九)市发展改革委食品安全职责。

  1.按照国家部署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2.牵头加快实施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

  (二十)市科委食品安全职责。

  1.负责组织拟定与食品安全相关的重点基础研究计划和科技支撑计划;

  2.负责统筹协调食品安全领域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

  3.牵头组织食品安全领域重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十一)市委宣传部食品安全职责。

  请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全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食品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食品安全工作会议、逐级监督、食品安全责任书、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制度。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食品安全责任全面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食品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二)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食品安全工作会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1.通报、分析食品安全形势;

  2.协调解决食品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工作;

  4.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5.通报重大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门。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门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三)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下级人民政府;

  2.本级人民政府负责监督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

  3.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本系统、本行业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4.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四)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指导被监督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

  2.协调解决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的重大和共性问题;

  3.掌握被监督单位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

  4.每年对被监督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奖惩;

  5.建立监督工作专门档案。

  (五)被监督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对负有监督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食品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项。

  (六)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确定责任人;

  2.逐级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制定奖惩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3.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食品安全责任;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制专门档案。

  (七)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与被监督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

  食品安全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食品安全措施;

  2.食品安全资金投入;

  3.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考核;

  4.奖励与惩罚。

  (八)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

  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每年3月31日前,被监督单位应当向监督单位书面报告食品安全责任制自查自评结果。监督单位应当结合被监督单位自查自评结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地区: 天津
标签: 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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