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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食品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32号)

   2015-12-31 1003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总局16号令)、《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权力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54号)的规定,现就调整我省部分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公告如下:

项目编码

实施单位

项目名称

权种类别

设定依据

调整意见

备注

34013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食品生产许可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二)……”

下放至设区市和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

将“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由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批”调整为“除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膳食食品(含婴幼儿食品)、其他食品、酒类(白酒、食用酒精)、保健食品外的食品生产许可由设区市和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审批”


  上述食品生产许可项目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局要按省局《关于下放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发证权限有关工作的通知》(赣食药监食品生产[2015]60号)要求,积极完善并确保具备承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做好食品生产许可和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特此公告。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30日



 
地区: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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