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洋浦、先行试验区工商局,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向食品经营者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食品市场经营秩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国家工商总局《规范食品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账制度的指导意见》(工商消字〔2007〕227号)和《对即将到保质期的食品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做出醒目提示的意见》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 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辖区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销售过期食品。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临近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临近保质期食品(或称临界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标注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45天;
(二)标注保质期在6个月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20天;
(三)标注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5天;
(四)标注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0天;
(五)标注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5天;
(六)保质期在15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到期前1—4天。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八条 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九条 食品销售者对现场制售的食品,应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应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指派专人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知识的培训。
(二)建立经营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人、定时、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食品管理人员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日检查制度,大中型商场超市每天闭市前应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即将到期的食品,应当视情况可作退回厂商处理或继续设专柜销售。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清点,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履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的监督检查,指导、帮助食品经营者规范其经营行为,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对食品经营者违法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记录,列入食品安全信用分类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发挥“12315”申诉举报网络作用,接到消费者咨询、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及时答复、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