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突出问题导向,加大对高风险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提高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效能,经研究,决定印发《石家庄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等监督管理规定(试行)》,请各单位认真研究,抓好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参照《石家庄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等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对本辖区所有食品生产获证企业开展风险分级,并根据风险分级结果制定年度监管计划。首次企业风险分级及年度监管计划制定工作应于2015年12月底完成。
二、要将风险分级工作与重点整治以及食品抽检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切实加强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强化责任落实。
三、评定等级结果确定,原则上是一年一次,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完成,每年12月底之前将拟定A级单位上报市局食品生产监管处。在监管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与确定的等级不相符的,可以直接降级。
四、新办食品生产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后,各监管部门要在一个季度之内完成量化分类分级工作。
五、风险分级监管工作进展、重大活动开展、成功做法、存在问题等有关工作信息请及时报送。
联系人:王 鑫
电 话:85371077
电子邮箱:sjz12365@126.com
附件:石家庄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等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2015年9月28日
石家庄市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分等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预防和控制食品质量安全风险,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强化各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落实食品生产企业主体责任,保障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河北省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石家庄市食品安全城市创建试点工作方案》等规定,结合本市食品生产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分类分级分等监管按照“食品以风险程度分类、企业以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分级、监管以检查频次量化分等”的总体架构实施。
第三条 食品生产加工单位分类分级分等管理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全面覆盖;
(二)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部门主导,社会共治;
(四)动态评级,结果共用。
第四条 食品按品种分为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三类;企业分为A、B、C三级;监管分为红(Ⅰ)、橙(Ⅱ)、黄(Ⅲ)、蓝(Ⅳ)、绿(Ⅴ)五等。
对于一个企业生产多种产品的,按照从严的原则确定其监管等级。
第五条 产品分类
(一)质量安全优先。根据该类食品近年来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频率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是否容易发生质量安全问题来确定产品的风险等级。
(二)保持相对稳定。由于一类产品本身风险变化较小,分类完成后,一般不作调整。如果该类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引发风险程度发生明显变化,相应调整其分类。
石家庄市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产品分类分为3类:高风险产品、中风险产品和低风险产品,产品分类方法见附件1。
第六条 企业分级
企业分级是对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结果、监督检查结果、产品抽样检验结果、行政处罚结果等进行科学评估,确定出企业的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级别。企业分级由高到低分为A B C三级。
A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和保持良好,产品质量有保障能力强;符合行政许可审查通则现场核查要求,改进项目较少;生产控制措施到位,各项检验检测能力较强,记录规范;企业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超前,自我完善能力较强。
B级企业: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正常;符合行政许可审查通则现场核查要求,改进项目较多;有检验检测能力,但实施过程中运行保持不够稳定。
C级企业: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与保持不够稳定,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措施存在有不到位现象,相应的记录不够规范,管理者质量安全意识不够强,作坊式管理。检验检测能力存有不足。
第七条 企业分级工作流程
1、完善企业档案。全面掌握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数量、生产规模、生产品种、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等基本情况,动态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和质量档案,夯实企业分级的基础。
2、科学评估,进行分级。对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评估,主要依据企业对产品质量安全的控制能力、产品的质量状况和企业诚信记录进行评估,其评估主要要素包括对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产品抽样检验情况、行政处罚情况等。通过对各要素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企业的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级别。
3、级别动态调整。企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是不断变化的,企业分级必须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根据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等日常监管情况,原则上每年对企业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级别调整一次,每年按产品分批进行核查并调整。为便于统计,对企业监管等级的统计时间定为每年的11月1日。
第八条 监管分等
根据产品分类、企业分级的情况,按照“抓住重点、提高效率,关注风险、保障安全”的原则,实行分等监管。将监管等级由高到低(从重点到一般),分为红色(Ⅰ)、橙色(Ⅱ)、黄色(Ⅲ)、蓝色(Ⅳ)、绿色(Ⅴ)五等。
分等监管最低监督检查频次为:
Ⅰ(红色):高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6次。
Ⅱ(橙色):高风险的B级企业、中风险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4次。
Ⅲ(黄色):高风险的A级企业、中风险B级企业及低风险的C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3次。
Ⅳ(蓝色):中风险的A级企业、低风险的B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2次。
Ⅴ(绿色):低风险的A级企业,每年监督检查≥1次。
监管分等及现场监督检查最低频次详见附件2。
对产品覆盖面大、销售渠道广的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增加一次现场监督检查频次。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应对每次监督检查情况详细记录,经被检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后归档,企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后归档。
第十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督导;负责对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安全形势分析研判;根据上级工作安排、日常监督检查、省级抽检监测等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全省获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市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高风险企业实施重点监管;负责组织实施省局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抽查监测不合格企业的后处理工作;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抽检监测、举报投诉等情况,适时组织对全市食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对全市获证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抽查的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抽查的企业种类覆盖28大类获证食品种类。
第十二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实施《规定》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能按照《规定》开展分级分类分等监管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地根据食品生产企业加工实际,可以依法采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监督抽检和质量安全审计的方式进行。在日常巡查的基础上,对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可又针对性地实施质量安全审计,对辖区内存在的共性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可采用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对监督抽检不合格或群众举报投诉存在问题企业的监督检查,应以飞行检查的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对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具体监管工作;负责省、市两级部署开展的专项监督检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法律法规,组织对本辖区内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及小作坊开展巡查和检查,对发现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监管工作责任制,严格依法开展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
(一)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依法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必须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二)对于因主体责任落实不够,日常管理及其他方面存在问题而导致风险程度提高的企业,由当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及时进行约谈。
(三)县级行政区域内,有1/3及其以上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风险等级出现提高情况时,企业所在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四)对监管责任不落实等失职渎职的,要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有效防范和化解食品质量安全风险,严防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把食品安全分类分级监管作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抓牢。明确工作目标,夯实工作基础,落实监管责任。要进一步完善企业信息数据库和质量档案,对企业的监督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情况和记录要认真整理并归档。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风险分类中,应将大型食品生产企业以及乳制品、肉制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企业列为高风险企业,日常监管中企业风险等级发生变化的,要及时、科学确定监管频次,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性、针对性。各县(市)区局确定的高风险企业情况要上报市局。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每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食品品种风险分类参考目录》
2、《监管分档检查频次量化参考一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