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我厅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给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称各市卫生局)行使,现就有关承接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卫生局要把做好行政许可项目承接工作作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安排,建立完善卫生行政许可工作责任制。
二、负责承接下放权限的各市卫生局以本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负责承接委托下放权限的各市卫生局应以省卫生厅的名义实施许可,要严格按照省卫生厅制定的审批规程、许可条件、证件(批复)样式等要求进行许可审批。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三、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要做好本次下放(委托)行政许可的培训工作。
四、省卫生厅自2013年9月30日起,不再受理此次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对9月30日前受理的将继续完成行政审批。为做好相关工作,我厅分刻了17枚“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各市编号)、17枚“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各市编号),分别用于各市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和相关卫生行政许可审批。
附件: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
2.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
3.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委托下放
的实施要求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委托下放的实施要求
5.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委托下放的实施要求
6.“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
编号表
山东省卫生厅
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
2013年9月29日
附件1
关于消毒产品生产
企业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
一、下放内容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除外)卫生许可。
二、相关要求
1.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和许可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审批通过的单位要及时上网公示,每年的1月份、7月份上旬将半年的许可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许可单位基本情况及许可证复印件)报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已获得我厅卫生许可证的在证件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向当地市卫生局申请延续。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编号,卫生许可证的证号格式为:鲁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每市一个号段,济南市卫生局、青岛市卫生局继续沿用原号段。
济南市卫生局:第0500?0599号
青岛市卫生局:第0600?0699号
淄博市卫生局:第0001?0099号
枣庄市卫生局:第0100?0199号
东营市卫生局:第0200?0299号
烟台市卫生局:第0300?0399号
潍坊市卫生局:第0400?0499号
济宁市卫生局:第0700?0799号
泰安市卫生局:第0800?0899号
威海市卫生局:第0900?0999号
日照市卫生局:第1001?1099号
莱芜市卫生局:第1100?1199号
临沂市卫生局:第1200?1299号
德州市卫生局:第1300?1399号
聊城市卫生局:第1400?1499号
滨州市卫生局:第1500?1599号
菏泽市卫生局:第1600?1699号
附件2
涉及饮用水卫生
安全产品卫生许可下放的实施要求
一、下放内容
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中的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的行政审批。
国家新近下放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进口涉水产品、国产防护材料和一般水质处理器仍由省卫生厅审批,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水产品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
二、相关要求
1.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和水质处理器中的反渗透净水器、纳滤净水器的申请受理、审查和许可审批、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审批通过的单位要及时上网公示,每年的1月份、7月份上旬将半年的许可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许可单位基本情况及许可批件复印件)报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已获得原国家卫生部或省卫生厅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在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向当地市卫生局申请延续。
3.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编号,卫生许可批件编号格式为:鲁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编号的第一位采用当地车牌号英语字母,即省级为O;济南A;青岛B ;淄博C ;枣庄D ;东营E;烟台F;潍坊G ;济宁H;泰安J;威海K; 日照L;滨州M;德州N;聊城P ;临沂Q;荷泽R ;莱芜S,后三位按顺序编排。
附件3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
设施竣工验收委托下放的实施要求
一、委托下放内容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的介入放射学建设项目、X射线影像诊断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审核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二、相关要求
1.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上述放射卫生建设项目申请受理、审查工作。审批通过的单位要及时上网公示,每年的1月份、7月份上旬将半年批复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许可批复复印件)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各市卫生局出具的批复使用属地公章或属地专用印章。
附件4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
资质认定委托下放的实施要求
一、委托下放内容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
二、相关要求
1.各市卫生局负责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审批通过的单位要及时上网公示,每年的1月份、7月份上旬将许可情况的纸质版和电子版(许可单位基本情况及资质证书复印件)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已获得省卫生厅资质许可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向当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3.职业健康检查资质证书采用统一编号,资质证书格式为:鲁卫职查体证字(批准年份)第xxxx号,编号的第一位采用当地车牌号英语字母,即济南A;青岛B;淄博C;枣庄D;东营E;烟台F;潍坊G;济宁H;泰安J;威海K;日照L;滨州M;德州N;聊城P;临沂Q;荷泽R;莱芜S;后三位按阿拉伯数字顺序编排。
附件5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备案委托下放的实施要求
一、委托下放内容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二、相关要求
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应按照山东卫生监督网公告的企业标准备案有关格式(模板)和要求进行编制。各市卫生局应在标准备案登记后,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企业标准名录。每年的1月份、7月份上旬将半年备案登记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名录报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与卫生监督处和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2.已经在省卫生厅备案的食品企业,原备案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后,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延续。
3.备案号编排格式为: 37XX(行政区域代码)(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山东省行政区划代码
济南市 3701 青岛市 3702 淄博市 3703 枣庄市 3704
东营市 3705 烟台市 3706 潍坊市 3707 济宁市 3708
泰安市 3709 威海市 3710 日照市 3711 莱芜市 3712
临沂市 3713 德州市 3714 聊城市 3715 滨州市 3716
菏泽市 3717
附件6:“山东省卫生厅卫生监督专用章”、“山东省卫生厅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专用章”编号表
济南市卫生局 | 3701 |
青岛市卫生局 | 3702 |
淄博市卫生局 | 3703 |
枣庄市卫生局 | 3704 |
东营市卫生局 | 3705 |
烟台市卫生局 | 3706 |
潍坊市卫生局 | 3707 |
济宁市卫生局 | 3708 |
泰安市卫生局 | 3709 |
威海市卫生局 | 3710 |
日照市卫生局 | 3711 |
莱芜市卫生局 | 3712 |
临沂市卫生局 | 3713 |
德州市卫生局 | 3714 |
聊城市卫生局 | 3715 |
滨州市卫生局 | 3716 |
菏泽市卫生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