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取消行政审批项目71项(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的68项,由省级地方海事机构、税务机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的3项),其中18项我省有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20项;取消评比达标表彰项目10项;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3项。对此次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评比达标表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事项,我省各级各部门相对应的事项(含对应的审核、初审事项)一律取消,并取消我省相应的行政审批项目18项,承接国务院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20项。各地、各部门要做好衔接工作,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采取有效的跟进和配套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政审批程序,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附件:
1.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2.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3.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 (共计18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2 | 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3 | 企业投资日产100吨(含)-300吨(不含)聚酯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4 | 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5 | 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6 | 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7 | 企业投资大学(专)校园新建、扩建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8 | 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对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对取消的投资审批项目,国土资源、环保、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管,投资主管部门通过备案发现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划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投资项目,要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
9 |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政府发展改革(物价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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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通信建设监理企业资质认证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 省通信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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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举办大型人才交流会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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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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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设立省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企业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新闻出版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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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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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国务院令第494号) | 省地方海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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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对纳税人申报方式的核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 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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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 | 省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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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员从业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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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江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赣府发〔2009〕10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赣府字〔2013〕6号)等文件保留的上表中相关行政审批项目相应取消。
附件2
承接国务院决定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
(共计20项)
(一)下放省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衔接机关 | 备 注 |
1 | 企业投资在非主要河流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在省内主要河流(赣江、抚河、修河、信江、饶河)上建设的水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2 | 企业投资分布式燃气发电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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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企业投资燃煤背压热电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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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企业投资风电站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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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企业投资33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列入国家规划的非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电压等级的交流电网工程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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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企业投资钾矿肥、磷矿肥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钾矿肥、磷矿肥项目由设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
7 | 企业投资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低于120万吨的煤矿开发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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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企业投资非跨境、跨省(区、市)的油气输送管网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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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企业投资除稀土矿山开发项目和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外的其他矿山开发项目(不含煤矿、铀矿)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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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企业投资稀土深加工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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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企业投资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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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企业投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核准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国家发展改革委 | 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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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 工商总局 | 省、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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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来华在非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 文化部 | 省文化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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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 住房城乡建设部 | 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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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加工利用国家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五金电器、废电线电缆、废电机等企业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环境保护部 | 省环境保护行政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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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放设区市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衔接机关 | 备 注 |
1 |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工商总局 | 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2 | 实验动物出口审批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科技部 |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3 | 实验动物工作单位从国外进口实验动物原种登记单位指定 | 《实验动物管理条例》(1988年10月31日国务院批准,1988年11月14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 | 科技部 | 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设区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 |
(三)下放县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实施机关 | 衔接机关 | 备 注 |
1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 《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第560号) | 体育总局 | 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国务院将审批权下放到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省政府将审批权下放到县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
附件3
衔接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计3项)
序号 | 项 目 | 收费部门 | 依 据 | 备 注 |
1 | 电子工程概预算人员培训费 |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子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87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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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烟草制品及原辅材料检验费 | 烟草部门 |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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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保密证表包装材料费 | 保密部门 | 《国家保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保密工作部门执行有关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问题的通知》(国保〔1991〕4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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