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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70号)

   2017-07-10 817
核心提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名牌发展战略,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推动江西产品向江西品牌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名牌产品,是指在江西省境内生产,质量水平、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和知名度居本省同类产品前列,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认定的产品。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认定,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开、公平,不搞终身制,认定活动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 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 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质量兴省办”)负责江西名牌产品认定的组织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修)订江西名牌产品发展规划、年度认定计划与评价通则;
 
  (二)组建并管理江西名牌产品评审专家库;
 
  (三)组织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工作;
 
  (四)组织江西名牌产品的宣传、培育、跟踪及监督管理工作;
 
  (五)建设并维护江西名牌网络管理系统;
 
  (六)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质量兴市(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质量兴市(县)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西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 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居本省同类行业前列,自主创新成效显著;
 
  (三)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和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且有效运行;
 
  (四)重视品牌建设,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五)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全员劳动生产率、总资产贡献率、企业规模水平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按规定履行实缴利税、节能减排、参加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
 
  (七)符合国家安全生产、环保和节能减排要求。
 
  第八条 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产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
 
  (二)产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或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三)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销售率、品牌知名度、用户满意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具有合法的国内注册商标;
 
  (五)对申请认定江西名牌的特色产品,应该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一)企业生产经营行为须经行政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
 
  (二)产品列入国家强制认证范围而未取得认证的;
 
  (三)近3年内,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责任事故或税收违法行为,或有重大质量投诉、侵犯知识产权经查证属实的;
 
  (四)近3年内,申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因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出口商品因质量问题被进口国(地区)通报的;
 
  (五)产品能耗未达到国家及省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的;
 
  (六)使用国外商标的;
 
  (七)有其他严重违反质量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评价指标
 
  第十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社会责任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一)市场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和用户满意度等进行评价;
 
  (二)质量评价主要对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及申报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等进行评价;
 
  (三)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的工业成本费用利润水平、总资产贡献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及申报产品的销售率等进行评价;
 
  (四)发展评价主要对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规模水平等进行评价;
 
  (五)社会责任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缴利税、节能减排、参加社会保险、履行社会责任等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向以下产品倾斜:
 
  (一)产品或核心技术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产业化生产规模;
 
  (二)高新技术企业生产的相关产品;
 
  (三)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产品,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生产的相应产品;
 
  (四)对促进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有较大影响的产品;
 
  (五)资源节约型产品和环境友好型产品;
 
  (六)自主品牌出口量大的产品和替代进口的产品;
 
  (七)其他创新成效显著的产品;
 
  (八)特色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商标产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中华老字号产品、省级及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特色文化产业产品)。
 
  第五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每年3月,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西名牌产品申请书》,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按当年申报文件规定日期报送所在地设区市或省直管县(市)质量兴市(县)办。
 
  第十三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质量兴市(县)办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企业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进行核实,形成推荐意见。同意推荐的,应当将《江西名牌产品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省质量兴省办;不同意推荐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四条  省质量兴省办汇总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质量兴市(县)办推荐材料,组织资料审查、申报产品主要经济指标公示、行业评审、现场评审、市场测评,并征求省有关部门意见。资料审查不合格的,应当将申请书及相关资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告知理由。
 
  第十五条 省质量兴省办组织由同行业专家组成若干行业评审组,按照评审通则对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形成行业评审报告。专家名单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价工作结束后,各行业评审组自动解散。
 
  第十六条 省质量兴省办汇总行业评审意见,并根据申报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情况,确定需要实施现场评审的企业名单,组织专家对申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现场审核评价,形成现场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江西名牌产品的市场测评,由省质量兴省办委托中介机构实施。中介机构实施市场测评,应当采用科学、通行的方法,对产品质量信誉度、用户满意度、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向省质量兴省办提交市场测评报告。
 
  第十八条 省质量兴省办依据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行业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市场测评报告、省有关部门反馈意见等,拟定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提交省质量兴省办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省质量兴省办通过新闻媒体对通过本办会议审议的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条 省质量兴省办收集整理江西名牌产品初选名单公示反映情况,对有关异议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确定年度江西名牌产品名单,并由省质量兴省办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一条 经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审定的江西名牌产品,由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江西名牌产品证书和奖牌。
 
  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
 
  第二十二条 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需要继续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三条 获得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产品,可以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使用时注明获评年度。
 
  第二十四条 江西名牌产品标志由省质量兴省办统一设计。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江西名牌产品标志,标志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志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工作,将江西名牌产品列入“打击假冒、保护名优”活动范围,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保护和监督措施。
 
  第二十六条 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要守法诚信,持续加强质量管理、提高品牌运营能力,不断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要根据省质量兴省办的要求,及时如实报告企业的发展情况,配合做好跟踪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强对江西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跟踪管理,督促其不断夯实质量技术基础、持续提升产品质量和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江西名牌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质量兴省办撤销其江西名牌产品证书:
 
  (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
 
  (二)转让、出租(借)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标志的;
 
  (三)产品质量下降,不具备原认定条件的;
 
  (四)生产企业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事故或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
 
  (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而被撤销其江西名牌产品证书的,2年内不得申请认定江西名牌产品。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江西名牌产品形象的行为:
 
  (一)伪造、冒用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标志;
 
  (二)扩大江西名牌产品证书、标志使用范围;
 
  (三)江西名牌产品超过有效期或被撤销证书后继续使用其证书、标志;
 
  (四)越权或者变相开展江西名牌产品认定活动。
 
  第二十九条 参与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开展认定活动;
 
  (二)保护知识产权,保守申请人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三)不得向申请人索要 (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接受宴请、馈赠。
 
  第三十条 参与江西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省服务行业实施江西名牌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江西省名牌产品的具体认定工作规范由省质量兴省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2011年印发的《江西名牌产品认定和保护办法》(赣府厅发〔2011〕4号)同时废止。


 
地区: 江西
标签: 认定 名牌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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