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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沈阳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沈政办发[2006]23号)

   2011-03-05 508
核心提示: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国食品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6]2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全省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6号)精神,认真做好我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工作方针,紧紧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在巩固和发展2005年专项整治成果的基础上,把整治与建设、打劣与扶优结合起来,加大正面宣传,加强社会监督,强化政府责任,整合监管资源,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加强协作,全面深入地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使我市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及时解决:非法食品加工窝点得到有效打击;危及食品安全的大案要案得到及时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防范得到有力保障;围绕把握食品安全监管规律,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食品安全危害与风险得到最大限度地减轻和消除,全面提升我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三、工作重点

  以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粮、肉、蔬菜、水果、乳制品、豆制品、水产品、儿童食品、饮料等为重点品种,以广大农村、城乡结合部和旅游景点为重点区域,以节假日、重大活动、暑期为重点时段,突出抓好食品源头污染治理、生产加工、流通以及消费4个环节,有效遏制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主要任务

  (一)整治食品源头污染。

  深入开展对农业生产环境、投人品、生产过程的治理。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强化农药、兽药、饲料、肥料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违禁农资行为,推进放心农资下乡,加强农业投入品安全使用技术培训,提高农产品生产者科学使用农业投人品的技术水平。

  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对主要生产基地蔬菜、水果的农药残留和猪肉、水产品的兽药残留进行重点监测,加强产地环境检测和保护。加大对农业部公布的农药、兽药禁用品种专项检查力度,地产蔬菜农药残留平均超标率控制在5%以下,畜产品“瘦肉精”检出率控制在0.5%以下,猪肉产品“磺胺”、水产品“氯霉素"等禁限用药物检出率控制在8%以下。

  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步伐,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专项监测与认证的抽查工作。进一步加大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认可、执法监督和技术推广工作力度。抓好国家级、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畜牧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加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建设、认定和产品认证及管理,年内确定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覆盖率达到耕地面积85%以上,新通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60个,组织申报绿色食品标识40个以上。制定取消基地认证资格制度,在全年农业部例行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和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过程中,出现两次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生产基地要取消其绿色、无公害、有机农产品认证资格。

  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劣质肉等不法行为。加强对肉品品质检验的监督管理,规范肉品品质检验行为。贯彻国家《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广泛开展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工作,力争使我市4个郊区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全部达到国家1星级以上标准;4个县(市)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70%以上达到国家1星级以上标准;市食品公司达到国家3星级标准。

  强化肉品质量溯源,深入推进生猪屠宰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品牌化经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标准和规范化管理的要求,全面清理和整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大力推广厂(场)联合签协议的做法,建立健全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规范肉品流通秩序。加强基层肉品检验检疫覆盖面,定点屠宰厂屠宰同步检疫率100%,畜禽及其产品出县境运输检疫率100%。

  此项工作由市农委、动监局、商业局负责,市环保局配合。

  (二)整治食品生产加工环节。

  全面建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档案,实现以信息化管理为主要手段的食品生产企业动态监管。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监管,加大对已实行无证查处的15类食品的无证查处力度,对不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要强制退出市场。进一步巩固肉制品、乳制品专项整治成果,实现原料肉(奶)和添加剂等重要原辅材料《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进货验收率100%,获证企业产品出厂检验率100%。

  要严把食品卫生许可准人关。清理整顿已获得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对不符合卫生条件的企业要吊销卫生许可证。开展保健食品专项整治,加强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以及企业注册申请资料真实性、安全性的审查,严厉打击未经审批生产销售保健食品和非法添加药物的违法行为。

  深入开展食品执法打假工作,清理并取缔无营业执照、无卫生许可证、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不符合食品质量卫生安全许可条件的食品生产加工点。

  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配合。

  (三)整治食品流通环节。

  严把食品经营主体准入关,依法清理和规范经营主体资格。坚持依法登记注册,严格注册程序。加强食品经营主体经济户口管理,大力推行食品经营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制度,积极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严格食品市场准人和经营者自律管理,严把食品入市质量关,同时,加强对食品交易、退市的全程监管。积极引导和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自律制度,确保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

  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准人体系,逐步扩大对食品的日常监测和快速检测的覆盖面。重点开展预包装食品的监督检查,加强对保健食品、肉灌制品、饮料、酒、奶制品、儿童食品、豆制品、调味品、罐头、食用油等预包装食品的检测力度。

  围绕“十一”、中秋、元旦、春节和夏季、秋冬季开展节日食品和季节性食品专项执法检查,重点解决销售有毒、有害和不合格食品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扰乱节日市场秩序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食品经营违法行为,快捷、高效地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确保节日食品消费安全。

  此项工作由市工商局负责,市卫生局配合。

  (四)整治食品消费环节。

  开展卫生许可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卫生部《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婴幼儿配方食品、瓶(桶)装水、膨化食品、食用植物油、学生营养餐配送单位和学校托幼机构食堂等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专项整治工作,规范卫生许可证发放审核及相关监管工作,清理无证和不符合卫生许可条件的生产企业。

  加强对餐饮单位餐饮具消毒情况的日常监管。制定餐饮单位消毒技术规范,探索和建立餐饮业餐饮具消毒管理长效管理机制。严格按照《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规定,检查餐饮单位的餐具消毒方式是否符合规范,从业人员能否正确使用消毒剂和消毒设备等情况,大中型餐饮企业餐饮具消毒情况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建筑工地、单位集体食堂、小餐饮店等集体用餐的卫生监管力度,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和食源性疾病的流行蔓延。

  此项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市建委、教育局配合。

  (五)突出整治儿童食品。

  要对全市儿童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进行一次全面普查,摸清底数,加大清仓查库力度,坚决取缔未经批准生产儿童食品的加工点。对儿童食品生产中违法使用添加剂开展专项整治,查处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儿童食品的准人条件,建立健全既能确保食品安全,又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儿童食品企业的管理规范,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清除出市场。

  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负责。

  (六)突出农村食品市场整治。

  建立农村食品市场质量安全防控体系,在农村设立12315维权联络站、消费者投诉站、食品安全监督站,发展义务监督员,加强农村食品安全宣传和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假辨假及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对乡镇、农村地区食品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各个环节的监管,突出抓好分散在广大农村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批发企业的监管。重点加强对农村小食品店、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等重点场所的日常巡查和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和查处农村食品市场的无证无照经营、掺杂使假、经营过期、霉变、有毒有害食品和不合格食品,以及以降价促销等名义面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

  加强农村家宴的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探索建立农村家宴食品安全监管制度。结合实际,摸清农村小食品店、小商贩、小摊点、小作坊、小集市的经营状况,逐步建立农村食品安全动态监管工作运行机制,有效保障广大农村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此项工作由市质监局、卫生局、工商局负责。

  五、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建立健全对区、县(市)和监管环节评价考核的体系。按照“全市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要求,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和各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开展对区、县(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对各监管部门食品安全责任目标进行考核,形成完善的食品安全综合评价考核体系。

  (二)健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按照《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市和区、县(市)要制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和指挥系统,提高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并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督查回访制度,相关部门要确定各级事故应急责任人,严格执行应急预案规定的各项措施,对延误事故处理时机、行政不作为等行为要追究责任。落实事故处置信息报告和统一发布制度,有关部门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情况,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对外发布。

  (三)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对食品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将食品安全专项整治作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重中之重,建立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责任制,全面担负起辖区范围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和实施责任,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资金投入,加强财力保障。要实现监管重心下移,明确乡镇街道、社区(村)的食品安全责任,狠抓薄弱环节,强化对城中村、偏远地区和低消费群体聚居点食品生产秩序、市场流通秩序的监管,严禁业主为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加工食品窝点提供加工场所等便利条件,严厉打击地下窝点,坚决取缔无证经营。对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落实工作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发挥食品安全牵头部门的作用,整合现有监管资源,构建信息交流平台,加强综合监督和联合执法,加大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力度,督促各有关部门抓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综合评价。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部门组成督导组,对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对综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

  (四)建立长效工作机制。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业,支持企业运用连锁经营或物流配送等手段,培育现代流通组织,推广无公害农产品专柜,建立起消费者信得过的食品安全消费渠道,促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的形成。

  各相关监管部门要建设食品安全技术平台。完善食品卫生、质量的检验网络,进一步加强现有食品检测机构建设,逐步整合检测资源,明确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的职能,发挥现有检测机构的效能。统筹协调做好抽检工作,避免重复交叉抽检,提高检测结果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做到检验结果互认互通,质量信息共享共用。

  (五)抓好舆论宣传。各区、县(市)和有关部门要在认真总结2005年食品安全宣传活动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确定宣传重点,制定宣传方案。要大力宣传有关食品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的措施,宣传重视质量、守法经营的先进典型,有选择地曝光典型案例,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开展食品安全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进一步营造人人关注、人人重视食品安全的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的食品安全意识。
 



 
地区: 辽宁
标签: 专项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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