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局及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食品生产许可工作流程,明确各审批环节的工作职责和时限要求,有效提升我市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效能和服务水平,市市场监管委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指导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月8日
食品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指导原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批工作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设机构主要职责》等法律、规章和相关文件,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生产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公告、发证工作,适用本指导原则。
第三条 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开展食品生产许可工作。
(一)委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管处依职责分工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审查、审核、公告等工作;负责组织编制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和管理规定;负责市级食品生产许可审核、公告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证前抽查。
(二)委行政审批处负责监督指导全市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发证等工作;协助编制食品生产许可办事指南和管理规定;负责市级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发证工作。
(三) 各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简称区县局)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核、决定、公告、发证工作;负责本级食品生产许可档案的归集工作。食品生产许可受理、发证等工作原则上在许可大厅办理。
(四) 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简称市审查中心)负责全市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审查员组织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食品生产许可材料流转、制证和许可档案归集工作;负责拟定食品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审查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安排专人负责食品生产许可工作,并依照本指导原则的分工做好有关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程序、业务、政策的解答,实现便民、高效。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申请受理部门(许可大厅)人员应按照受理标准,对申请材料标准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进行审查。
第六条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要求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示如实向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生产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食品生产许可申请。
第八条 受理人员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 受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需要实施现场审查的,将申请材料移交市审查中心;
(二)不需要实施现场审查的,将申请材料移交同级行政许可的审批部门。
第三章 审查
第十条 市审查中心应组织审查员成立现场核查组,会同相关区县局派出的观察员,对申证企业实施现场核查。现场核查应当由符合要求的审查人员进行,审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现场核查组应提前3日通知企业,并告知企业审查内容。审查人员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和有关规定实施现场核查。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填写食品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审查记录,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审查人员和申请人在审查表和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一条 现场核查组完成现场审查后,应及时向市审查中心提交审查报告和有关审查记录等材料,市审查中心对许可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督促企业按时提交经相关区县局确认的整改材料,并汇总许可档案材料报送许可审核部门。
第十二条 市审查中心确定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审核、汇总、报送许可档案等工作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四章 决定
第十三条 委食品生产监管处、保健食品监管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现场审查结论合格的企业实施证前抽查。
第十四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许可审核部门须在8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核查、许可材料审核、证前抽查等情况,提出是否准予许可的拟办意见。
经本级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许可审核部门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同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五条 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后,许可审核部门应当发布许可信息公告。市审查中心、各区县局依据许可决定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食品生产许可证》,并送达申请受理部门(许可大厅)。
第五章 发证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部门(许可大厅)人员自收到《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工作程序参照本办法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时限和具体申请要件参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五章内容执行。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食品生产许可期限的,经本级行政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因申请人提出延期现场核查或问题整改等事项所需时间,不计入食品生产许可审批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