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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青食药监食生通〔2018〕54号)

   2018-05-03 281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2017年《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
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局),青海湖景区市场监管局: 
    2017年《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实施后,各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地方基层政府依法履职,积极开展了小作坊摸底排查、规范建档、业主培训、监督抽检、生产加工许可等一系列工作,查办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有效提升了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但同时,无证生产加工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的作坊仍然存在,风险隐患仍较为突出。为进一步夯实基础,强化监管,有效防范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根据“百日攻坚”“会战黄金季”统一部署和2018年省局党组重点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中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青海省《条例》及《办法》的相关规定落地生根;进一步摸清小作坊底数,掌握小作坊食品安全状况,完善小作坊产品目录和监管机制;通过“整顿规范一批、取缔打击一批、典型示范一批”的方法,无证生产加工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等作坊取缔率达到80%以上。同时,通过专项整治,集中查处取缔一批生产条件恶劣、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规范小作坊业主、小作坊食品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行为,提升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
 
    二、整治重点
 
    (一)重点对象,共3类。次此专项整治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食药监管部门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1.需立即取缔的。没有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进行无证生产加工白酒、食用油、豆腐、面制品、酸奶、熟肉制品的小作坊;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原料及其它不符合要求的原辅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小作坊;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黑作坊”;《条例》《办法》所禁止生产使用酒精勾兑的酒类;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采用传统工艺以外的其他方法生产的乳制品、酱油和醋;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罐头制品、果冻食品;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孕产妇和其他特定人群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可规范取证的。主要包括生产的产品已纳入本行政区域小作坊产品管理目录的小作坊。向小作坊业主发放限期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通知书(附件3),责令其按照《条例》、《办法》等要求,改进生产条件,于规定时间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证。检查发现生产加工必备条件严重缺失,卫生条件差,产品食品安全存在严重隐患的问题作坊,也应当严格依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办法》等法律规章采取责令立即停产、立案查处、取缔等措施。
 
    3.暂无法取证的。主要包括生产的产品为低风险传统食品,但尚未纳入辖区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的小作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上报市州纳入小作坊食品目录。纳入目录后,责令其限期取证。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也应当参照可规范取证类的查处要求,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重点区域,共4类。即8个市(州)府所在地、食品生产集聚区(县)、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
 
    三、整治安排
 
    主要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部署动员(5月10日前)
 
    1.各食药监管部门要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利用当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编辑通俗易懂视频、宣传资料,让广农牧民群众、小作坊生产场所提供者、小作坊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和采购消费者知晓小作坊食品的生产、经营限制。
 
    2.在市(州)府所在地社区公告栏、食品生产集聚区(县)、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张贴小作坊专项整治通知,通过“12331”举报违法生产加工场地属实进行奖励、对刻意躲避监管的小作坊形成震慑。
 
    3.以县为单位,召开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分管食品安全的领导及其小作坊监管人员参加的小作坊专项整治动员部署会,传达精神、部署具体工作。加大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公开违法违规典型小作坊,督促小作坊业主及时申报许可,主动接受监管;要加大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无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及黑作坊,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共治氛围,合力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
 
    4.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专项整治前要开办小作坊业主培训班,讲解《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及《办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知识,提升小作坊业主食品安全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
 
    (二)专项整治(5月11日-11月30日)
 
    1.由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深入市(州)府所在地社区、食品生产集聚区(县)、城乡结合部、广大农村、集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开展摸底排查工作,对2017年食药部门摸底调查的小作坊许可名录进行复核,剔除已关停小作坊和正在许可生产的小作坊外,各地补齐新摸底掌握的和新开办的小作坊,补齐后的许可小作坊统一逐级汇总至省级食品生产监管处。
 
    2.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摸底情况,加强辖区小作坊规模分布、产品种类等情况的调研,针对各市州生产量大、涉及面广、与当地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或属于地方传统民族特色的小作坊食品,按照“宽进严管”的原则,及时研究纳入市州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并报市州政府发布实施。新制定发布的市州小作坊食品管理目录必须对纳入目录小作坊的最迟取证时间进行规定,同时明确要求对逾期未取证的小作坊要实施无证查处。对因缺少产品标准无法纳入目录的,要及时报告当地食安办,由食安办协调卫生部门研究制定相应标准。
 
    3.由基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检查组,对许可小作坊逐家开展监督检查,填写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1),发放小作坊监管告知书(格式可参考附件2),建立完善小作坊监管档案,并根据检查结果,按照整治重点3种类型实施分类整治。
 
    4.下半年,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将组织开展一次全省范围的小作坊食品专项监督抽查工作,重点加大对白酒生产加工小作坊及地方特色小作坊食品、区域性消费量较大的小作坊食品的抽查力度。抽查分析结果通报给当地人民政府。
 
    (三)考评验收(12月1日—12月31日)
 
    12月份,省局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将纳入年度考评内容。
 
    四、整治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小作坊食品是我省当前食品安全的短板,各级食药监管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建立健全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小作坊整治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相关部门依照职责积极配合的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各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根据省食药局《实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信息“九有一公开三承诺”公示栏制度》的通知精神,在醒目位置向社会依法公开主体资质、质量承诺、添加剂使用、小作坊自查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情况,建立小作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二)明确责任,齐抓共管
 
    按照《食品安全法》、《条例》、《办法)要求,进一步理清职责分工,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合力,强化小作坊监管和整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小作坊产品生产加工的食品安全监管,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小作坊的调查摸底、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监督管理等工作,着力构建基层政府统筹管理、属地负责、部门履职、联防联控的小作坊监管工作模式。在工作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完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齐抓共管,力求实效。
 
    (三)立足实际,求真务实
 
    食品小作坊既关系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也关系百姓就业和社会稳定,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还将大量存在,因此,各地要立足实际,从我省省情出发,从本行政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小作坊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出发,以人民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加强指导,主动帮扶,积极引导食品小作坊规范生产,保证食品安全。对于区域性特色产品及食品小作坊数量较多的区域,要推动当地政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适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集中食品加工场所。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告知书
 
    3.限期办理生产加工许可证通知书
 
    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计表
 
    5.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统计表
 
    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4月27日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检查情况登记表.doc
 
      附件2小作坊监管告知书.doc
 
    附件3限期办理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通知书.doc
 
       附件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统计表.doc
 
       附件5青海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专项整治统计表.doc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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