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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发[2006]6号)

   2011-03-10 376
核心提示: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粮食工作的通知》(湘政发〔2005〕15号)精神,促进我市粮食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确保粮食安全

  (一)统一对我市粮食工作的认识,保障地方粮食安全。粮食始终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基础。我市是粮食销区和旅游地区,粮食供需差额较大。人口逐年增长、耕地逐年减少、流动人口不断增多的矛盾将会越来越突出,粮食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各级政府要坚定不移地稳定和发展粮食生产,科学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市场供应充足、粮价稳定和地方粮食安全。

  (二)大力推广优质稻。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积极发展高寒山区无公害优质稻生产。市、区县要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农业部门要提供良种和栽培技术,帮助粮农降低种粮成本。粮食部门要优质优价搞好订单收购,帮助粮农增加种粮收入。粮食企业要搞好优质稻的精深加工增值。

  (三)积极发展山区杂粮生产。充分发挥我市山区杂粮生产优势,适应人们饮食结构的调整和对杂粮品种日益增大的市场需求,丰富旅游食品品种。本着“市场引导,规模种植,精深加工”的原则,2008年前全市杂粮生产面积发展到70万亩以上,其中红薯30万亩、玉米30万亩、其他小杂粮(荞麦、粟谷、杂豆等)10万亩以上。各级粮食部门要加大发展山区杂粮生产的工作力度,注重在品种筛选、种子调入、收购销售、精深加工、创新品牌、服务旅游等方面做好引导服务。

  (四)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利益,促进粮食增产,带动农民增收。认真落实种粮直补政策,保护种粮农民积极性。严格执行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所有取得收购资格的粮食经营企业按市场价格随行就市收购,当市场价格低于最低收购价时,由国家指定的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部门要不断创新服务方式,从网点分布、服务措施、质量标准等方面方便粮农售粮,帮助农民增收,防止出现谷贱伤农现象。

  (五)充实市、区县粮食储备。根据我市社会粮食库存总量减少、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库存下降的实际,抓紧建立、充实市、区县两级粮食储备,市级储备粮保持在2000吨以上,永定区、慈利县、桑植县各保持在1000吨以上,武陵源区保持在500吨以上,储备粮费用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储备粮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质量安全。

  (六)完善粮食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每个区、县要确定1-2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作为应急预案执行主体。经常保持应急粮源库存充实,应急加工能力充足,应急供应快捷,网点布局合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区县两级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和粮食供求价格信息发布制度。

  二、深入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坚持依法管粮

  (七)认真抓好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体系建设。明确市、区县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构、编制、装备要尽快落实到位。市、区县要把粮食行政执法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区、县要根据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职能变化及时调整内设机构,充实执法队伍,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八)坚持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从事粮食收购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和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核。各区、县要探索区域内粮食市场监管的具体办法。建立粮食市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机制,完善粮食质量监管体系。所有从事粮食经营的市场主体都要服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跨区域收购粮食的企业要主动向收购地粮政管理部门申报备案。

  (九)加强社会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企业要依法建立粮食经营台帐,主动向所在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等基本数据和相关情况。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统计执法力度,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和手段,扩大统计范围,完善统计内容。粮食、统计、财政、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保证社会粮食统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扎实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十)培育扶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到2008年,全市重点培育年加工大米3万吨以上、销售收入过5000万元的龙头企业1家;年加工大米2万吨以上、销售收入过3000万元的骨干企业3家。建立高寒山区无公害优质稻生产基地20万亩以上,其中龙头企业订单面积10万亩以上,订单收购3万吨。山区杂粮加工规模达20万吨以上,其中小杂粮5000吨以上。创新和培育放心粮油产品3个、小杂粮品牌2个。

  (十一)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业,建立和完善市场体系。建设以市城区为中心、县城为节点的粮食物流体系。努力创造条件,尽快启动张家界军供统筹与粮食应急保障项目建设,尽快建设集优质稻生产、粮食收购、储藏、加工、销售、配送、检测、信息服务、应急预案执行于一体的现代粮食物流中心。活跃城乡粮食集贸市场,辐射湘、鄂、黔、渝边区,发展省际间粮食贸易。

  (十二)加大对粮食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贴息贷款,重点支持建立优质稻基地和粮食精深加工转化的企业。粮食龙头企业可享受国家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粮食企业特别是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帮助粮食企业解决粮食收购、加工、技改等急需资金。粮食部门要依据行业优良资产,突出粮油产品精深加工,积极招商引资。各区、县财政根据财力情况,设立一定规模的粮食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粮食龙头企业发展。

  四、配套落实政策,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十三)妥善处理政策性财务挂帐和贴息。清理认定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本金和利息,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及时足额拨补到位。

  (十四)规范粮食风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各级粮食风险基金的使用权属于政府,由同级财政部门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共同管理,应由市、区县按比例负担的部分要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粮食风险基金使用范围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五)抓紧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扫尾。今年要全面完成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任务。已完成职工身份置换的企业,通过体制和机制创新,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各区、县要尽快组建1-2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新型粮食购销骨干企业,发挥粮食购销市场化后的主渠道作用。切实做好改革中遗留问题的处理工作,特别注重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档案移交以及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的接续办理,确保社会稳定。

  (十六)落实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优惠政策。粮食企业所属资产及其经营设施直接用于安置补偿职工、变现资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用于安置职工和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统筹的,均不视同交易,减免相关费用,办理相关证照手续。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免交滞纳金。粮食行业下岗职工和置换身份人员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在岗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中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粮食改制企业的原划拨土地,需要转让使用权的要依法办理转让手续,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的应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或以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实行专户管理,优先用于粮食企业安置职工、清偿各类债务和粮食企业的发展。

  粮食企业在改制中所涉及的各项收费,包括房产所有权转让、公证、变更工商登记,以及水、电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等项目的收费,除必须上缴中央和省级的部分外,属于市、县级征收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支持粮食企业的改制工作。

  (十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市、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政府授权后对粮食部门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的职能,同时接受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坚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粮食部门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发展农村粮食流通业,助农增收。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发挥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粮食主渠道作用。以粮食龙头骨干企业为载体,按照“公司+农户”、“企业连基地”的模式,组织农民走生产、加工、贸易一条龙的路子,提高粮油产品的附加值。

  (十九)创新服务方式。积极引导农民开展联合经营、合作经营和投资新建、兼并、加盟各种市场主体等方式经营粮油。发挥农村粮食经纪人的中介作用,积极探索“藏粮于地、藏粮于库、藏粮于科技”的有效途径,为农民传授科学储粮技术,降低在粮食储藏中的损耗。

  (二十)配合农村小集镇建设,合理布局农村粮食购销网点,切实保障抗灾救灾和搬迁移民的粮食供给。

  (二十一)加强粮食行业协会建设。积极探索依托行业协会和农民专业组织等参与社会粮食流通管理的有效途径和方法,使协会组织成为联结政府、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桥梁和纽带,为企业提供信息、技术、合作、交流等方面的服务,协助做好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工作,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十二)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服务“三农”的高度,把粮食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县长对本辖区范围内粮食生产和流通及财务全面负责,在粮食市场全面放开的新形势下,要切实担负起保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实现粮食总量平衡,宣传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和依法管粮,推进粮食产业化经营,以及管好粮食财务的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为同级政府当好参谋,向市、区县长负责。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国资、工商、农发行、质监、农业、国土资源、房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粮食企业兴办或与农民联办、承办农业扶贫开发项目,对粮食产业化经营、杂粮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资产处置等方面要创造宽松环境,在资金、技术、立项等方面给予支持。市政府对粮食区、县长负责制的落实情况将不定期进行督查,进行年度总结通报,以促进我市粮食工作更快更好的发展。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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