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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食品〔2016〕16号)

   2016-09-07 538
核心提示: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
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函〔2016〕733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企业对报备的企业标准负责,是企业标准的第一责任人,报备的企业标准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食品生产企业对制定的企业标准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备案后的企业标准的实施后果依法承担责任,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一经发现,备案企业应当修订其企业标准,不修订或逾期不修订者,终止备案。
 
  二、明确企业标准备案性质和范围
 
  企业标准备案是指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企业标准中食品安全相关内容材料进行登记、存档、公开、备查的过程,企业标准中的食品安全指标要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三、企业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行政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省卫生监督所承办企业标准备案具体事务性工作。
 
  四、企业标准备案所需材料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企业标准文本1份及电子文本。
 
  (三)企业标准编制说明及电子文本。内容包括:
 
  1.企业标准编制的目的、意义及编制过程;
 
  2.食品原料(主料、配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
 
  3.企业标准比较情况说明,详细说明企业标准制定过程中与相关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比较情况;
 
  4.产品的检验指标及检验方法。
 
  (四)企业标准编号。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S-(四位年号),企业标准编号由企业根据前款的规定自行编制。
 
  (五)提供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指标及由具有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企业《营业执照》及取得的与生产相关的其他相应资质。
 
  (七)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由委托代理人提交材料的,应提供所代理企业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明。
 
  五、企业标准备案流程及规定
 
  (一)食品生产企业登陆青海省卫生监督网站,下载企业标准备案相关资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省卫生监督所提交。
 
  (三)省卫生监督所对提交的资料齐全的企业标准,应予以登记;备案资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生产企业需补齐的全部资料。
 
  (四)向社会公示。
 
  1.在省卫生监督所网站公示20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包括编制说明和企业标准文本(编写按照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
 
  3.省卫生监督所在企业标准公示期间,对社会提出的质疑问题进行汇总后及时反馈企业;企业按照反馈问题及时做好解答或对标准文本进行修订完善,直至未有质疑后20个工作日,由省卫生监督所以书面文件报省卫生计生委核准备案。
 
  (五)省卫生计生委收到省卫生监督所文件和企业标准文本电子版后,统一编发备案号,下发公告并在省卫生计生委网站首页食品安全标准栏目向社会公布企业标准文本。
 
  备案号编排格式为:63/(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六)省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在办理备案过程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清真食品生产企业标准备案必须符合国家及我省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有关规定。
 
  (八)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备案的企业标准有效期届满后重新备案;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引用标准更新等,需要修订已备案企业标准的重新备案;因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及有关政策变化,导致企业标准发生变化的,企业对企业标准修订后重新备案。
 
  (九)省卫生计生委对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进行跟踪评价,发现备案的企业标准有弄虚作假的,将予以注销。
 
  六、我委2014年印发的《青海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自行废止。
 
  附件:   青海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青海省卫生计生委
 
  2016年9月1日



 
地区: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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