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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和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赣食药监保〔2017〕12号)

   2017-06-09 705
核心提示: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7年江西省保健食品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2017年江西省保健食品质量提升年活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对保健食品经营环节的监督管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开展全省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和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是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许可资质,落实保健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二是督促监管部门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摸清辖区内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底数,建立健全监管档案;三是全面深入排查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存在的问题,严厉打击利用标签标识欺诈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信息真实规范;四是完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监管制度,建立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监管长效机制;五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充分知悉其购买保健食品的真实情况,科学引导消费,使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切实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要坚持加强领导、统一协调。统一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和标签标识专项监督检查,注重与工商、公安等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配合,形成社会共治的合力。二要坚持突出重点,有序推进。以保健食品集散地、批发企业、专卖店、药店、食品超市专柜、城乡结合部为检查重点,形成全覆盖综合治理。三要坚持教育规范,严惩违法。注重教育规范与严打重处相结合,对因不熟悉政策法规新要求的要以教育为主,对标识欺诈、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四要坚持主动宣传,正面引导。加强宣传引导,积极组织开展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和标签标识法律法规的宣贯,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完善进货查验管理制度。
 
  三、工作内容
 
  (一)开展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经营资质方面,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包括了保健食品销售的内容;是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是否在经营场所划定了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是否设立了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
 
  (二)开展对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的法律宣贯。告知其根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经营者自2017年5月1日起不得经营保健食品,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发放宣传单。
 
  (三)开展对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市场销售的保健食品是否存在套用冒用批准文号、未经许可生产、涉及疾病预防和治疗功能、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不一致、误导消费者等违法情形。
 
  四、工作措施
 
  (一)督促自查整改
 
  各地通过下发告知书、通告等形式,督促保健食品经营者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包括保健食品销售的内容。对已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未及时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应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保健食品,待取得食品经营项目中包括保健食品销售内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恢复销售。
 
  保健食品经营者严格对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有关要求,对保健食品经营行为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保证合法合规;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参考《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要点》(附件1)开展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自查自纠,重点查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各地通过下发告知书、通告等形式,要求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不得再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在对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核发或发放登记证或备案卡时,应明确告知其不得经营保健食品,以及违法的法律后果。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全面排查所经营的产品,停止销售保健食品。
 
  各地可根据不同的保健食品经营业态,对《保健食品经营者告知书》(附件2)的形式和内容予以调整。
 
  (二)加强监督检查
 
  各地对辖区内的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一是全面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许可情况。检查保健经营者是否严格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经营保健食品;检查经营者是否在许可的经营场所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二是全面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制度落实情况。检查保健食品经营者是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在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三是全面检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经营保健食品情况。检查小食杂店、食品小摊贩是否继续从事保健食品销售行为。四是全面检查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保健食品包装、标签、说明书是否与批准或备案的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夸大宣传,违法标注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等内容。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要突出治理无证无照经营保健食品、虚假标识、夸大标识等问题,严厉打击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保健食品会议营销行为、冒用保健食品标识和批准文号、伪造冒用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等违法行为。
 
  对于发现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不规范但不影响保健食品质量状况的一般性问题,应立即要求企业自查整改,并及时停产停销,采取补救措施;对于发现标签标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可能损害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问题,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应及时采取责令整改、要求企业主动下架并召回产品等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违法者的相应生产经营资质,对于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等问题,要及时移交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查处;对违法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追踪源头,查明产品去向,对于利用保健食品标签标识制假售假等严重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已签收告知书,明确知悉保健食品经营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后,仍故意违反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应按照《食品安全法》或《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工作要求
 
  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强化行政监管责任,将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和标签标识管理作为今年保健食品质量提升年的工作重点,制定严格周密的工作方案,确定工作要求、实施步骤、治理重点、检查措施,积极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形成保健食品经营资质和标签标识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要及时通报工作中发现的风险信息和隐患问题,积极总结经验,并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联系人:刘海刚  联系电话:0791-88158063
 
  附件1: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要点
 
  附件2:保健食品经营者告知书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9日
 
  附件1
 
  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检查要点
 
  一、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
 
  1、保健食品标志与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应并排或上下排列标于保健食品主要展示版面的左上方。
 
  2、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分为上下两行,上行为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批准”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原则上以该保健食品最新有效批件的批准机构为准。
 
  二、保健食品名称
 
  1、保健食品名称应当与注册或备案的内容一致。
 
  2、保健食品名称应标于最小销售包装的“主要展示版面”的明显位置,应端正、清晰、醒目,并大于其它内容的文字。
 
  3、根据《总局关于保健食品命名有关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43号)有关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保健食品名称中不得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的相关文字,包括不得含有已经批准的如增强免疫力、辅助降血脂等27种特定保健功能的文字。
 
  三、保健食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1、保健食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原则上应做到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产品标签说明书四者的相应内容一致。
 
  2、对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名称或地址改变,企业能够提供工商部门变更证明,并能提供已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提出变更申请的证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不一致。
 
  3、对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名称或地址改变,企业能够提供工商部门变更证明,并能提供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办理变更申请的证明的,原则上不认定为不一致。
 
  4、对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地址,因企业换发新版营业执照,仅增加“XX省”、“XX市”、“XX县(区)”等行政区域信息或“XX县”改为“XX区”的而未发生实质改变的,原则上不认定为不一致,但应要求保健食品申请人尽快按要求办理变更。
 
  四、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
 
  1、净含量应标于“主要展示版面”的右下方,应与“主要展示版面”的底线相平行。
 
  2、液态食品:用体积。单位为:毫升、升,或ml、L;固态与半固态食品:用质量。单位为:克、千克,或g、Kg。
 
  3、同一销售包装中的保健食品分装于各容器或以相互独立的形态包装时,应在最小容器的包装上标示该容器中保健食品的净含量。同时,销售包装的保健食品净含量应标示为最小容器的数量乘以(×)最小容器中的保健食品净含量,或独立形态的保健食品数量乘以(×)单一形态的保健食品净含量。
 
  五、主要原料、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食用方法及食用量、规格、保质期、贮藏方法
 
  应当与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六、不适宜人群
 
  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中载明不适宜人群的,应当与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2、《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及其附件中未载明不适宜人群的,原则上不标注不适宜人群。
 
  3、含何首乌(生何首乌、制何首乌)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不适宜人群应增加“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
 
  4、“不适宜人群”字体应略大于“适宜人群”的内容。
 
  七、注意事项
 
  1、应当与卫生部或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所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2、应当注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3、含何首乌(生何首乌、制何首乌)的保健食品,标签标识中注意事项应增加“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八、执行标准
 
  1、外包装要标示所执行的标准代号和编号。执行标准应标于“信息版面”,标题为“执行标准”。
 
  2、可以不标示年代号。
 
  九、日期标示
 
  1、日期的标示为年-月-日,如2017-06-02。
 
  2、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标于“信息版面”,位于“食用方法”之后,标题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名称与地址
 
  1、保健食品制造、分装、包装的企业名称和地址,进口保健食品的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和地址必须与依法登记注册的相一致。进口保健食品必须标示原产国、地区(港、澳、台)名称及国内进口商或经销代理商的名称。
 
  2、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在产品包装标识及说明书上必须注明“委托XXXX生产”,并注明受委托生产企业的地址。
 
  十一、标示方式的要求
 
  保健食品标识不得与包装容器分开,所附的产品说明书应置于产品外包装内。保健食品标识和产品的说明书的文字、图形、符号清晰、醒目、直观,易于辨认和识读。以规范的汉字为主要文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外文,但必须与汉字内容有直接的对应关系,并书写正确。所使用的汉语拼音或外国文字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
 
  计量单位必须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附件2
 
  保健食品经营者告知书
 
  为切实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安全工作,落实保健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现将保健食品经营者相关要求告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标识规定》《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和《江西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规章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保健食品经营行为,对广大消费者负责,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经营的保健食品合法、安全。
 
  二、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应依法取得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资质。在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食品经营项目中包括保健食品销售前不得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
 
  三、妥善保管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正本。
 
  四、制定落实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分别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培训等相关制度,切实提高自身保健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五、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审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以及产品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等信息。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不销售盗用、假冒批准文号的伪劣保健食品产品。
 
  六、落实保健食品标签标识查验(审核)制度。对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标识进行查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规范,并不得含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七、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开展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并建立从业人员的健康体检档案。
 
  八、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保健食品。设立提示牌,注明“保健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
 
  九、规范保健食品经营场所内产品宣传资料。保健食品宣传资料中有关保健功能、适宜人群等的宣传,应当以《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内容为准,不得明示或暗示保健食品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等功能。
 
  十、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经营者不得经营保健食品,违者将处以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机关吊销登记证等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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