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2017年5月25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教育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严格落实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校园食品安全。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及中高考期间考生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对食品安全工作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要严字当头,严谨标准、严格监管、严厉处罚、严肃问责。要切实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坚持源头控制、产管并重、重典治乱,夯实各环节、各方面的责任,着力提高监管效能,凝聚社会共治合力。针对近期全国接连发生的多起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国务院领导同志指出,此事已三令五申仍连连发生,幼儿抵抗力差,各地要高度重视,注意督查,防止问题屡发。
各级政府食安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高度重视校园食品安全工作,将学校和幼儿园及周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点区域,定期进行专题研究,适时开展专项治理,切实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校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文件要求落到实处,将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作为维护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做到同部署、同安排、同考核。
二、认清形势,切实增强做好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的紧迫感
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和教育行政部门通过健全管理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信息通报和开展联合督查等方式,持续加大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督促落实各方面责任。2015年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学校食堂和集中订餐食品安全、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2016年6月,国务院食安办、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住建部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2016年12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会同教育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总体看,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高。但是,从近期集中发生的多起学校和幼儿园食物中毒事件来看,学校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今年二月份以来,部分地区连续发生多起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有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10起食品安全事件组织进行了调查,其中,有4起为食品污染引起的食物中毒事故,有3起为食材质量、食品安全管理问题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有1起为诺如病毒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有2起分别为流行性感冒和水污染引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从以上情况来看,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与人民群众的热切期盼仍有差距。具体体现在:一是部分地区和有关部门对学校食品安全重视不够,监管工作不到位,工作要求不落实。学校校园及周边无证经营和流动摊贩依然存在,三无食品、“五毛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屡禁不止。二是部分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学校校长和幼儿园园长没有落实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采购食品原料的随意性强,缺少稳定、可靠的食品供应商和采购渠道,索证索票制度执行不严格;从业人员缺乏培训,加工制作不规范。有的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甚至转包经营,缺少有效监督。三是部分学校食堂供餐条件差。有的学校食堂简陋,设施设备陈旧,卫生状况堪忧。部分学校没有食堂,主要靠企业供餐或者家庭托餐,农村地区普遍不具备冷热链供餐条件,存在较大食品安全风险。四是部分民办幼儿园和托幼机构不重视食品安全,受利益驱使,采购不合格原料和食材,加工制作不规范,清洗消毒不严格。
三、严格监管,全力提升学校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有关校园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严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严管、严控食品安全风险,切实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一)要抓紧开展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排查。各地要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立即部署开展学校食品安全集中排查整治,重点加强对《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严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二)要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落实学校校长的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确保校园餐饮食品安全。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将食品安全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设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加强食品安全培训,明确食品安全岗位职责,层层签订责任书。学校食堂要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或供应商,对米面油、肉类等大宗食品原料要实行统一采购,严禁使用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要强化对食品原料的保管,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处理过期和腐败变质食品,严禁使用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加工制作食品。要配备清洗消毒保洁设施设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洗涤剂和消毒剂,严禁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和饮具。要强化学校食堂环境卫生管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防蝇、防虫和防鼠工作,严防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风险。采用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餐的,要把食品安全作为遴选供餐单位的首要标准,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要建立健全饮水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自备水源、二次供水、食堂蓄水池、直饮水、桶装水等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等卫生管理工作,防止污染,确保饮用水安全卫生。
(三)要加大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力度。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重点加强对原料采购与贮存、进货查验记录、加工制作、清洗消毒、食品留样、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对向学校幼儿园集中供餐或提供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生产经营企业要摸清底数,加大监管力度。要加强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将高风险食品原料及食品、餐饮具和供餐单位配送食品列为重点抽检对象。积极开展“五毛食品”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校园周边食品经营户和食品摊贩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行为。要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工作,公开学校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原料来源渠道、监管机构和人员、行政许可和检查抽检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要进一步强化校园食品安全综合治理。充分发挥食安委统一领导、食安办综合协调作用,把校园食品安全纳入地方食品安全年度考核和创建食品安全城市的重要内容,列为“平安学校创建”和“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考核内容。同时,针对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特点,要加强部门协同配合,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联合开展督查抽查,持续提升学生饮食安全保障水平。
(五)要严厉查处学校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学校食堂使用来源不明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原料、使用未经清洗消毒或清洗消毒不彻底的餐具和饮具,以及加工制作过程不规范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在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监督抽检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其他食品安全问题,要以“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严查一起。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要强化应急处置能力。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指导学校建立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积极开展应急演练。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优化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调查处置流程,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科学认定事故责任。要规范学校食物中毒事件信息发布,及时通报相关信息,主动回应学生家长关切,防止部分媒体借助学校食物中毒事件进行恶意炒作。
(七)要严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行政问责。深入分析每一起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做到事实查清、原因查清、责任查清。对于因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不落实不到位导致食物中毒事故发生的,以及在案件查办过程中不及时和不得力的,要按照权责一致、责罚相当、失职追责、尽职免责、惩教结合、客观公正的原则,追究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迅速行动,全力做好中高考期间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监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中高考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来抓,结合当地考试规模和考点设置情况,督促考点学校食堂及周边餐饮服务单位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考生饮食安全。要组织精干力量对中高考就餐点开展监督检查活动,重点检查中高考就餐点内外环境、食品加工制作条件、个人卫生、基础设施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要深入开展餐饮服务单位和考生饮食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承接考生餐饮服务单位负责人第一责任人意识和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指导学校对考生开展针对性的考前饮食安全知识教育,特别要教育考生合理膳食,不吃不洁食品、过期食品,不在无证摊店、路边摊点用餐,不向流动摊贩购买食品,引导科学消费、健康饮食,增强考生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严格落实中高考期间食物中毒报告制度,针对中高考期间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健全和完善处理突发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严格落实食物中毒报告制度,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等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