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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川办发〔2014〕51号)

   2014-06-26 753
核心提示: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23日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和〈关于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发〔2014〕6号),设立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简称省卫生计生委),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卫生厅的职责、原省人口计生委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卫生计生委。

  2.将起草有关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监管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3.将贯彻实施药品法典、贯彻国家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职责,划给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4.将研究拟订全省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职责,划给省发展改革委。

  (二)取消的职责。

  1.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取消的职责。

  2.将医疗机构服务绩效评价等技术管理职责移交给所属事业单位承担。

  3.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要求,减少对所属医疗机构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落实医疗机构法人自主权。

  (三)下放的职责。

  下放已由省政府公布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和其他需要下放的职责。

  (四)增加的职责。

  港、澳、台投资者在四川设置独资医院的审批职责。

  (五)加强的职责。

  1.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协调推进医疗保障、医疗服务、公共卫生、药品供应和监管体制综合改革,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提高人民健康水平。

  2.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强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的指导,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和优生优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3.推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在政策法规、资源配置、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宣传教育、健康促进方面的融合。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地方标准制定。

  4.鼓励社会力量提供医疗卫生计生服务,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和高层次人才培养。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卫生计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卫生计生方面的决策部署,负责起草卫生计生发展的地方性法规与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定卫生计生地方标准与技术规范,统筹规划全省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全省卫生计生工作。

  (二)负责制定全省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制定全省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风险评估计划,组织和指导全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三)贯彻实施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管理规范、标准和政策措施,组织开展相关监测、调查、评估和监督,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为食源性疾病及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四)负责组织拟订并实施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全省基层卫生和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完善基层运行新机制和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五)负责制定全省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制定医疗机构及其医疗服务、医疗技术、医疗质量、医疗安全以及采供血机构管理的规范、标准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准入、资格标准,制定和实施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和服务规范,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

  (六)负责建立公益性导向的绩效考核和评价运行机制,推进和谐医患关系建设,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七)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组织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我省药品增补目录,制订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协调相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

  (八)组织实施促进全省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组织监测计划生育发展动态,负责全省计划生育相关数据采集和分析研究,提出发布计划生育安全预警预报信息建议,制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优生优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促进计划,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数量。

  (九)组织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和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等机制,负责协调推进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职责,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机制,提出稳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推动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

  (十一)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指导卫生计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全科医生等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培养,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和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十二)组织拟订全省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卫生计生相关科研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院校医学教育和计划生育教育,组织指导实施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

  (十三)完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体系,规范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查处重大违法行为,监督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

  (十四)负责卫生计生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参与省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根据国家要求,组织卫生计生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工作。

  (十五)指导拟订全省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计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六)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七)承担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省献血领导小组、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九)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卫生计生委设2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信访处)。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财务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件、报告、调研和史志编撰工作。

  (二)规划财务与信息处。

  拟订卫生计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规划与协调全省卫生计生服务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计生规划的编制、实施和评估,指导并监管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和国外贷款项目,指导预算管理单位发展规划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大型医用装备配置管理,承担卫生计生设备政府采购管理和协调工作;承担卫生计生信息化建设和统计工作,参与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承担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提出卫生计生经济、医疗服务价格等政策建议。

  (三)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卫生计生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有关地方性标准并监督执行;参与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工作,提出有关合理化建议;负责组织有关重大处罚、行政许可事项的听证,承担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与报备等工作;承担本系统、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普法宣传和法律咨询工作;指导、监督有关行政执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改革重大政策;负责有关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和综合分析,负责促进有关方针政策与教育、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的衔接。

  (四)行政审批处。

  指导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卫生计生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承担省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五)综合监督处。

  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计划生育监督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公共场所、饮用水安全、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市场,组织查处违法行为,督办重大医疗卫生计生违法案件,指导综合监督执法。

  (六)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

  拟订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政策、制度、规划、预案和规范措施;指导和推进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处置救援、总结评估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灾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辐射事故等其他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实施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的防控和应急措施,根据授权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疾病预防控制处。

  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免疫规划和严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级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完善疾病防控体系,防控疾病的发生和疫情蔓延;实施疾病监测、慢性病防控等预警预测;承担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工作;依法管理传染病、职业病、精神卫生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及相关危害因素监测。

  (八)重大传染病防治处(艾滋病防治处、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和爱国卫生的有关政策、规划、标准和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有关专业机构及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有关科学研究和社会参与活动;负责有关疫情监测和信息发布,承担全民健康教育、创建健康(卫生)城市、县城、镇、村单位和农村改厕、病媒生物防制工作职责;指导、督查重点行业和市(州)爱国卫生工作;承担省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委员会、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省政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省地方病及病害防治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九)基层卫生处。

  拟订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政策、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项基层卫生政策的落实;拟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方针、发展规划、管理规范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检查评价、经验交流及人员培训工作;牵头负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

  (十)民族卫生处。

  拟订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民族地区卫生人力资源培养和引进策略并组织实施,着力加强民族地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指导国家和省专项支援民族地区卫生事业发展建设项目规划;承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和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关于民族地区卫生事业方面的交办、督办、转办件和重要指令性任务。

  (十一)妇幼健康服务处。

  拟订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政策、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推进妇幼卫生计生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指导病残儿童的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承担计划生育药具规范管理职责。

  (十二)医政医管处。

  拟订医疗机构、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等有关地方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拟订医务人员执业准入、执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并监督实施;拟订医疗机构和医疗服务全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参与药品、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评审评价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负责制定医疗事故和计划生育手术技术鉴定的管理制度,指导、监督医疗事故处理;负责医疗行业纠风工作;承担省献血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处。

  贯彻落实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药品法典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拟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外四川省药品增补目录;贯彻落实国家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省内药品生产的鼓励扶持政策建议,拟订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使用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及监管工作。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处。

  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依法开展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为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流行病学调查、食源性疾病暴发识别和溯源分析提供技术支持。

  (十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处。

  指导基层加强计划生育基础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建设;负责组织计划生育工作考评,贯彻落实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负责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先进单位评审工作;指导和监督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承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发展处。

  提出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的政策建议,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及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制度,拟订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

  (十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处。

  拟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规划、政策,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落实;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统计,指导基层建立流动人口卫生计生信息共享与公共服务工作机制;牵头推进卫生计生服务流动人口的管理。

  (十八)宣传处。

  拟订卫生计生宣传、公众健康教育、健康促进的目标、规划、政策和规范,承担卫生计生科普、宣传、信息发布等工作。

  (十九)科技教育处。

  拟订卫生计生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组织实施省级卫生计生科研项目、新技术评估管理、重点科研基地建设,负责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医学教育发展规划,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组织指导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贯彻落实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和专科医师培训制度;组织指导卫生计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处。

  参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组织的世界卫生组织及其他国际组织倡导的卫生计生领域的重大活动,指导并组织实施与国外政府、民间的双边、多边卫生计生合作交流;负责卫生援外任务和对外技术、劳务合作项目;负责卫生计生技术人员出国研修、学习工作等的管理;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因公出国(境)手续;承担与港、澳、台、侨的卫生计生交流与合作。

  (二十一)保健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保健工作政策及规划;负责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确定的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离休干部医疗管理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外宾来川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负责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指导干部保健部门业务;承担省干部保健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人事处(卫生职称改革工作办公室)。

  拟订卫生计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及干部出国政审工作;组织实施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组织开展卫生计生系统管理干部岗位培训、全省性表彰奖励工作。

  (二十三)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其办事机构的设置方式,按照省委有关规定确定。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卫生计生委机关行政编制153名,单列管理军队转业干部行政编制1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机关党委书记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24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39名,卫生计生监察专员6名(正处级3名,副处级3名)。

  省纪委、监察厅派驻纪检监察专项编制6名。其中:纪检组长(监察专员)1名,监察室主任(纪检组副组长)1名,监察室副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0名(含离退休服务人员控制数1名)。

  五、其他事项

  (一)管理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二)指导省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业务工作。

  (三)与省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提出省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省卫生计生委负责拟订全省计划生育政策,提出与计划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计划生育政策与相关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的衔接配合,参与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和四川省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配合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工作。

  (四)与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与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建立和完善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建立口岸输入性疫情的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五)与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负责组织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负责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会同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对于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系统性安全隐患的,由省卫生计生委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及时向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通报论证结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论证建议,并对风险论证结论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会同省卫生计生委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六)撤销原省人口计生委直属事业单位四川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中心。

  (七)所属其他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四川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地区: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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