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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保健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2014-07-09 700
核心提示: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保健食品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在河北省境内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指南要求,建立索证索票、查验等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大专或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熟悉保健食品安全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三、负责保健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制定索证索票、查验等保健食品安全制度;

  (二)负责索取并查验供应商资质及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负责保健食品台账登记管理,建立相关票证文件档案。

  四、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索要供货商和销售产品的有关证件。

  应向供货商索要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

  销售国产保健食品证件应当包括:产品批准证书或注册批件(以下称产品批准证书)、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同批次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销售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证明。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索要的各类资质证件复印件都应加盖供货商或生产企业公章。

  五、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对索要的各类资质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一)供货商资质审核

  供货商为保健食品批发经营企业的,应审核直接供货的保健食品批发企业的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经营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标签说明书、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

  供货商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应审核产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批准证书、标签说明书。

  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信息可以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或各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相关证件的主要审核内容是:

  1、保健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核意见表)主要审核内容:核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项目是否与营业执照相一致,许可项目中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发”项目,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2、营业执照主要审核内容:核对单位名称、地址、负责人等项目是否与供货商身份信息相一致,经营范围中是否有“保健食品批发”项目,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通过年检。

  3、供货单位销售人员资质证明主要审核内容:核对是否有法人签章的委托书,有本人签字、按手印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内容是否与销售人员经营活动相符。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索要上述资质的同时,还应当留存供货商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相关印章样式及随货同行单(票)样式,以备核查使用。

  (二)产品资质审核

  1、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主要审核内容:

  供货商提供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要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数据查询”栏目进行核实,核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上的产品名称、申报单位、地址、批准文号、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产品说明书等内容是否与网站上公布的内容相一致,核对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是否在有效期限内。进口保健食品从“数据查询”栏目中“进口保健食品”项进行核实。

  2、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主要审核内容:

  核对生产许可证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是否与产品批准证书相一致,是否与产品标签标注相一致,是否在有效期限内,是否年检。

  核对营业执照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项目是否与生产许可证相一致,生产范围是否有保健食品生产或销售的产品名称,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质量合格证明主要审核内容:

  核对企业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批号是否与产品本身相一致,检验依据是否合法有效,检验结论是否符合规定。检验报告可以是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也可以是生产企业自己检验后出具的报告,但均应加盖供货商或企业公章。检验合格证明是否包括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是否加盖单位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进口保健食品核对口岸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

  4、保健食品标签标识、说明书主要审核内容:

  核对是否标注产品名称、保健食品标志、批准文号、保健功能、功效成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规格、保质期、注意事项、食用方法、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号等内容,并核对上述内容是否与产品批准证书内容相一致。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应当分别标注委托企业、受委托企业的名称及地址、受委托企业生产许可证证号。

  六、保健食品经营企业除索要各类资质外,还应当索取供应商出具的正规销售发票及同批次的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相关凭证,凭证应至少注明保健食品的名称、批准文号、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单价、金额、销售日期。

  对有疑问的证件,可以查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当地相关部门网站。

  七、连锁经营企业或统一配送企业由总部统一收集、核查各类资质和票证。各连锁经营企业可以复印总部收集的相关资料,并加盖总部公章备查,也可以建立与总部相联的电子查询系统,确保能够实时查阅各项资料。

  八、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货台账。购货台账按照购入的情况如实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购货日期、供应商名称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九、保健食品批发企业还应建立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应记录保健食品的产品流向,内容至少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销售日期、购货者名称、住所以及联系方式等信息,或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销售票据等内容。

  十、索证索票及台账登记等有关文件应当保存至产品保质期结束后1年,且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十一、本指南自2014年1月1日起试行。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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