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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的通知(渝质监发〔2010〕51号)

   2010-11-11 943
核心提示: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全市生产加工环节乳制品

  各区县(自治县)质监局,高新区、经开区分局:

  为督促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全市生产加工环节乳制品质量安全,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持续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督促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相关区县局要按照市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通知》(渝质监办发〔2009〕247号)的要求,督促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每月向当地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表》规定内容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实地检查

  相关区县局应每月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开展巡查,一方面通过现场检查,核实企业提交的自查报告;另一方面按《对乳制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核查表》有关事项,如实记录监督检查结果,检查结论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后存档。

  三、做好乳制品企业监管相关工作资料的归档工作

  相关区县局应将乳制品企业监管工作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相关资料包括:区县局为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保障的情况;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自查报告;开展乳制品生产企业实地检查的记录(包括巡查、回访、乳制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等);涉及乳制品企业监管工作的相关资料(包括涉及乳制品的法律、法规,向当地政府和市局提交的工作报告、监管信息,寻求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文书、记录等,企业监管档案)。

  相关区县局应于每月25日将当月开展乳制品企业实地检查的情况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报市局,市局将每季度不定期对相关区县局的监管工作及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情况进行检查。

  联 系人:吴文魁

  联系电话:89232670

  电子邮件:WUWK@ OA.GOV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地区: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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