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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全区流通环节散装食品标签标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5-27 845
核心提示: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桂食药监食流〔2014〕5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桂食药监食流〔201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规范(试行)》(桂食药监食流〔2015〕1号)有关要求,现就全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内容
 
  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在货架或盛装容器外放置、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标签须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重新分装的散装食品须标明分装日期和分装后的保质期;散装酒必须标明酒精度。
 
  二、统一样式
 
  散装食品标签应按《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详见附件)的样式统一制作,使用纸质材料印制;长和宽具体视容器大小和可张贴、放置的面积大小而定。
 
  三、统一字号
 
  散装食品标签的字体规格详见附件,字体颜色为黑色,字号大小可根据标签的大小做适度调整;填写食品详细信息时原则上须使用打印方式,如手写的必须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指导,在规范标签制作使用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和创新食品标签标识监管措施。
 
  附件: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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