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散装食品经营管理规范(试行)》(桂食药监食流〔201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酒类经营管理规范(试行)》(桂食药监食流〔2015〕1号)有关要求,现就全区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规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内容
散装食品经营者必须在货架或盛装容器外放置、张贴散装食品标签,标签须真实标明食品名称、配料、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厂址、联系方式等内容;重新分装的散装食品须标明分装日期和分装后的保质期;散装酒必须标明酒精度。
二、统一样式
散装食品标签应按《散装食品标签标识》(详见附件)的样式统一制作,使用纸质材料印制;长和宽具体视容器大小和可张贴、放置的面积大小而定。
三、统一字号
散装食品标签的字体规格详见附件,字体颜色为黑色,字号大小可根据标签的大小做适度调整;填写食品详细信息时原则上须使用打印方式,如手写的必须使用规范的简体汉字,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指导,在规范标签制作使用过程中要善于发现和分析问题,总结好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和创新食品标签标识监管措施。
附件: 散装食品标签标识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