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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湘食安办发〔2012〕12号)

   2013-11-11 593
核心提示:各市州食品安全办、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持
各市州食品安全办、发展改革委(局)、公安局、商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持续保持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食安办〔2012〕26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加大“地沟油”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去年以来,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深入推进 “地沟油”专项整治工作,侦破了一批“地沟油”案件,捣毁一批加工销售“地沟油”的黑工厂、黑窝点,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由于经济利益驱动,非法制售“地沟油”的活动依然存在,甚至出现了新的违法犯罪形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案件线索信息通报、反馈和执法联动机制,切实抓好“地沟油”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各有关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要求,做好证据收集和检验鉴定工作,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对行政监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要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核查,对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立案侦查,迅速查明犯罪事实。进一步加强对跨区域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协调工作,对每一起案件都要全面查清原料来源、生产窝点和销售渠道,彻底摧毁整个犯罪产业链、利益链。重大案件由公安部挂牌督办。各地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坚决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地沟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二、进一步强化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管
 
  各地要全面清理取缔从事“地沟油”粗炼加工、存贮转运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强对生物柴油和工业油脂生产等相关企业的管理,明确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质监部门要加强对食用油精炼加工、分装等相关企业的检查,凡发现可疑线索的,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追查,及时采取查封生产设备和产品、检验取证等措施,对存在违法加工餐厨废弃油脂行为的要立即吊销生产许可。强化对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管,督促企业加强对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动物废弃物的管理,防止动物废弃物用于非法加工“地沟油”。对食品生产单位故意使用“地沟油”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要依法予以惩处。工商部门要强化对集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特别是散装食用油批发零售单位的巡查监管,严格监督食用油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要加强对集体食堂、小餐馆、火锅店等的监管,凡发现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或来源不明食用油的,要依法予以处罚。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猪屠宰环节的管理,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生猪产品流向记录,对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对无害化处理情况做好记录。
 
  三、切实加强餐厨废弃物的全程管理
 
  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1〕18号)的要求,严格落实“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工作市州、县市区长负责制,抓紧制定完善餐厨废弃物管理的具体办法,对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实行许可或备案制度,全面规范和加强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堵住“地沟油”回流餐桌或非法利用的可能性。有关部门要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餐厨废弃物台账管理、分类放置、日产日清和流向追溯制度,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设施,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放到雨水管道、污水管道、公共厕所、公共水域或交由未经许可、备案的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要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加大对试点城市的支持力度,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在全省示范推广。各试点城市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完善法律法规,落实配套资金,将“地沟油”的规范利用作为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统筹规划、加强监管,坚决防止“地沟油”回流餐桌;非试点城市也要参照试点城市的经验做法抓紧开展相关工作,构建起疏堵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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