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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复函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397号)

   2010-08-10 579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复函》转发你们。根据复函精神,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复函》转发你们。根据复函精神,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将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报所在地的质监局。为此,现就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强调如下:

  一、各级质监局应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将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情况及时报所在地的质监局,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5日内上报。

  二、各级质监局应将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的报告情况及时登录《食品添加剂使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食品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登记率、及时率、准确率应达100%。

  三、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登记工作是强化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动态长效监管机制,提升食品质量安全水平的重要措施,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给予高度重视。为推动该项工作深入开展,省局将把该项工作列入下半年省级检查内容。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附件下载:

     关于生产企业食品添加物质监管工作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6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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