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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牧医字〔2017〕3号)

   2017-03-13 667
核心提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H7N9流感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畜牧兽医局,各地(州、市)畜牧兽医局:

  为贯彻落实“2017年全国H7N9流感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我厅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望各地认真组织落实,确保各项免疫工作顺利开展。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为扎实做好全区主要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切实保障我区养殖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动物疫病免疫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坚持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包虫病等重大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狂犬病、炭疽、羊痘、羊梭菌病和其他常见多发地方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行规模养殖场常年按程序自主免疫、散养户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与月月补针相结合的做法。

  推行畜禽强制免疫工作逐步向“乡镇政府领导、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以养殖企业和个人为责任主体,以村级防疫员、执业兽医、企业从业兽医为技术依托”的强制免疫模式过渡。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对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施疫苗集中招标采购,并探索政府购买防疫服务形式,突出养殖业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责任和意识,强化各级地方政府组织领导、畜牧兽医部门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的责任,依法开展强制免疫工作。

  二、总体要求

  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小反刍兽疫等三种动物疫病全面实施强制免疫。除了在自治区备案开展布病检疫净化的县(市、区)外,其他区域全面实施布病强制免疫。自治区确定的包虫病重点地区对新生存栏羔羊实施强制免疫。做好A型口蹄疫、小反刍兽疫边境免疫带建设工作,切实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档”,确保免疫密度和免疫质量,提高免疫效果,建立有效的免疫保护屏障。总体要求是,畜禽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力保免疫密度和效果。

  在做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同时,对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狂犬病、新城疫、羊梭菌病要力争做到全面免疫;对炭疽、羊痘等疫病要切实做好重点地区免疫,坚决防止因免疫不到位引发疫情。

  三、职责分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新政发〔2015〕99号)的要求,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做好常见多发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保证免疫密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负责落实动物防疫所需经费,要把免疫效果监测、强制免疫应激死亡补助等列入预算,确保强制免疫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各项免疫工作。自治区负责重大动物疫病及常见多发动物疫病疫苗的招标采购、发放工作,同时,制定免疫实施方案,指导全区开展各项免疫工作。地(州、市)、县(市、区)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免疫工作,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兽用疫苗储存及使用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布病疫苗管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疫苗的使用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免疫副反应发生情况、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情况和免疫失败情况及时组 织进行调查处理。

  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组织各地(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各县(市、区)畜牧兽医站对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并对在我区使用的每种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进行免疫效果的科学评估。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 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要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强化养殖业主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加强宣传,提高养殖业主依法防疫、自主防疫的责任和意识。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地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同时,各地还要做好基层防疫人员的个人防护技术培训工作,避免出现免疫工作中感染人畜共患病的现象。免疫时要规范操作,确保免疫剂量。针对春季牲畜体况差、瘦弱畜多的情况,为减轻免疫副反应,可将疫苗分点多次进行免疫,并避免动物剧烈活动。要准备相关救治药品,对出现免疫副反应的动物应立即采取紧急救治措施,切实降低动物免疫副反应的死亡率,提高免疫质量。同时,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情。

  (三)强化免疫档案登记管理。进一步完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动态监管机制,详细记录养殖场(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特别要做好免疫用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切实做到乡(镇)养殖情况有底数、畜禽变动有记录,乡镇畜牧兽医站有免疫档案,村级动物防疫员有免疫记录、养殖场(户)有防疫卡,畜禽强制免疫无漏洞,免疫的家畜有标识,做到记录与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各地要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存栏家畜(禽)群体免疫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督促养殖场(户)配合相关机构和人员进行强化免疫。自治区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通报抽检结果并纳入年底兽医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五)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订购、发放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对免疫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制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制度。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将免疫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动物疫控中心将汇总信息及时上报自治区防重办,自治区防重办负责按时向农业部上报免疫信息。同时,各地动物疫控中心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六)加强疫苗质量监管。自治区兽医局负责辖区内疫苗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对中标企业产品的使用情况进行质量跟踪,对疫苗的保存、运输、使用等环节冷链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管,保证防控需要,防止出现疫苗浪费现象。

  (七)加大免疫工作督促检查力度。各地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到位。自治区兽医局对各地区(州、市)强制免疫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八)进一步加强畜禽的调运监管工作。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检疫规程实施产地检疫,认真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县境的种畜禽及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必须进行一次强化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到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强化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检疫证明时要严格核实免疫情况,未按规定进行免疫或免疫信息不明的畜禽不得出证。开展布病免疫的出栏牛羊需要在检疫证明上注明免疫时间,便于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查验。

  (九)积极探索动物疫病免疫社会化服务机制。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动物疫病免疫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基层动物防疫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免疫质量,保障我区养殖业健康、持续发展。

  (十)总结经验,积极推动联合免疫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免疫工作效率,减轻村级防疫人员的劳动强度,降低免疫成本,各地要根据《关于开展口蹄疫与布病、口蹄疫与小反刍兽疫联合免疫的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口蹄疫与小反刍兽疫以及口蹄疫与布病的联合免疫工作,也可先小范围内试点“口蹄疫、小反刍兽疫、布病”的联合免疫工作,继续总结经验,然后全面推动实施三种疫苗联合免疫。

  五、动物疫病免疫方案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方案

  1. 要求。对所有鸡、水禽(鸭、鹅)进行高致病性禽流感强制免疫。对人工饲养的鹌鹑、鸽子等,参考鸡的相应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2.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对散养家禽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对新补栏的家禽要及时补免。鼓励规模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免疫程序,自主开展免疫工作。

  2.1种鸡、蛋鸡免疫

  雏鸡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进行初免,在3~4周后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开产前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强化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苗免疫一次。

  2.2商品代肉鸡免疫

  7~14日龄时,用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 H5-6株)免疫一次。

  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2.3种鸭、蛋鸭、种鹅、蛋鹅免疫

  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间隔3~4周,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结果,每隔4~6个月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免疫一次。

  2.4商品肉鸭、肉鹅免疫

  肉鸭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免疫即可。肉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初免;3~4周后,再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5散养禽免疫

  春、秋两季用H5N1亚型禽流感灭活疫苗各进行一次集中全面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 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根据对家禽免疫抗体监测情况,对受威胁区域的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30公里范围内所有家禽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经过确实免疫的家禽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 使用疫苗种类。重组禽流感灭活疫苗(H5N1亚型Re-6+ Re-8株),禽流感-新城疫重组二联活疫苗(rLH5-6株)。如需使用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H5N1,Re-6+Re-7+ Re-8株)等禽流感变异毒株疫苗,必须向自治区畜牧厅、兽医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农业部批准备案后方可使用。

  5. 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6. 免疫效果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各地应对免疫抗体进行及时检测和评价,同时用好评价结果,促进强制免疫工作有效开展。自治区将适时组织全区性免疫效果监测和评价。

  (二)口蹄疫免疫方案

  1. 要求。对所有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所有牛、羊、骆驼、鹿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全区所有的牛和10个地(州)所辖32个边境县(市)的羊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

  2. 免疫程序。规模养殖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家畜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家畜要及时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母源抗体和免疫抗体检测结果,制定相应的免疫程序。

  2.1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免疫

  2.1.1仔猪、羔羊:28~35日龄时进行初免。

  2.1.2 犊牛: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

  所有新生家畜初免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免疫一次。

  2.2散养家畜免疫。春、秋两季对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殖家畜和种畜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受威胁区域的全部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边境地区受到境外疫情威胁时,要对距边境线30公里以内的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免疫的家畜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 使用疫苗种类。牛、羊、骆驼和鹿:口蹄疫O型-亚洲I型二价灭活疫苗,口蹄疫A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

  猪:口蹄疫O型灭活疫苗,口蹄疫O型合成肽疫苗(双抗原)。

  5. 免疫方法。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6. 免疫效果监测。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三)小反刍兽疫免疫方案

  1. 要求。对全区所有羊进行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从内地小反刍兽疫非免疫区调入的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羊均要实施补免。

  2. 免疫程序。新生羔羊、本年未免疫羊和超过3年免疫保护期的羊进行免疫,新生羔羊1月龄后可实施免疫。

  3. 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对疫区和受威胁地区所有健康羊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经过确实免疫的羊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其他事项。按照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说明书的要求开展免疫。

  (四)布鲁氏菌病免疫方案

  1.要求。除了在自治区兽医局备案的开展布病检疫净化的区域外,全区以县(市)为单位,开展牛羊布病强制免疫。牛羊种公畜禁止免疫。妊娠母畜不能免疫的。奶畜原则上不免疫,对于布病阳性率较高的场群,在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后可以开展布病免疫。

  由于2016年全区布病免疫密度未达到要求,目前已经无法区分是否免疫,2017年继续对所有布病应免牛羊开展强制免疫。

  2.免疫程序

  2.1 按疫苗使用说明书推荐程序和方法进行免疫。

  2.2 羔羊3月以上可以开始用M5号苗免疫。配种前1-2月免疫较好,怀孕母羊不能免疫。

  2.3 犊牛3-8月是用A19号苗进行免疫的最佳时期,接种剂量为600亿CFU活菌(一头份)。育成牛在9-18个月期间,在配种前1个月均可免疫,推荐剂量为1/10头份。对布病流行的成年牛群也可使用A19号苗免疫,剂量为1头份,在配种前1个月免疫,孕畜不能免疫。

  3.使用疫苗种类。羊的布病免疫优先选用布鲁氏菌M5号疫苗;牛的布病免疫推荐使用布鲁氏菌A19号疫苗。

  (五)棘球蚴病(包虫病)免疫方案

  1.要求。对自治区确定的包虫病重点流行地区的存栏羔羊实行免疫。

  2. 免疫程序。羔羊断奶前实施首免,4周后实施一次加强免疫,此后对免疫羊每年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使用疫苗:羊棘球蚴(包虫)病基因工程亚单位疫苗。

  (六)新城疫免疫方案

  1. 要求。对所有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2. 免疫程序

  2.1规模养鸡场免疫

  种鸡、商品蛋鸡:1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初免;7~14日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新城疫灭活苗进行加强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新城疫灭活疫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免疫抗体检测情况进行疫苗免疫。

  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初免,2周后,用新城疫弱毒活疫苗加强免疫一次。

  各规模养鸡场结合本场实际情况,定期进行新城疫免疫抗体水平检测,根据检测结果适时调整免疫程序。

  2.2散养户免疫:实行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 紧急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等高风险区域的所有鸡进行一次加强免疫。最近1个月内已经过确实免疫的鸡可以不进行加强免疫。

  4.其他事项。使用新城疫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按照说明书推荐的方式进行免疫。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七)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方案

  1. 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全面免疫。

  2. 免疫程序

  规模养猪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2.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使用活疫苗于断奶前后初免,4个月后免疫一次;或者,使用灭活疫苗于断奶后初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初免后一个月加强免疫1次。

  种母猪:使用活疫苗或灭活疫苗免疫。15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加强免疫1次。

  种公猪:使用灭活疫苗免疫。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1次。

  2.2散养猪免疫

  春、秋两季对所有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有条件的地方可参照规模养猪场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3. 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 免疫效果监测

  活疫苗免疫28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八)猪瘟免疫方案

  1. 要求

  对所有猪进行猪瘟全面免疫。

  2. 免疫程序

  规模养猪场按下述推荐免疫程序进行免疫,散养猪在春秋两季各实施一次集中免疫,对新补栏的猪要及时免疫。

  2.1规模养猪场免疫

  商品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

  种公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4~6个月免疫一次。

  种母猪:25~35日龄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次配种前免疫一次。

  2.2 散养猪免疫

  每年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每月定期补免。

  3. 免疫方法

  各种疫苗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书规定操作。

  4. 免疫效果监测

  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九)狂犬病、炭疽、羊痘、羊梭菌病等疫病免疫方案

  1. 要求

  1.1狂犬病:对所有犬实施狂犬病全面免疫,重点做好城镇、高发地区犬的免疫工作。

  1.2 炭疽:对老疫区和近3年内曾发生过疫情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1.3羊痘:对3年内曾发生过羊痘的乡镇易感家畜进行免疫。

  1.4羊梭菌病:对近年来曾发生过羊梭菌病的乡镇的生产母羊进行免疫。

  2. 免疫程序。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2.1狂犬病:初生幼犬3月龄时进行初免,12月龄时进行第二次免疫,此后每年进行一次免疫。

  使用疫苗:狂犬病弱毒疫苗和灭活疫苗。

  2.2 炭疽:对易感家畜每年进行一次免疫。发生疫情时,要对疫区、受威胁区所有易感家畜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3羊痘:使用羊痘冻干疫苗在秋季对易感羊只进行高密度免疫。

  2.4羊梭菌病:使用羊三联四防苗进行免疫。

  3. 疫苗使用:具体免疫接种方法及剂量按相关产品说明操作。



 
地区: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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