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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日本精米输华的公告》(2008年第47号)

   2014-05-19 740
核心提示: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
    2007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关于日本向中国出口精米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日本精米获得对华出口的检验检疫准入资格。目前,中日双方检验检疫部门已就落实《议定书》的技术措施达成一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议定书》要求的日本精米(HS编码:1006301001、1006301090、1006309001、1006309090)进口。 

 

二〇〇八年五月七日 


 
标签: 检验检疫 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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