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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的通知(冀食安委[2011]2号)

   2013-05-30 411
核心提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印发给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河北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制度

  为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及时、准确收集、处理和传递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议事规则》和《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规则》(冀政办函﹝2011﹞27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要将下列情况及时、准确报告给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一)省委、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关于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者落实情况;

  (四)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议定和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动态、信息;

  (七)投诉举报受理、办理及追踪情况;

  (八)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日常监督抽检的情况;

  (九)食品安全舆情监测信息;

  (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工作中涉及面较广、性质比较严重的突发事件以及媒体披露、社会反响强烈的事件;

  (十一)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及各设区市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应根据报告内容,采用工作报告、情况通报、信息简报、专报等形式上报信息,涉及保密内容的信息应编制密级通过相应渠道报送。

  三、报告信息应做到真实准确、生动具体,文字简练、主题鲜明,严谨规范、及时有效。

  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安排部署的重点工作应做到每周报进度、月度报总结;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工作情况应每季度汇总报告一次,每半年提交一次总结报告和工作计划。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突发食品安全舆情等情况,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第一时间报送相关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程随时报送阶段性报告。

  四、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对上报信息实施统一收集、归口管理。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设立值班电话、值班传真和电子邮箱,统一接收上报信息。日常工作信息由综合协调指导处收集整理;投诉举报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交由监督检查处处置;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以及舆情信息交由应急管理处处置。各地各单位应根据上报信息内容和紧急程度,在报送文字信息同时,主动与相关处室电话沟通。

  五、省政府食品安全办综合协调指导处负责食品安全工作信息报告工作的具体协调,负责与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政府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信息联系,会同省政府食品安全办各处室拟定阶段性信息报送要点,对各地各单位信息报送工作进行督导考核。

  六、省政府食品安全办通过编发《工作简报》、《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工作动态,交流工作经验,做出风险提示。

  七、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部门食品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具体办法。

  本制度由省政府食品安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信息报送工作联系方式

  附件:

  省政府食品安全办信息报送工作联系方式

  值班电话:0311-85511817    值班传真:0311-85511818

  电子信箱:hbszfsab@163.com

  通信地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2号金立方大厦5层

  河北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050051

  综合协调指导处联系电话:0311-85511805

  传真:0311-85511806

  监督检查处联系电话:0311-85511808

  传真:0311-85511809

  应急管理处联系电话:0311-85511811

  传真:0311-85511812



 
地区: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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