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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蜂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桂食药办食生〔2016〕14号)

   2016-07-28 671
核心提示: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蜂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蜂蜜掺杂掺假行为,规范蜂产品标签标识,根据《食品药品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我区蜂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严厉打击蜂蜜掺杂掺假行为,规范蜂产品标签标识,根据《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蜂蜜产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一〔2016〕90号)精神,自治区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开展蜂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请各地各单位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一、工作目标
 
  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蜂蜜掺假造假和所谓“指标蜜”潜规则等突出问题,在全区范围对所有蜂蜜产品生产企业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添加糖浆等物质生产蜂蜜,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原料生产蜂蜜产品,严厉打击蜂蜜掺假售假行为。督促蜂蜜产品生产企业主动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严格原料把关、生产控制与出厂检验,严格执行产品标签标识等规定。
 
  二、整治时间
 
  2016年7月20日至9月20日。
 
  三、整治内容
 
  (一)原料蜂蜜合规性。查验企业供货清单、进货发票、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订单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采购或者生产“指标蜜”潜规则行为,分装生产企业实用的原料蜂蜜必须来自持证生产企业。
 
  (二)原料蜂蜜与成品蜂蜜产出比。分析企业原料蜂蜜投入量和成品量比例,通过物料平衡关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使用糖浆等其他物质生产假蜂蜜行为。对既生产蜂蜜又生产蜂产品制品的生产企业,重点检查企业使用的糖浆类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购买量、使用量与成品产出量,判断企业购买的糖浆类物质以及食品添加剂是否全部用于生产蜂产品制品。
 
  (三)原料蜂蜜购入价格和成品蜂蜜销售价格比。通过企业购销票据,分析原料购入价与销售价之比,判断企业是否涉嫌存在违规生产假蜂蜜的行为。
 
  (四)蜂蜜及蜂产品制品的标签标识。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检查企业产品标签,特别是蜂产品制品的标签标识,是否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否使用误导消费者的名称,是否存在使用蜂产品制品冒充蜂蜜或者误导消费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一是要高度重视蜂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或者计划,扎实开展整治行动。二是要加强对一线监管人员的知识培训,提高监管能力。三是要持续加大对蜂蜜掺假掺杂行为的打击力度,可采取明察暗访、飞行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措施。四是要充分运用媒体,加强整治成果宣传,有条件适时向社会公布蜂蜜掺假掺杂的典型案件。
 
  (二)开展现场检查,强化全区食品生产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系统推广使用。以此为契机,强化该系统平台的学习,操作,努力提高现场检查工作效率。一是严格保密纪律,不打招呼、不提前通知,直插企业生产现场,对企业进行突击检查。二是对企业存在卫生条件差、生产过程控制不严、未进行出厂检验、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等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或者原料蜂蜜与成品蜂蜜产出比、原料蜂蜜购入价格和成品蜂蜜销售价格存在疑点或者倒挂的,要责令企业限时整改并及时复查。
 
  (三)严厉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蜂蜜、违规生产“指标蜜”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及时立案查处,依法责令企业召回问题产品,依法责令企业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对违法添加糖浆等物质的违法生产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及时统计上报专项整治数据信息。各市于9月25日前,汇总辖区县级单位数据,填报《蜂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将表格盖章扫描件和excel电子版一并发送自治区局食品生产监管处邮箱:spsc@gxfda.gov.cn。联系人:蒙灿军,联系电话0771-5882503。
 
  附件:蜂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蜂蜜产品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电话:           填报时间:   

序号

设区市

蜂蜜企业数

蜂产品制品企业数

停产企业数

发现未落实企业主体企业数

查出添加糖浆类物质生产蜂蜜的企业数

标签不合格企业数

备注

 

 

 

 

 

 

 

 

 




 
地区: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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