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
《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日经山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加强宣传培训
(一)集中开展宣传普及活动。采取张贴悬挂宣传画,发放宣传彩页,开辟宣传专栏等形式,开展《条例》进学校,进社区,进集贸市场,进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以下简称“三小”)活动,将宣传《条例》与各种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或载体有效结合,大力宣传《条例》颁布实施的意义,及时将《条例》新内容、新制度、新要求向社会公众宣讲,促进行业自律,引导公众参与监督,为《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有利氛围。
(二)加强专题培训研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条例》专题培训,确保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三小”许可备案要求、从业规定、从业要求等内容,做到全面学习、深刻领会、应知尽知,能够准确熟练运用《条例》规定实施监管。各市局、县(市、区)局要强化对“三小”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和诚信教育,引导“三小”按照《条例》要求许可或备案,使其全面明确生产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规定,增强其其食品安全意识、诚信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管理工作机制
(一)制定配套制度。针对“三小”监管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办法,有效做好实施衔接,确保有关要求落到实处。省局制作食品小作坊许可证、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格式要求及样式(见附件)。各市局、各县(市、区)局要结合实际,及早出台“三小”许可、备案的具体办法,明确本地区“三小”许可、备案的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和便民举措等,确保《条例》实施后各县(市、区)局可以正式开展“三小”许可、备案工作。要及时清理与《条例》冲突的规范性文件。
(二)强化“三小”服务。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三小”生产经营提供服务,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网络,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创建地方品牌。要推动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适宜食品小摊点经营的区域和时段,确定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禁止食品小摊点经营的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组织食品安全工作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督员开展现场巡查,排查安全隐患。
(三)全面摸底调查建档。要对辖区内的“三小”进行逐户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对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在此基础上,根据监管工作掌握情况,逐步建立“三小”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或者备案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频次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严格规范开展执法工作。建立对“三小”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本地区“三小”年度监督管理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年度计划,对“三小”生产经营的食品等进行抽样检验与快速抽查检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三小”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三小”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局、各县(市、区)局要高度重视《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把其作为当前食品监管的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本辖区监管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举措,逐项倒排工作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主动沟通协调,强化社会共治。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以《条例》实施为契机,积极向当地政府汇报有关情况,积极争取人力、财力、物力和政策支持,为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要推动构建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反馈。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大对《条例》贯彻实施的督促检查力度,对辖区内实施情况开展评估总结,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督查,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要认真总结《条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建议,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省局。省局将适时对各地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督查。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24日
附件:
附件2.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格式要求及样式
附件3.食品小摊点备案卡格式要求及样式
附件1.食品小作坊许可证格式要求及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