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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的通知(国粮发〔2012〕222号)

   2012-12-14 612
核心提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决定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2〕148号)、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落实<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五”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任务分工的通知》(食安办〔2012〕22号)部署,为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一)健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制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健全机构,强化职能,充实力量,确保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快捷高效。
 
  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包括中央储备粮在内的各种性质粮食的质量安全纳入监管范围,强化层级监督和监管重心下移。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体系,不断提高粮食行政执法能力。实现粮食质量安全“机构成网络、监测全覆盖、监管无盲区、系统无风险”的工作目标。
 
  (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机制
 
  进一步落实和细化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门要坚持开展例行监测、专项监督检查。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粮食经营企业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为粮食经营企业和售粮农民粮食烘晒、清理及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无害化处理等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
 
  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制度,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向省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和国家粮食局报送粮食质量安全工作信息。报送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的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重要动态、典型经验和创新举措、重大项目建设成果、案例分析、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和处置情况、工作建议和研究成果、新情况和新问题等。对于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例行监测和专项抽查结果,要及时报告省级人民政府,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加强舆情监测、研判,妥善应对与处置群众关心的粮食质量安全热点问题,正确引导舆论。
 
  (三)强化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推进粮食质量安全工作重心下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地方责任制,强化地方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建设,加强基层监管队伍、监管能力建设,突出抓好县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力量建设,充实基层粮食检验监测力量。
 
  二、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四)深入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治理整顿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重点环节整治,突出源头治理,落实库存粮油分类储存制度、储粮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严格管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销售等重点环节的质量安全。加强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管理。继续坚持开展全国库存粮油质量安全专项检查。从修订标准、完善制度等环节着手,排查和治理“潜规则”问题,防范系统性质量安全风险。
 
  (五)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粮食收购、储存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加大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排查粮食质量安全隐患。在原粮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发生的粮食质量安全案件,一经查实,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从技术鉴定等方面配合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从严惩治粮食质量安全违法犯罪行为。
 
  (六)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
 
  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增强风险管理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的原则,将隐患排查与日常监管、风险监测和专项抽查等工作相结合。对收获粮食质量的安全监测,要扩大范围,加大力度,切实掌握粮食质量安全总体状况和存在的问题,指导粮食收购,促进科学合理利用粮食资源。进一步强化出入库粮食质量监督抽查,严防质量不安全粮食进入口粮市场。
 
  (七)加强粮食经营监管
 
  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和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工作,完善军粮、救灾粮和其他政策性粮食经营单位资格管理制度。对质量管控不符合资格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则取消其相应资格。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执法检查和日常巡查,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企业要加大抽检力度,提高抽检频次,增加抽检样品数量。对规模以上的粮食经营者,要重点检查其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否落实,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制度执行是否严格,质量安全保障措施是否有效。
 
  加强粮油加工行业管理。配合有关部门深入开展米、面、油等加工企业食品安全整治行动,完善米、面、油及主食加工行业准入条件。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加大粮油加工企业技改项目支持力度,支持加工企业食品安全检验能力建设,提升产品质量。
 
  充分发挥粮食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加大“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力度,积极开展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增加服务网点,进一步推进主食产业化。
 
  三、落实粮食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八)强化粮食经营者质量安全管理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督促粮食经营者进一步落实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健全粮食出入库检验、索证索票、质量档案以及仓储单位备案、相关从业人员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等制度。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指标的检验,规范自检行为。严格执行粮油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推进仓储信息化建设,实现仓房设施标准化、技术装备现代化,确保储粮质量安全。
 
  (九)落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粮食企业要明确质量安全主管负责人和关键岗位的责任,切实将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对于违法违规经营企业,依法追究企业法人代表、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与粮食收购资格、代储资格以及其他经营资格审核挂钩,强化惩戒措施。
 
  (十)加快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大力加强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粮食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开展示范库点活动和粮油加工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开展粮食行业信用评价试点,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高粮食企业诚信意识,规范经营行为,营造行业诚信环境,推动行业自律。
 
  四、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一)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大力加强基层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培训、考评机制。定期、适时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教育培训,建立《个人学习档案》,实行规范化考评,提高监管执法能力,打造一支素质较高、执法规范、响应及时、应对得力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队伍。同时,要不断提高质量监管执法的装备水平,争取财政资金投入,重点增加现场快速检测、调查取证等设备的配备,提高监管效力。
 
  (十二)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宣传和组织实施,进一步强化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标准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价工作,积极参与相关技术研究和标准制修订工作。
 
  (十三)健全风险监测评估体系
 
  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县三级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扩大监测范围,增加监测频次、监测指标和样本量。严格监测质量控制,提升样品采集、检验的时效性,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切实提高数据分析及研判速度,保证监测数据的代表性、连续性和系统性,提高发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隐患的能力。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的统一协调下,粮食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会商机制,统一制订实施风险监测计划,统一监测管理体系和工作程序,统一数据报送、归集和分析,完善数据报送网络,实现数据共享。
 
  (十四)加强检验监测能力建设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现有粮食检验资源基础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粮食局2012年9月印发的《全国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十二五”建设规划》的要求,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建设任务。各级粮食检验监测机构要加强自身管理,发挥行业优势和技术优势,拓展业务范围,扩大服务领域。
 
  (十五)加快粮食质量安全信息化建设
 
  促进粮食流通数据平台的互联互通,提高粮食质量信息资源共享和有效利用水平。落实国家粮食局《推动粮食行业信息化发展的指导意见》,在粮油仓储管理、粮油加工、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粮食监督检查等方面,形成国家、省、市、县四级纵向贯通和横向连接的全国粮食质量信息化网络体系。
 
  (十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与完善粮食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分级和处置原则、措施;健全组织机构和应急处置体系,明确人员,明确职责;完善事故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事故报告、指挥协调、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应急响应和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指挥决策、应急处置和应急保障能力,提高预警预判和危机管理能力。
 
  五、完善相关保障措施
 
  (十七)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政策法规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规章制度,特别是针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以及生芽、生霉的粮食,要积极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收购和处置的政策建议。
 
  (十八)争取加大地方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积极争取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力争将质量监管人员经费及行政管理、设备购置、风险监测、监督抽查、科普宣教等各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十九)强化粮食质量安全科技支撑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学科建设和科技人才培养,建设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专业化粮食质量安全的科研队伍。充分利用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科技资源、科研力量,开展粮食标准、无害化处理、检验技术研究和相关仪器开发,积极推广应用粮食质量安全科研成果。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组建粮食质量安全专家委员会,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研判、预警和处置提供技术支持。
 
  六、推动全社会广泛参与
 
  (二十)加强宣传和科普教育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2~2015年)》,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灵活多样的形式,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利用“世界粮食日”、“放心粮油宣传日”、“食品安全宣传周”和“粮食科技活动周”等活动,普及粮食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介绍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成效和典型经验,加强宣传引导,树立公众消费信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一)推行粮食质量安全有奖举报
 
  研究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细化具体工作程序,公开投诉举报渠道,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鼓励和推动社会公众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构建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七、加强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能机构,认真履行职责,主动防范、消除粮食质量安全隐患,及时发现、切实解决各种粮食质量安全问题,使各项粮食质量安全工作落到实处,推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再上新台阶。
 
  (二十三)严格责任追究
 
  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制,按照《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将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考核结果作为单位和个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和内容。加大粮食质量安全行政问责力度,完善粮食质量安全责任追究途径和方式,确保责任追究到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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