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2016年2月28日起,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得生产酒类食品,禁止生产的种类目录见附件。
二、凡生产酒类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关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
三、各市、区有关部门要积极监督和协助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禁止小作坊生产酒类的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企业,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附件:《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第一批)
江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6年1月8日
附件:
江门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种类目录(第一批)
序号 | 食品种类 | 包含品种 |
1 | 酒类 | 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其他酒(配制酒、其他蒸馏酒、其他发酵酒)、食用酒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