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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后续监管措施的通知(国质检法[2007]600号)

   2010-07-30 643
核心提示: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局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总局对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新一轮清理。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总局共取消21项行政审批项目,合并同类事项3项。为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管,总局研究制订了《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1)、《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3项)后续监管措施》(见附件2),现印发给你们,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请各局按照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后续监管措施,绝不能因为审批项目取消而放弃或削弱监管职能。对取消后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的事项,要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对取消后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事项,要努力实现对企业的间接监督管理;对取消后由统一的管理规范和强制性标准取代个案审批的事项,总局将抓紧制订相应的管理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对取消后由事后备案管理取代审批的事项,总局将尽快建立和完善事后备案管理制度;对取消后转为日常监管的事项,要采取加大事中检查、事后稽查力度等办法,保证相关管理措施落实到位。要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的任务落到实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全面提升质检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水平。

  附件:   1. 《国务院决定取消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21项)后续监管措施》
    2. 《国务院决定调整的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项目(3项)后续监管措施》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七日



 
标签: 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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