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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商场、超市、便利店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

   2011-03-10 949
核心提示: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切实加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为保障全市人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切实加强商场、超市、便利店(以下简称食品经营单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食品经营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对食品供货单位的主体资格进行确认。对购进的每一批次的食品要进行索证索票。层层落实相关责任人。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蔬菜,水果,鲜、冻畜禽,水发产品,豆制品,奶制品)和重点食品(粮食、食用油、酱油、醋等)的《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附件一)、《食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附件二)、《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制度》(附件三),依照相关制度与供货单位、中介组织建立合同签约、解约机制,严把食品质量准入关。

  二、食品经营单位要建立食用农产品和重点食品“厂场挂钩”、“场地挂钩”、“引厂进场”的稳定购销渠道,不得从无生产资格的个人手中购进食品或来路不明的食品进入经营场所。

  三、食品经营单位以散装形式销售的豆制品、肉制品、腌制品、粮食、蔬菜、水果等,必须有符合安全卫生条件的食品包装袋,并在包装袋上或附着的标签上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有效期)。有注册商标的要标明注册商标图案和名称。

  四、食品经营单位经销的鲜、冻畜禽食品(包括直接摆上柜台销售的鲜、冻分割畜禽食品),应当具备检验、检疫合格证,并按不同供货商,不同批量分别签封后销售。

  五、对易腐烂变质的食品要严格管理,特别是夏季,发现已腐烂变质的食品要立即下架处理,不得销售。

  六、食品要严格按照保质期限销售,超过保质期或有效期的食品必须及时清理下架,不得销售。

  七、食品经营单位对初次进场交易的供货单位要查验并索取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商标注册证等,保存加盖明章的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并每一年核对一次。对购进的食品还应按批次向供货商索取每一批次的食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销售凭证;还要建立进货食品购销台账,详细记载进货食品的产地(农业生产基地)、加工企业(进行灭菌、加工、包装)、进货渠道(农业生产基地购进或食品批发市场购进)、购进日期、数量和供货联系人等事项,并进行微机管理。

  八、食品经营单位应当在经营场所配置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和检测设备,对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等进行自检。自检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食品禁止销售,并应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要严把食品进货入库查验关,购入食品入库前要有专人进行查验,发现伪劣食品应拒绝入库。

  以上内容要求食品经营单位遵照执行。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监管中,主要是通过对食品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的具体指导、督促检查、质量抽查、行为规范和行政处罚,实现食品准入的“关口前移”:

  1.可以对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食品进行简易初检。初检采用经鉴定合格的检测设备和列入国家标准的测定方法,依据检测结果对不合格食品实施临时控制措施(要求食品经营单位停止购进和销售),并及时将临时控制的不合格食品交由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进行复检,依据复检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初检前要及时通知食品经营单位,以取得食品经营单位的配合。

  2.对规模相对较小的超市、便利店,可采取购买的方式进行取样,以购货凭证作为取样记录。

  3.在初检或日常检查中发现的对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可能造成危害或者潜在危害的食品,应当立即采取临时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启动期间,要求食品经营单位暂时停止购进、销售该食品。对采取临时控制措施的食品,应及时请国家认证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

  4.对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认定的不合格食品(包括伪劣食品),即可进入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程序,并责令食品经营单位停止经销该食品。同时,监督食品经营单位对尚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按其不同属性进行无害化处理。对经国家认证的检测机构检测为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或身体健康的有毒有害食品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对在指导、检查和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和伪劣食品,除了对食品经营单位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外,要及时逐级上报。市局将请示主管局长同意后,通过系统局域网下达指令,由基层综合工商所组织对涉嫌进入我市商场、超市、便利店的同一批次的所有食品,责令食品经营单位限期下架,退出商场、超市或便利店。

  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积极鼓励消费者举报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合格和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当接到关于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申诉、举报后,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依法处理;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及时移交或逐级上报,并通知举报人。

  十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托“经济户口”,结合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运用微机技术手段,加快建立食品经营单位食品进货、贮藏、销售、售后服务各环节动态监管档案,对食品卫生、物化指标进行跟踪监测,并实行信用监管和分类监管。动态监管档案的内容包括:食品经营单位名称、注册证号、经营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个体业主、食品自检员姓名、联系电话、经营食用农产品和重点食品的品种,食品进货批次、数量(公斤)、每批次进货时间、食品初检结果、日常检查情况、消费者投诉情况和行政处罚记录等,通过指导、检查和规范,积极倡导企业诚实信用经商,增强食品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意识。

  十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沈阳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切实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监管的重点:

  1.供货单位资格是否合法;

  2.进货凭证是否合法齐全;

  3.检疫和卫生等质量安全认证是否齐全;

  4.“安全食品”、“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食品”等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是否真实;

  5.袋装食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有效期;

  6.有无以次充好或冒充质量安全认证的;

  7.有无失效、变质或明令要求退市的;

  8.进销台账记录内容是否详实;

  9.企业内部自检系统是否建立并投入使用。

  十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食品经营单位和不合格、伪劣食品的“后处理”工作。了解和熟知食品质量认证标准和相关知识,在查验食品经营单位在购销环节上证照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在建立食品经营单位机读档案的基础上,把经营单位的经营行为与企业诚信行为挂钩。对食品一次抽检不合格的,给予警告;两次抽检不合格的,在企业诚信档案中做降级处理;三次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食品经营单位对该食品实行退市。要求食品经营单位在商场显著位置公示该食品不合格原因和供货单位名称,并对该食品经营单位进行行政处罚,列入当年重点监管对象。对三次抽查合格的企业,要进行诚信升级或以适当方式由工商局或消费者协会颁发荣誉牌匾或证书,以资鼓励。

  十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消费者申、投诉食品安全信息的整合,建立应急预案,内容包括:

  1.要将发现的食品质量问题当日报告市局12315指挥中心。市局指挥中心要通过微机网络系统迅速通知各分局、县(市)局,并按职责层级下传,保证在最快的时间内控制不合格或伪劣食品流入消费者手中。

  2.要及时将消费者的申、投诉、举报内容及时录入食品经营单位机读档案。对食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侵害的侵权行为一经查实,要立即给予解决并层级报告。

  3.要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认真办结涉及食品质量问题的案件,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防止较大突发食品安全事件(中毒、感染、欺诈、媒体暴光、群体上访等)发生。要增强防范突发事件发生的政治敏感性,各综合工商所要求所长挂帅,责成专人整合专管员的食品质量消费安全检查和申、投诉信息,分级(严重、较重、一般、轻微食品安全问题)、分类(大、中、小商场、超市、便利店)建档(书式和机读),要充分利用工商系统局域网的技术支持,及时上报食品安全问题的级别和类别,在四个等级当中,前两级的必须当日上报市局,后两级的分局、县(市)局先行办理,隔日上报市局。对因工作失职给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侵害的、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未及时移交司法机关的、造成消费者群体上访的,将实行问责制和引咎辞职制,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

  十五、各级12315消费申、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和消费者协会要按各自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充分利用当地各类新闻传媒定期发布食品质量消费安全预警,对食品经营单位经营不合格食品,要公开进行披露,积极引导消费者识别不合格食品(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做到科学消费,安全消费。

  食品是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商品,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流通领域的监管和抽检职能,切实加强商场、超市、便利店的食用农产品和重点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沈城广大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

  附件:1.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doc(企业适用)

  2.   食品准入登记备案制度.doc(企业适用)

  3.   不合格食品强制退出制度.doc(企业适用)

  4.   食用农产品准入监督管理制度.doc
 



 
地区: 辽宁 沈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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