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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2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国质检食监〔2006〕646号附件)

   2019-12-30 729
核心提示: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年2月22日关于加强对食品中铝残留量检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108号)水产品发证检验增
     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2006年2月22日关于加强对食品中铝残留量检验的通知(国质检食监函〔2006〕108号)水产品发证检验增加铝作为发证检验项目,最终产品铝的残留量≤100mg/kg。
 
    2005年9月26日关于发布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6号)之《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修改单(第1号)
 
    2005年9月22日关于加强食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函〔2005〕775号)以淡水鱼为原料的水产加工品发证检验中,增加对孔雀石绿的检验
 
    2004年12月23日关于印发糖果制品等13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通知(国质检监〔2004〕557号)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水产加工品是指以鲜、冻水产品为原料加工制成的产品。水产加工品共分为3个申证单元,即干制水产品、盐渍水产品和鱼糜制品。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产品名称及申证单元,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201。
 
    干制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干制水产品是以鲜、冻动物性水产品、海水藻类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主要包括干海参、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等。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包装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原料预处理→漂洗→调味→干燥→烘烤→成型→包装
 
    3.虾片
 
    原料清洗→制虾汁→合料→制卷→切片→烘干→筛选→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干海带、紫菜
 
    原料预处理、干燥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
 
    调味、烘烤
 
    3.虾片
 
    制虾汁、烘干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在烤鱼片加工过程中人为添加淀粉。
 
    2.海藻类产品无机砷超标。
 
    3.干制水产品水分、盐分超标。
 
    4.即食水产品微生物超标。
 
    5.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干制水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库房、原辅材料处理车间、加工车间、包装车间、成品库房等生产场所。根据原料要求设置原料冷库及半成品冷库。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干海参、虾米、虾皮、干贝、鱿鱼干、干裙带菜叶、紫菜、干海带:原料处理设备、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烤虾:原料处理设备、漂洗设备、调味设备、烘干设备、烘烤设备、包装设备。
 
    3.虾片:虾汁制备设备、合料设备、制卷设备、切片设备、烘干设备、筛选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备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10144-2005《动物性水产干制品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SC/T3206-2000《干海参(刺参)》;SC/T3302-2000《烤鱼片》;SC/T3203-2001《调味鱼干》;SC/T3304-2001《鱿鱼丝》;SC/T3208-2001《鱿鱼干》;SC/T3204-2000《虾米》;SC/T3205-2000《虾皮》;SC/T3305-2003《烤虾》;SC/T3901-2000《虾片》;SC/T3207-2000《干贝》; SC/T3213-2002《干裙带菜叶》;SC/T3202-1996《干海带》;SC/T3201-1981《小饼紫菜》;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干制水产品所选用的鱼、虾、贝类、头足类、海藻类水产品原料应新鲜、无异味、无腐败现象,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干制水产品加工过程中所选用的辅料:盐、糖、味素等调味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如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1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表1干制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盐分

虾片、干海带、小饼紫菜除外

3

水分

 

4

水产夹杂物

虾皮

5

泥沙杂质

干海带

6

完整率

虾米、干贝

7

线膨胀度

虾片

8

碎片率

虾片

9

挥发性盐基氮

*

烤虾

10

菌落总数

即食产品

11

大肠菌群

即食产品

12

致病菌

*

即食产品

13

沙门氏菌

*

调味鱼干

14

霉菌

*

即食藻类

15

致泻大肠埃希氏菌

*

烤虾

16

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

*

烤虾

17

*

烤鱼片、调味鱼干

18

无机砷

*

贝类、虾蟹类、藻类、鱿鱼丝、鱿鱼干

19

*

鱼类、藻类、鱿鱼丝、烤虾

20

*

烤鱼片、调味鱼干、鱿鱼丝、鱿鱼干、烤虾

21

多氯联苯

*

藻类

22

六六六

*

干海带、小饼紫菜

23

滴滴涕

*

干海带、小饼紫菜

24

酸价

*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5

过氧化值

*

动物性水产干制品

2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

即食动物性水产品

着色剂

视产品情况(如虾米、虾片)

27

净含量负偏差

 

28

食品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主导产品(生、熟各1种)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其中干海参为50个最小包装)。干海参抽样数量不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烤鱼片、调味鱼干、虾米、虾皮、烤虾、虾片、干贝、鱿鱼丝、鱿鱼干、干燥裙带菜叶、干海带、紫菜抽样不得少于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

九、其他要求

干制水产品允许分装。

 

盐渍水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盐渍水产品是指以新鲜海藻、水母、鲜(冻)鱼为原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盐渍水产品包括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盐渍鱼。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原料处理→初矾→二矾→三矾→沥卤(提干)→包装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

原料接收→前处理→烫煮→冷却→控水→拌盐→腌渍、卤水洗涤→脱水→冷藏→成形切割→包装→冷藏

3. 盐渍鱼

原料处理→腌渍→(干燥)→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三矾、沥卤(提干)。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烫煮、腌渍、脱水、贮存。

3. 盐渍鱼的盐渍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水分偏高、明矾含量不稳定。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藻体水分、盐分过高。

3. 盐渍鱼组胺偏高。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盐渍水产品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当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生产场所的卫生环境应采取控制措施,并能保证其在连续受控状态。

 2.企业应具备原辅材料库、与生产相适应的生产车间及成品库房。

3.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生产企业的成品库房必须有制冷设备,且冷库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原料处理设备、三矾设备、包装设备。

2.盐渍裙带菜、盐渍海带:漂烫设备、冷却设备、盐渍设备、脱水设备、切割设备、包装设备。

3. 盐渍鱼:原料处理设备、腌渍设备、包装设备。

分装企业具有自动或半自动包装设备即可。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138-2005《盐渍鱼卫生标准》、GB19643-2005《藻类制品卫生标准》;SC/T3210-2001《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SC/T3211-2002《盐渍裙带菜》;SC/T3212-2000《盐渍海带》;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盐渍水产品所用的原料应新鲜,来自无污染的海域。所用辅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表2中所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2次。

表2 盐渍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水分

 

3

盐分

 

4

浮盐

盐渍海带

5

附盐

盐渍裙带菜

6

明矾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7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8

*

 

9

*

盐渍海蜇皮和盐渍海蜇头

10

甲基汞

*

盐渍鱼

11

*

盐渍鱼

12

无机砷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鱼

13

多氯联苯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盐渍鱼(海水鱼)

14

六六六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5

滴滴涕

*

盐渍海带、盐渍裙带菜

16

酸价

*

盐渍鱼

17

过氧化值

*

盐渍鱼

18

组胺

*

盐渍鱼

19

N-二甲基亚硝胺

*

盐渍鱼

20

净含量

 

21

标签

 

 


盐渍鱼的水分、盐分按企业标准进行判定)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所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海藻类和海蜇类各1种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量不得少于4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2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样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冷藏。

九、其他要求

盐渍水产品允许分装。

鱼糜制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鱼糜制品是指以鲜(冻)鱼、虾、贝类、甲壳类、头足类等动物性水产品肉糜为主要原料,添加辅料,经相应工艺加工制成的产品。鱼糜制品包括即食类和非即食类。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的名称,即食类和非即食类。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即食类鱼糜制品

鲜(冻)原料→切削→斩拌→成形→高温杀菌→冷却→包装

2.非即食类鱼糜制品

鲜(冻)原料→解冻→斩拌→成形→凝胶化→加热→冷却→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斩拌、凝胶化、加热(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菌落总数超标。

2.淀粉含量超标。

3.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1.生产企业必须设有原辅料库房、加工车间、成品包装间、成品库房。

2.根据原料的储藏要求,企业应当设置冷库。

3.鱼糜制品生产企业其生产场所、厂房设计应符合从原料到成品出厂的生产工艺流程要求。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1.即食类鱼糜制品

原料处理设备、切削设备、斩拌设备、成形设备、高温杀菌设备、冷却干燥设备、包装设备。

2.非即食类鱼糜制品

原料处理设备、斩拌设备、成形设备、冷却设备、包装设备

四、产品相关标准

GB10132-2005《鱼糜制品卫生标准》;SC/T3701-2003《冻鱼糜制品》;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原料应新鲜,来自无污染的海域,且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如使用的辅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鱼糜制品的包装材料,应符合相关食品包装用材料的卫生标准要求。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分析天平(0.1mg);(二)天平(0.1g);(三)干燥箱;(四)微生物培养箱;(五)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六)灭菌锅;(七)生物显微镜。

七、检验项目

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分别按表3、表4中列出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注有“*”标记的,企业每年应当进行2次检验。

表3鱼糜制品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

检验项目

发证

监督

出厂

备注

1

感官

 

2

失水率

*

冻鱼糜制品

3

淀粉

*

冻鱼糜制品

4

水分

冻鱼糜制品

5

菌落总数

 

6

大肠菌群

 

7

致病菌

*

鱼糜虾糜制品

8

沙门氏菌

*

鱼糜虾糜制品除外

9

金黄色葡萄球菌

*

鱼糜虾糜制品除外

10

*

虾糜制品除外

11

无机砷

*

 

12

*

鱼糜制品除外

13

甲基汞

*

鱼糜制品

14

*

鱼类、甲壳类、软体动物产品

15

多氯联苯

*

海水鱼、虾制品

16

食品添加剂

山梨酸

*

 

亚硝酸盐

*

即食类

磷酸盐

*

非即食类

17

净含量

 

18

食品标签

 

 


八、抽样方法

根据企业申请取证的产品品种,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抽取生产工艺相对复杂的1种主导产品进行发证检验。

抽取样品为同一批次、保质期内的产品,抽样基数不得低于100个最小包装。抽取样品量为20个最小包装(总量不少于4kg)。样品分成2份,1份检验,1份备查。样品确认无误后,由核查组抽样人员与被抽样单位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当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盖章及封样日期。冻鱼糜制品在运输的过程中应具备冷藏条件。

  2202其他水产加工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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