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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2014-08-25 337
核心提示: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

  澳 門 特 別 行 政 區

  第16/2014號行政法規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及第5/2013號法律《食品安全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補充性行政法規。

  第一條

  標的

  一、本行政法規訂定食品中放射性核素的最高限量,以保障食品的衛生安全。

  二、核准《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該列表載於為本行政法規組成部分的附件。

  第二條

  定義

  為適用本行政法規的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為:

  (一)“放射性核素”是指原子可自發衰變並發射電離輻射的不穩定化學元素;

  (二)“最高限量”是指存在於食品中的放射性核素的法定最高放射性活度濃度,該濃度以Bq/kg表示。

  第三條

  最高限量

  最高限量應符合第一條第二款所指列表的規定。

  第四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崔世安

  ———

  附件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最高限量列表(第一條第二款所指者)

食品種類 食品中放射性核素 最高限量 單位
嬰兒食品 碘-131 100 Bq/kg
銫-134,銫-137 1000 Bq/kg
其他食品 碘-131 100 Bq/kg
銫-134,銫-137 1000 Bq/kg



 
地区: 澳门
标签: 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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