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阳市行政审批局、省局行政审批处:
为贯彻《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与监管等工作的通知》(辽食药监办生﹝2016﹞170号)要求,进一步做好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更好地方便企业,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企业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换发、变更事项时,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不再发放《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仅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的企业,制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新证书编号由省局许可审批系统自动生成;持《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双证的企业,发放保健食品临时《食品生产许可证》,临时证书编号与企业所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一致。
三、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换发事宜的,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提交资料(详见省局网站《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要求),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核发,新证书有效期5年。
四、办理增加品种事宜的,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提交资料(详见省局网站《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要求),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发证。企业自愿选择对全部品种重新现场审查的,新证书有效期5年;仅对增加的品种进行现场审查的,新证书有效期与《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五、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仅名称变更)、保健食品产品名称变更的,应按照《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提交资料(详见省局网站《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要求),经资料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新证书有效期与《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一致。
六、办理《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换发、变更事项,同时新增保健食品以外其它食品或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以及上述产品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需延续或变更的,分别由省局及原审批机关依权限审批发证,保健食品临时新证书编号及有效期按本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保健食品卫生许可批件》未载明保健食品品种或属委托生产的,不符合《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暂不予办理换发、变更事宜。
八、颁发保健食品临时《食品生产许可证》后,一个企业持有两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在下一步证书整合时一并处理。
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食品生产处联系。
联系人:邱志斌电话:31607033,15940244091
于济洋电话:31602057,13840446138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