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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7-11-08 477
核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16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换发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事保健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其式样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新开办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可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海南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要求组织审查,达到要求的核发《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为保健食品)。
 
  三、为统一管理,原持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GMP证书的企业,应于2017年4月30日前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2017年5月1日起,没有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才能继续生产。
 
  四、公告发布之后至2017年5月1日之前持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保健食品GMP证书》其中一证有效期到期的企业应取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类别为保健食品),才能继续生产。
 
  五、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0月1日期间,已通过保健食品GMP检查延续的、且《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可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保健食品GMP 延续审批通过之日起计算。
 
  六、原持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保健食品GMP证书》有效期均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可于2016年11月30日之前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与原《保健食品GMP证书》有效期一致。
 
  七、食品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原则,即同一个食品生产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仅取得一个《食品生产许可证》。普通食品的生产许可由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保健食品及其他特殊食品的生产许可由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八、同时申办普通食品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的企业,应同时向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相应申请。
 
  九、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普通食品)申请增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类别的企业,应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十、同时持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普通食品)的企业,应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在《食品生产许可证》上增加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类别。
 
  十一、现有包装、标签可使用至2017年10月30日, 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必须使用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信息的新包装标识。使用原包装、标签生产的产品在保质期内可以继续销售。
 
  特此公告。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0月20日


 
地区: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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