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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黑农委规〔2018〕12号)

   2018-05-21 509
核心提示:各市(地)农委、大兴安岭绿色产业处: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促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
各市(地)农委、大兴安岭绿色产业处: 
    为进一步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工作,促进全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现将《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
 
    2018年5月16日
 
    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的属地职责,发挥市、县两级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提高认定工作效率,促进无公害农产品事业健康持续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有关要求”,在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制度改革期间,将原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工作合二为一,实行产品认定的工作模式,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工作机构承担。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县受理、市审核、省颁证”的工作程序,将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的受理审核、现场检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交由市、县级工作机构负责,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专家评审、证书颁发和协调指导认定工作。
 
    第三条 各级工作机构应建立“及时审核,适时检查,按时报送”的审查报送机制,不得超时限积压申报材料。
 
    第四条 遵循的主要规范性文件:
 
    (一)《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暂行办法》
 
    (二)《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
 
    (三)《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
 
    (四)《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注册管理办法》
 
    (五)《无公害农产品内检员培训管理办法》
 
    第五条 县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定申请的受理工作。
 
    (一)对申请主体资质条件、认定申请书、质量控制措施、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记录等材料的符合性进行审查;
 
    (二)对于符合标准要求的申请主体,将相关信息录入“金农工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系统”,并将申报材料盖章确认后上报市级工作机构;
 
    (三)督促申请主体按时进行复查换证及产品抽检、新申报产品检测及环境监测工作;
 
    (四)指导申请人规范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做好辖区内申报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辖区内申请材料审核和现场检查组织实施工作。
 
    (一)材料审核工作。按照《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审核规范》对县级工作机构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书填写是否准确;附报材料是否规范、有效;生产单位是否有培训合格的内检员;生产计划安排是否符合要求;检测报告是否符合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现场检查报告是否真实、有效。
 
    (二)现场检查工作。依据《无公害农产品认定现场检查规范》开展辖区内申请人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工作由2名(至少一人具有相关专业的检查员资质)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应包含首次会议、查阅资料、实地检查、现场评定、末次会议等环节。重点是资质能力、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控制措施、档案记录的一致性、有效性、真实性。涉及生产基地的检查应在作物(动物)生产季节进行,每个环节都进行拍照记录,检查员现场填写“现场检查报告”。
 
    (三)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工作。对于新申报产品,要核实申报信息,委托定点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和环境监测;产品检测(或环境监测)报告直接邮寄市级工作机构。
 
    第七条 省级工作机构主要职责:
 
    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政策计划、标准规范制定,协调指导、专家评审、证书颁发等工作。
 
    (一)组织协调认定工作。制定全年认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现场检查工作进行跟踪检查,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现场复核。
 
    (二)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颁证的重要依据。对于符合要求的材料进入颁证程序;对于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派检查员现场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退回市级工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通过专家评审的材料,统一编号,颁发证书,并公告。
 
    (四)负责全省无公害农产品检查员、内检员的培训和注册管理工作。
 
    (五)不定期检查市、县两级工作机构认定工作开展情况。
 
    第八条 市级工作机构工作条件要求:
 
    (一)有领导分管无公害农产品认定工作;
 
    (二)设立专职部门,配备专职检查员;
 
    (三)有数量充足、资质齐全、专业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的检查员队伍,能够满足认定工作需要。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以引用的最新版规范性文件为准,与相应法律法规冲突的,以相应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原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的《黑龙江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改革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地区: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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