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预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通过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综合分析的过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应本着早预防、早发现、早跟踪、早控制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通过风险信息收集、监测、研判,找出潜在食品加工环节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害,提高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 风险监测范围和监测项目。主要包括我省生产的量大面广的食品、区域性食品、动物源性食品、特殊人群食品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品种多的食品,与食品密切接触的食品包装等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重点监测食品中非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超限量和超范围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原料带入及加工过程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以及致病性微生物等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项目。
第五条 信息报告制度。省局有关处室、各市、县(区)局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按照本办法报送相关信息。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六条 省局成立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详见附件1)。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小组:组织领导全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风险监测工作,保障风险监测体系的正常运行。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食品处,负责风险监测工作日常管理、组织协调、工作调度。承办组长、副组长交派的风险监测工作任务。
(三)监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监督抽查及后处理信息。
(四)认证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实验室认证信息。
(五)财务处:协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年度风险监测经费预算;保证风险监测体系经费落实。
(六)法宣处: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案件审理情况;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解释工作。
(七)稽查局: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有关食品执法打假、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等信息。
(八)省局信息中心:保障食品生产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体系计算机网络安全、畅通;计算机、网络设备维护;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通报收集的国内外有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七条 成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监测中心设在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国家加工食品及添加剂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风险监测有关技术性工作,主要是收集、整理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建立并维护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对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进行技术研究,提出全省风险监测计划建议;对风险监测项目,进行检验方法的研究;分析研究风险监测数据,提出风险监测报告。
第八条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开展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并实施后续处置措施,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汇总并逐级报告食品安全信息,提出风险监测产品和项目的建议;
(二)协助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进行抽样;
(三)对监测结果异常的产品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第九条 辽宁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沈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大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作为我省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负责实施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风险监测计划,制定抽样和检测工作方案,开展抽样和检测工作;
(二)按规定报送监测结果和分析报告。
(三) 根据日常及研究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风险监测建议。
第三章 风险信息获得
第十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来源:
(一)投诉举报:有关食品安全的投诉举报信息;反映企业在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产品等环节具有食品安全风险的信息;反映食品行业潜规则的信息。
(二)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由省局监督处提供的监督抽查信息,市、县(区)质监局相关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管巡查、执法检查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
(三)主动监测:国家质检总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省局安排的食品风险监测信息。
(四)实验室检测:由省、市、县(区)质检机构提供日常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检验监测信息。
(五)媒体网络:省局指定由省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对国内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宣传媒体上公开信息中获取风险信息。
(六)境外通报:省局指定由省局信息中心和监测中心负责收集国外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等公开发布的有关食品风险预警通报等风险信息。
(七)部门、社会组织的情况通报:有关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研究机构等单位向我系统通报的有关行业内潜规则等食品生产安全风险信息。
(八)领导批示:由上级领导批转处理的,属于需要风险监测的信息。
(九)其他方面的食品风险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食品安全信息可作为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信息的主要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超出限量规定的;
(二)违反国家标准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三)用非食用原料加工食品,在食品中加入非食品用物质,或者将非食品当作食品的;
(四)使用不明物质加工食品的;
(五)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的;
(六)食品、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中含有标准中没有规定,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第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部门、单位及有关食品检验机构设立风险信息联络员,明确工作职责,并应配有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十三条 风险信息联络员每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一次有关工作情况,遇有紧急情况应随时报告。对应该做出及时报告而未按规定报告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省局设立食品风险信息举报投诉电话(12365)和举报投诉信箱(LNS12365@12365.ln.cn)。对举报人按辽宁省举报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奖励办法(见附件2)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四章 风险信息研判与研究
第十五条 省局建立风险研判专家库(详见附件3),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风险监测结果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的技术专家开展风险研判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收集的风险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定期向领导小组进行汇报,需要进行风险研判的,领导小组应召集有关专家进行研判。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召开风险监测工作例会,通报监测结果,组织专家开展风险监测研判。遇有重大突发情况,领导小组随时组织风险监测研判工作。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信息可靠性、性质等暂时无法确认,但有可能属于我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行业性问题的,应列入风险监测研究项目。领导小组应视情况对列入风险监测研究的项目开展以下工作:
(一)组织食品监管人员对相关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调查;
(二)组织食品监管人员、行业内从业人员、研究机构、有关专家进行研讨;
(三)组织技术研究机构搜集相关资料进行研究;
(四)组织风险监测机构研究有关检测方法。
(五)对省内无法判定的风险监测信息要及时请示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承检机构要按照领导小组下达的风险监测工作计划,制定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工作,确保监测的科学性和样品的代表性;按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工作,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第二十条 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发现风险监测的食品具有危害人体健康的危险的,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风险监测工作完成后,承检机构要按照要求汇总风险监测结果,做出风险监测工作分析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应组织风险监测承检机构及有关专家,依据全年风险监测数据,撰写年度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综合分析监测数据,预测风险因素的发生和发展趋势,研究风险监测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向领导小组提出今后风险监测工作建议。
第五章 风险信息处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区)局处置风险监测信息,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监测结果通报企业所在地市局,由当地市局于收到通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处理。
(二)对在风险监测中存在问题的企业,一是要从严检查企业各项记录制度执行情况,二是要抽查企业使用原料、添加物质和产成品的质量情况。检查结束后,及时向当地政府做出报告并将情况抄送省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在风险监测中查有问题的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回访、年审、抽查和现场突击检查等监管措施。一旦发现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应移送司法机关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局对风险监测确认的食品安全问题,要纳入食品诚信档案记载并实施跟踪抽查,掌握企业整改情况;对属于行业性问题的,要实施专项整治。
第二十五条 省、市、县(区)局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品安全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领导小组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风险监测情况。
第二十六条 系统内任何个人、单位未经批准或授权,不得擅自对外发布风险信息及处置情况。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七条 省局每年根据当年批准的预算安排食品风险监测经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三季度应向省局财务部门提出下一年度食品风险监测工作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省局每年应列出专项经费用于奖励举报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环节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功人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动物源性食品,指全部可食用的动物组织以及蛋和奶,包括肉类及其制品(含动物脏器)、水生动物产品及制品、蛋及蛋制品、奶及奶制品等。
区域性食品,指地理上的某一范围的地区生产的食品,具有集中性和相似性。
风险监测,通过建立一系列信息收集、信息跟踪等措施,密切关注食品质量安全动态,及早发现食品质量问题,防范食品质量安全事故;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doc
附件2.doc
附件3.doc
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