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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豫卫监〔2007)137号)

   2010-07-05 529
核心提示: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业(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河南省领域内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餐饮业食品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行为进行监督,鼓励和支持有关行业协会开展餐饮业食品采购和进货验收的行业自律活动。

  第四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根据本规定要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索证、验收以及台账记录等工作。台账存放应方便查验。

  负责食品索证、验收和台账记录的人员应掌握餐饮业常用食品卫生法律、法规、食品卫生基本知识及感官鉴别常识。

  第五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农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第六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食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并现场查验产品一般卫生状况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从固定供货商或供货基地采购食品的,应索取并留存供货基地或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供货商或供货基地应签订保证食品卫生质量的合同。

  第七条 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和索证:

  (一)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按照生产批次向供货商索取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经供货商签字或盖章。非批量采购食品时,应索取购物凭证。

  (二)采购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

  (三)采购生猪肉的,应查验确认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及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采购其他肉类也应查验检疫检验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

  (四)采购食品添加剂时,应查验该产品是否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食品卫生许可,并索取购物凭证。

  第八条 餐饮业经营者应实施进货验收和台账记录制度,在食品入库或使用前核验所购食品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进行台账记录。

  台账应如实记录进货时间、食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等内容。台账格式见附件(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

  从固定供货基地或供货商采购食品并签订采购供应合同的,应留存每笔供货证明清单,可不再重新登记台帐。

  第九条 餐饮业经营者需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业经营者食品索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细则》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用语定义如下:

  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现场查验食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方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和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包括由企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符合行业或企业产品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或经过计量认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检验合格报告等。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信誉卡等。

  批量采购:是指一次购进一个以上包含多个最小销售单位的出厂包装的采购行为。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河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餐饮经营单位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格式)   附件下载.doc
 



 
地区: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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