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茅山旅游度假区、长荡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区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
《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6日
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区地理标志产品“金坛雀舌茶”资源,规范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金坛雀舌茶的质量和特色,保护金坛雀舌茶的声誉及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关于批准对黄花山核桃、泉盛河酒、灌南金针菇、黄川草莓、金坛雀舌茶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2年第220号,以下简称《公告》)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金坛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金坛雀舌茶生产、加工和其它相关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金坛雀舌茶”是指在常州市金坛区境内,生产技术和产品质量符合DB32/T 2695—2014(《地理标志产品金坛雀舌茶》)要求的具有金坛地理品质特征的绿茶。
第四条 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公告》批准的范围,即金坛区薛埠镇、指前镇、朱林镇、直溪镇现辖行政区域内。
第五条 专用标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六条 “金坛雀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纳入本办法统一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区政府设立金坛区地理标志产品管理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地标办”),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员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农林局和茶叶行业协会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与区农产品品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主要职责有: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受理产地范围内生产加工企业提出的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并组织初审与上报工作,受理产地范围内茶园信息卡的申领、核查、公示、发放等管理工作;
(三)参与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发展政策的制定和实施;
(四)负责专用标志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八条 金坛雀舌茶鲜叶的销售实行茶园信息卡管理系统。茶农、茶场应向地标办申报茶园面积、方位和产量等信息,经核查公示后,取得《金坛雀舌茶茶园信息卡》(以下简称“信息卡”),凭卡销售鲜叶。
第九条 凡地理标志保护范围内的金坛雀舌茶生产加工企业向地标办提出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应提交下列资料和证明材料: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厂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所生产的产品必须是绿色、有机产品(至少符合一项);
(四)“金坛雀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使用的证明材料;
(五)产品生产者简介(生产规模、自有茶园证明材料、人员、自检手段、原材料基地、采购、生产及质量管理制度且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等);
(六)原材料及产品产自金坛雀舌茶保护范围区域内的证明材料;
(七)经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质量符合DB32/T 2695—2014要求的年度内检验报告。
第十条 生产者应承诺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专用标志。
第十一条 地标办对生产者的申请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上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并公告后,发放《“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对审查不合格的应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四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专用标志由国家规定的图案和“金坛雀舌”专用文字组成。“金坛雀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为著名画家范石甫先生书写,“金坛雀舌”专用文字应与证明商标“金坛雀舌”字样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信息卡、专用标志由地标办统一制作,实行发放登记管理。专用标志的发放由企业提出申请,根据企业在信息系统中收购鲜叶的刷卡数量,并确认成品茶叶实际包装数量后发放。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者,可在其质量符合DB32/T2695—2014要求的产品的标签、包装、广告、说明书和相关经营场所中使用专用标志。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制作且可追溯的专用标志。如需印刷,须报地标办审批。
第十五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证书、标志制作工本费。除此之外,行政部门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六条 获准使用专用标志的生产加工单位,应当建立原料收购、生产销售台账,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生产者收购金坛雀舌茶鲜叶,应当验明信息卡,刷卡进货。
第五章 保护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地标办应对取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的单位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原材料、质量特色、产品包装和产品的标准符合性等。
第十八条 地标办定期或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检验。
第十九条 信息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一经发现,取消使用权,且2年内不得申请。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以外地茶叶冒充金坛雀舌茶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专用标志的;
(三)转让、出租、出借、买卖专用标志的;
(四)使用与金坛雀舌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标志标识,使消费者误认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一条 专用标志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相应标准和管理规范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2年内未在受保护的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
(四)在金坛雀舌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在限期内整改合格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通知其继续使用专用标志。经整改仍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 从事金坛雀舌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严禁弄虚作假。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