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模式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或其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简称“退货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开展退货业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境内代理人应保证退货商品为原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退货企业可以对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申报清单》(以下简称《申报清单》)内全部或部分商品申请退货。
三、退货企业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30日内申请退货,并且在《申报清单》放行之日起45日内将退货商品运抵原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原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相应税款不予征收,并调整消费者个人年度交易累计金额。
四、退货企业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接受海关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海关总署2018年194号公告有关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20年3月28日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退货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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