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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67号)

   2016-09-05 467
核心提示: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革内容
 
  在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基础上,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窗受理"的工作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二、实施步骤
 
  自2016年9月20日起,全省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
 
  "五证合一"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方式、对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进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证照继续有效,2018年1月1日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三、工作要求
 
  (一)升级完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省工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相关部门要依托省电子政务云平台,建设完善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共享。省工商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要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建立部门间数据项对应关系,根据信息化建设实际,按照国家工商总局等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6〕150号)所附的《"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及相关要求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以统一代码为标识接入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实现省内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建立省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将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
 
  (二)建立顺畅高效的信息共享和应用机制。建立完善省内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的信息交换传递和数据共享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要将在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依法开展统计调查任务时收集到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依法共享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对于已申领或换发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前述企业相关信息及时共享到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每年度年报报送截止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相关年报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南)批量推送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依法合理、安全使用年报信息。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要及时接收、获取,并做好数据的导入、整理和转换工作,确保共享信息在各自部门业务系统的有效融合使用。要建立相互间数据共享对账机制,加大对共享信息的核实力度,确保共享信息的准确率和完整率。
 
  (三)进一步推进"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互通互认。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16〕53 号通知要求,及时梳理本部门与"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对有冲突的,尽快在制度框架内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内运行。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改革各项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倒排时间表,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和改革前后的各项过渡衔接工作,强化人、财、物、网络、技术等的保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的要求,制定督促检查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单位、时间节点和工作要求,做好跟踪督查,加大问责和考核力度。
 
  (二)加强业务协同,明确部门权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窗口建设,做好证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省工商局和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要积极协调,推进省市场监管信息平台的完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统计局要及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全省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和共享信息的有效融合使用。法制等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做好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三)加强宣传引导,推进改革成果应用。各有关部门要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不断提高信息公开的针对性、时效性和完整性,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知晓改革内容、准确把握改革政策、自觉应用改革成果,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便。
 
  各地在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日


 
地区: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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