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规范四川泡菜生产经营秩序,保证四川泡菜质量和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泡菜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374号公告准予登记,自2010年4月16日起,依法对四川泡菜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四川泡菜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批准的产地保护范围内,按四川泡菜质量控制技术规范(AGI2010-04-00302)生产加工,产品质量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泡菜。
第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图案和“国家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四川泡菜”字样组成。
第五条 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范围为四川省辖区内的21个市(州)144个县(区),地理坐标东经92°21′~108°12′和北纬26°03′~34°19′,海拔220-2000米,保护面积2000万公顷。具体包括:成都市(20个区县)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 、金堂县、彭州市、郫县、双流县、新津县、都江堰市、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蒲江县;自贡市(5个区县)沿滩区、大安区、贡井区、富顺县、荣县;攀枝花市(5个区县)东区、仁和区、西区、盐边县、米易县;泸州市(7个区县)江阳区、纳溪区、龙马潭区、泸县、合江县、古蔺县、叙永县;德阳市(6个区县)旌阳区、中江县、广汉市、什邡市、绵竹市、罗江县;内江市(5个区县)市中区、东兴区、威远县、资中县、隆昌县;乐山市(11个区县)市中区、沙湾区、五通桥区、金口河区、犍为县、井研县、夹江县、沐川县、峨边县、马边县、峨眉山市;绵阳市(8个区县)涪城区、游仙区、三台县、盐亭县、安县、梓潼县、北川县、江油市;遂宁市(5个区县)船山区、安居区、蓬溪县、射洪县、大英县;广元市(7个区县)利州区、元坝区、朝天区、旺苍县、苍溪县、青川县、剑阁县;南充市(9个区县)高坪区、嘉陵区、顺庆区、南部县、营山县、蓬安县、仪陇县、西充县、阆中市;宜宾市(10个区县)翠屏区、宜宾县、南溪县、江安县、长宁县、高县、筠莲县、珙县、屏山县 、兴文县;广安市(5个区县)广安区、华蓥市、岳池县、武胜县、邻水县;达州市(7个区县)通川区、达县、宣汉县、开江县、大竹县、渠县、万源县;眉山市(6个区县)东坡区、仁寿县、彭山县、洪雅县、丹棱县、青神县;资阳市(4个区县)雁江区、乐至县、安岳县、简阳市;巴中市(4个区县)巴州区、通江县、平昌县、南江县;雅安市(8个区县)雨城区、名山县、汉源县、石棉县、天全县、宝兴县、荥经县、芦山县;阿坝州(2个区县)汶川县、理县;甘孜州(1个区县)泸定县;凉山州(9个区县)西昌市、美姑县、会东县、会理县、越西县、德昌县、冕宁县、盐源县。
第六条 四川省泡菜协会为四川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唯一证书持有人,对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四川省泡菜协会申请免费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产品原料和加工成品都产自四川泡菜登记确定保护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泡菜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四川泡菜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品生产符合《四川泡菜生产规范》,产品质量符合《四川泡菜标准》;
(四)具有四川泡菜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五)系四川省泡菜协会会员,遵守协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第八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须提交下列标志使用申请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包括原料的产地证明、产品的抽检报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等)。
第九条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经四川省泡菜协会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由四川省泡菜协会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必须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通过标志加贴或印刷使用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并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不得转让标志使用权。四川省泡菜协会将通过四川省泡菜协会网向社会公布四川泡菜标志使用人名单。
第十一条 标志使用人在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产品年产量、标志印刷量及印刷格式应报四川省泡菜协会备案;购买“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由标志使用人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交由四川省泡菜协会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第十二条 四川泡菜产品的包装物应遵循以“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区域公用品牌为主体、企业品牌为辅的设计原则,企业品牌字体及商标图案均不得大于“四川泡菜”品牌字体及公共标识图案尺寸。
第十三条 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制度,建立四川泡菜生产、加工、销售可追溯档案及标志使用档案等(保存期五年),并接受四川省泡菜协会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获准使用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生产者或经销者,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四川省泡菜协会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撤销其标志使用权:
(一)标志使用人未严格按照四川泡菜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生产及加工的;
(二)蔬菜原料来源或加工区域超出四川泡菜登记保护范围的;
(三)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四)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产品品质不符合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的品质特征和安全标准的;
(五)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四川泡菜标志使用制度及产品可追溯档案、标志使用档案,拒绝接受四川省泡菜协会以及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 未经许可,标志使用人擅自在其他产品上扩大使用标志,或超过协议期限使用标志的。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四川泡菜农产品地理标志。凡冒用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十六条 凡产品质量下降,对四川泡菜事业整体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川省泡菜协会除取消其标志使用权外,并有权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统一使用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的规范模板。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泡菜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企业(人)生产的 产品来源于 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官网无附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